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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搜索排名勿尽信 用心甄别再选择

70岁的李奶奶在孙女指导下开启了自己的网购生涯。李奶奶在某平台上输入了想要的商品,认为优质商品会获得优先推介,于是购买了搜索结果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商品。快递送到后,才发现商品不如人意,质量较差。着急的李奶奶打电话叫来了孙女,孙女查看后发现该商品在搜索结果虽排名第一,但价格、销量、买家评价、卖家信誉都无明显优势,便想到这是广告商品。李奶奶得知原因后坚持让孙女退货。

通过购买广告使自己所售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是增加商品销量的有效方式,很多商家为此投入了大量金钱,平台经营者也将此作为增加盈利的方式。但若未对受广告推荐的商品作出标示,不知情的消费者会想当然购买排名靠前的商品,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消费时注意“广告”字样,才更可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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