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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新闻小伙伴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新媒体采编立“规矩”啦~~~
《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严防各类“标题党”行为。干货来袭,大家快点来学习。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事先经本单位同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9日发布《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严防各类“标题党”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新媒体采编所存在的问题,《通知》提出六点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一管理要求、严格审核内容、规范新闻标题制作、加强网络活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
《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严格管理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新闻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采、编、发工作流程,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建立新闻消息来源核实核准机制,多方核实新闻事实,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通知》要求,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转载其他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并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履行报备程序。
《通知》指出,制作新闻标题应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的基本要求,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新闻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事先经本单位同意。
《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采、编、发各环节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刊发新闻报道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撰稿记者、责任编辑、部门主任、值班总编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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