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去了有没有人想过搜索营销引擎的立法问题

一个叫魏则西的年轻大学生离去了,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由此引起的反思也应该是深刻的。

如果这个年轻人的悲剧仅仅停留在社会的一味道德审判和谴责的话,那么这样类似的悲剧就难说不再发生。

因此,痛定思痛,我们在义愤填膺地声讨之后,的确需要做一冷静的理性思考。

综观这个事件引出的问题,大致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当其冲,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引起的原罪审判。资本和利润本身是没有善恶的,但如果它违背了人性中最基本的善良,再说它是干净的很难。

二是所谓的莆田系与部队医院合作种种弊端引起的医德和良知的拷问。

三是监管缺失引发的医疗管理体制更深层次改革问题的考量。

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却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将包括搜索引擎在内的网络管理法制化,否则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循环。

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几个问题:

既然是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律来办事,企业盈利本是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企业的盈利手段要受到政治经济政策及公俗良序的约束,最根本的一条必须符合法制的精神。互联网产品特别是搜索引擎产品和市场其他产品一样,应该纳入法制的规范。比如说,提供食品药品的企业应当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否则将受法律的治裁。尽管一个是实物产品,一个是精神文化产品,它们的商品属性是一致的。

相比其他互联网产品而言,搜索引擎产品有其公共性。由于这类产品在技术上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使其很容易取得市场支配者的地位,因为它的便捷性和普及性,几乎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大百科,以至于到了大多数人不可或缺的地步。由此带来的垄断的傲慢和狂妄,资本的嗜血性暴露无遗。与其在一个个惨痛的教训后,对个体进行口诛笔伐,不如将它装进法制的笼子。故此,对于它的法律约束就显得特别迫切。它和其他社会公共产品一个共同的特质,就是大多数人离不开它,比如自来水、燃气和电力,如果没有法制的规范,依仗着其垄断地位,今天断水明天断气断电,为了利润没有不敢干的,这社会岂不是乱了套?

正是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对它的立法必须体现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这个公共利益当然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的根本。

在撰写本文前,笔者上搜索引擎搜了一下,发现2009年1月15日,北京律师李长青、翟格民两位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了《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立法建议书》的全文。

建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文中阐释了七条建议背景和十条具体立法建议。这再次说明了搜索引擎及其立法的重要。鉴于无法联系原作者取得许可,笔者无权将原文转载,只能作这一概述。读者可以到网上搜索阅读全文。

笔者本人非法律界专业人士,勉为其难地提出这样一个论题,旨在抛砖引玉,别让冷静而有建设性的声音淹没在一片群情激奋的热浪中。

如果能达到这一目的,法制幸甚,人民幸甚,也必将促进包括搜索引擎在内的互联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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