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1号令,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比较,新版《规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直面当前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基本涵盖了网民长期关心的重点问题,实施后必将推动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十个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新规与2005年版规定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概念没有变化,仍然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主体发生变化,变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传播渠道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
第四,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明确了三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五,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申请主体明确了三种,基本上与2005年版的规定一致,但是叫法发生了变化,分别是:“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
第六,所谓的“其他单位”,我们理解为非新闻单位,这些单位想获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可以理解为把此前我们所谓的“全国性商业门户网站”的管理权下放到了地方,实际上现在已经在这样做了。
第七,新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并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也就是说,外资和非公资本只能参与经营业务,而不能参与采编业务。
第八,从法律层面给地方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更大权限,“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九,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要求实名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对转载新闻,提出更明确要求:“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六大“亮点”值得点赞
一、舆论导向更加鲜明
网络新闻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重要来源,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判断,甚至影响年轻读者的价值取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负面思维”、“反智倾向”、“审丑情趣”、“拜金主义”等令人堪忧的情况较为突出,与一些网络新闻导向偏差、标题误导不无关系。
新版《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对舆论导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运行章节中,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无疑对新闻信息不当导向亮明了法规红线。
二、网络主权充分彰显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网络新闻信息能够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在中国设立商业网站、娱乐网站,肆意采编、转载网络新闻信息,有的发布虚假新闻信息,对我网络主权形成危害。
新版《规定》提高了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门槛,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同时明确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且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等。这些规定,从准入、采编、审核等层面严格管控,彰显了国家捍卫网络主权的决心。
三、公民隐私得到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管理和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泄露公民隐私、用户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以质疑方式唆使网民开展“人肉”,对一些当事人造成无辜伤害,成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新版《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一方面落实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两方面规定,为公民隐私保护筑牢了防火墙。
四、新媒体不再是新闻“自由王国”
原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于2005年,对此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媒体没有约束力,致使近年来出现新媒体领域新闻信息混乱的情况。
新版《规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明确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同时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审核用户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网信部门备案。这一举措,直接将新媒体转载、发布新闻信息纳入规范管理,并且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网信部门和平台主体,必将取得预期效果。
五、新闻网站采编活动更加严格
早在2014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实际明确了新闻网站的记者正式拥有合法的采编权。
新版《规定》再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一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这预示着新闻网站将和传统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记者完成,此举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档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网信办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进入快车道
2014年,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国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此次新版《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工。
与本次新版《规定》同步发布并将于6月1日实施的,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