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互联网时代的媒体 与司法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高一飞在《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撰文指出,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司法系统防止媒体影响的难度越来越大、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使自律性降低且查处困难、对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陪审员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进行了修正: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传统的司法自我约束规则仍然应当坚持、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限制信息释放、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的误导、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在电子化的年代下,除非让所有人噤声——而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在经验上也没有这样的立法先例,否则,单独对媒体的发表和评论行为进行事先限制是不必要的,也没有任何意义。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不受任何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从世界各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没有必要颁布法律以约束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专业的法官可以冷静地防止媒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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