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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维权最强发声 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

  • 软文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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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大眼导读 会议上强调:“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转引,不署作品来源,对原文标题内容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从中谋利,严重侵犯了新闻媒体的权益。

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4月26日,“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北京宣告成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周慧琳(左六)和新华社副社长刘正荣(左七)出席成立仪式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的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由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搜索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北京宣告成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周慧琳,新华社副社长刘正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书记处书记张百新,中宣部出版局副局长冯士新及首批媒体版权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出席成立仪式。

此举表明,新闻媒体将采取积极行动和有力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和版权合作,加强媒体融合和内容创新,共同打造新闻媒体版权共享、监控、交易网络平台,加大新闻媒体作品版权保护和维权力度,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更好地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书记处书记张百新致辞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主任储学军致辞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书记处书记张百新和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主任储学军分别代表全国新闻行业和新闻媒体在仪式上致辞,对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成立表示坚定支持。

中国搜索总裁周锡生宣读《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

中国搜索总裁周锡生作为媒体版权联盟发起单位代表,在仪式上宣读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宣言指出,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新闻媒体乐见自己的新闻作品被更广泛传播,但“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转引,不署作品来源,对原文标题内容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从中谋利,严重侵犯了新闻媒体的权益,严重伤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劳动和创作热情,极大地阻碍了新闻媒体在融合发展、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严重影响了整个新闻媒体和传媒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宣言表示,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将在新闻作品版权统一管理、制定版权合作规则、组织共同议价、支持成员单位维权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媒体版权联盟将积极帮助成员单位充分依托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实现资产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媒体版权联盟将秉持先取得授权再使用的原则,为新闻作品需求者合法取得新闻作品使用授权,构建公平便捷的版权交易渠道,营造健康的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提供方便通道。宣言倡议社会各界尊重和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尊重和保护新闻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和创作热情。

媒体版权联盟呼吁中国新闻媒体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新闻侵权行为,欢迎更多的新闻媒体积极加入,精诚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事业。

宣言表示,中国搜索将为媒体版权联盟成员开展新闻维权、加强行业互利合作、促进新闻作品资源共享、方便新闻作品版权公平交易、运用先进技术加强版权监管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

据宣布,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由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国搜索联合发起。

另悉,在4·26知识产权日当天,全国有115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新闻作品。要求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各媒体单位将针对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摄影:郁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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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发布2016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16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这些案件都是2016年度相关地区执法部门依法办结的侵权盗版典型案件,涵盖了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以及制售盗版图书、光盘等传统侵权盗版案件类型。其中,“风雨文学网”侵权案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的典型案件;汇梦影视茶吧侵权案是我国首例影院盗录并通过网络传播电影作品的刑事案件;邹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对印刷、分包、装订、销售各个侵权环节进行了坚决打击;“echo回声”APP侵权案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深入整治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典型案件。

十大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1.“风雨文学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10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权利人举报,联合公安网警大队对“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大亨传说》等小说发布在其自建的“风雨文学网”上进行传播,并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从百度广告联盟非法获利,非法经营额达66.7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

点评: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将整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列为重点任务。本案既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一起重大案件,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协作、合力打击侵权盗版的典型案例。

2.“echo回声”APP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6年4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14年9月开始经营客户端软件“echo回声”,日活跃用户量30万左右,下载量约1600万。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echo回声”APP向用户提供《约定》《隐形的翅膀》等90部音乐录音制品的在线浏览、收听和使用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等途径获得经营收入。

2016年6月28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点评:近两年来,国家版权局大力整治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取得良好成效。该案当事人运营的网络音乐APP,未经授权大量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破坏了初步改善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版权行政部门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坚定决心。

3.“九九漫画”等网站侵犯漫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6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调查线索,对“九九漫画”等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于2010年至2016年7月间陆续开办“九九漫画”“台湾漫画网”“可可动漫”等漫画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上述网站向公众提供《灌篮高手》《火影忍者》《海贼王》等351部漫画作品,涉及境内外众多权利人的作品。截至2016年7月,张某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从广告联盟非法获利4.8万元。

2016年7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7万元。

点评:近年来网络动漫侵权盗版呈现高发态势。该案当事人开办多个漫画网站,侵权漫画作品数量众多且涉及多个权利人,社会危害严重。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境内外漫画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吴某某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4年8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获得线索,对吴某某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5月,吴某某私自在互联网上架设服务器,推广并运营他人非法获取的网络游戏《新仙剑奇侠传ONLINE》服务器端程序,非法经营额达38万余元。

2015年10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后吴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近年来互联网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网游“私服”活动往往给投入巨额研发成本的网游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该案的一审和终审判决对网游“私服”予以重拳打击,彰显了司法部门惩治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

5.汇梦影视茶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12月,湖北省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对卫某某经营的汇梦影视茶吧进行检查,发现该茶吧向顾客放映盗版《寻龙诀》等电影。2016年1月,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经查,卫某某于2014年10月设立汇梦影视茶吧,为获得片源,卫某某通过勾结影院内部工作人员到电影院盗录、从互联网下载、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得盗版影片,在其经营的茶吧播放,违法所得达8.4万余元;期间,卫某某还将以上方式获得的盗版影片通过互联网进行售卖,违法所得近2.9万元。

2016年9月6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卫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115元。

点评:该案是我国首例影院盗录并通过网络传播电影作品的刑事案件。盗录盗播不仅给电影产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打击了电影从业人员的创作积极性,给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影产业带来巨大破坏。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盗录盗播电影的违法犯罪行为。

6.青岛约吧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6年10月,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青岛约吧有限公司开设的私人影院“约吧”进行检查,发现其电脑主机硬盘上共有203部电影。经营者郭某某无法提供作品授权文件,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并在其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观看和下载服务。

2016年12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青岛约吧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9万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私人影院数量大幅增加,私人影院侵犯影视著作权的情况比较普遍。该案的查处,对规范私人影院的版权秩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表明了私人影院行业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7.霍某某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6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举报线索,查扣霍某某在其租用的保定市清苑区一库房内存放的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合法出版的《北斗地图》等盗版图书共计98822册,涉案码洋270余万元。经查,该批图书系霍某某从河南新乡李某某处购回,进行批发销售。2016年8月,该案依法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霍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点评:该案侵权人以销售获利为目的购入侵权盗版图书,涉案侵权盗版作品数量巨大、涉案码洋数额较高,侵犯了多家出版社的著作权,社会危害严重,该案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

8.巩某某等销售盗版光盘案

2015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与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淄博市张店区天乐园商场后院一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侵权盗版光碟2.8万余张。经查,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巩某某等二人在天乐园商场销售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

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巩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光盘盗版方式虽有所减少,但在某些地区仍很严重,仍然是版权行政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该案的查处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两法衔接、共同打击光盘盗版的一起典型案件。

9.邹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12月,江苏省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昆山市公安局对邹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印刷Kaplan公司出版的金融分析师(CFA)图书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陈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图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和分包给王某、赵某某印刷的方式,为邹某印刷上述图书。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吕某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为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装订盗版书4万余册。

2016年8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和多种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对印刷、分包、装订等各个侵权环节进行坚决打击,不仅对个人犯罪依法处理,同时对单位犯罪人员和犯罪单位作出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对包括国外权利人在内的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10.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盗印教辅案

2014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联合行动组,对巩义市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印刷未经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并当场查扣《中考英语》等出版物活页19万余张,《5年高考3年模拟》《小学教材全解》等多种图书共计14万余册,总码洋386万余元。2014年12月,该案依法移送巩义市公安局。

2016年2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原审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盗版教辅不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学生版权保护意识的形成。该案涉案教辅图书种类、数量众多,侵权盗版规模巨大,司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维护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了地区教辅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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