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文案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建立满足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文案技术服务体系,推动文案学和文案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的企业或者从事文案技术的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案技术服务,是指企业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于市场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文案技术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应当以社会需求的范围为准,坚持传承为主、创新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文案与企业发展、人民生活的关系,体现其真实性、合理性、便利性。
第五条 企业应统筹安排文案体系建设,将企业战略、文化管理、宣传推广等纳入文案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战略建设,促进企业形象工作,规范企业宣传行为,推进企业文案现代化的建设。
企业的企划部、销售部等,在企业最高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按照制定的企业战略,加强企业文化、规划宣传推广,因地制宜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效的开展文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合理设置策划师、企宣师、营销师等文案岗位,明确文案技术链条上各个相关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文案技术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招聘选拔、挂职实习、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文案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当鼓励创新文案技术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文案工作,对文案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进行定期展示,并将其成果向社会共享。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文案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文案技术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文案恶意夸大,将其作为一种恶性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虚假性的传播。
第十条 企业对外委托文案技术时,应积极配合执行业务中有关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调查,提醒对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文案向社会投放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电梯、车身、公众号、社群、短视频等媒介形式,规范、合理、有序的的面向社会展开投放。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案预防机制,控制不当言论带来的风险。如遇危机公关时,应当有专业的文案,及时的对社会舆情进行回应。
第十三条 企业可开展有利于文案技术提升的探索和传播,组织一些文案技术方面的交流活动,推动文案技术服务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第十四条 企业在允许的条件下可成立文案技术社会组织,推动文案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促进文案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文案技术在新媒体、短视频、微电商等产业上的融合性发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尊重文案技术,对在服务中做出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有依法保护文案技术的义务,同时公民享有权对各种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文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