
文/张新年律师【核心观点】从“魏则西事件”谈百度推广:百度推广应被定性为广告行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当下,借助新型传播媒介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搜索引擎虚假推广乱象纷呈,贴吧空间虚假信息甚嚣尘上,成了非法广告泛滥与网络诈骗频发的助力器。企业选择商业经营模式,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市场定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但企业的任何行为不得逾越法律的边界,不得违背商业伦理,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医疗领域,结合现有报道来看,从事相关非法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存在民事欺诈、行政违法之处,甚至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毋庸置疑,应依法受到规制,但在另外一个环节:搜索引擎竞价推广服务是否属于广告,存在巨大争议,在监管上也几近失控状态。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其搜索引擎和贴吧空间不应是法外之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从“两个区分”的角度来阐述:第一个区分:区分百度推广的广告与百度的推广行为本身百度推广的广告,显然应受到《广告法》的约束,这是并无争议的事项,只不过是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医疗领域,医疗广告的发布,在内容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等;在程序上,应事前经卫生部门进行内容审查,涉及中医、中西医结合的,还需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在发布过程中,工商部门也负责监管。如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工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情节严重的,除了工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百度的推广行为本身,根据其是否被定义为广告行为,有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百度推广如果被定义为广告行为,则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并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需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百度推广如果不被定义为广告行为,则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即,权利人或被侵权人发现百度的推广内容有问题,向百度发出删除通知,如果百度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而不限于删除义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如有证据证明百度明知或应知侵权或违法信息而没有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即便不被通知也要承担责任。第二个区分:区分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和竞价推广《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虽然不同于传统广告,但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竞价推广服务是根据广告主付费的高低,有目的地将其内容链接推至网络搜索界面前端的不同位置上,显然具有广告性质。实际上,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基础应用,普遍性地融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其竞价推广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比传统广告更为显著,如果不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势必继续处于失控状态!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规章,明确搜索引擎的推广性质,并将其定性为广告行为。北京张新年律师,公士律师团队发起人,专职律师,具备多学科背景,凭借对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制度、行政调处、媒体监督等私力、国家、社会救济手段的深刻理解,善于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处理化解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