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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来说|可悲的醉酒男

点击上方“惠东检察”可以订阅哦!今天,小编一大早就在西子论坛-惠东窗口板块上看到了一帖子,内容是在某酒吧旁,一男子把周边饭店的碗筷踢倒一地,最后被警方制服。发帖网友还附了图片。发帖网友表示,该男子疑因失恋,所以才做出这样的事情。论坛网友有对他表示同情的,有表示鄙视的,有认为他太年轻的,也有认为他狂妄的,还有人对他最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而表示疑问的。网友评论“ 奋斗再见:明天醒来就后悔了家在农村:谁都有痛彻心扉的往事,也有深埋心底的故事。Ky860:失个恋就这样了,那失业不是要打架了晴天婷子:喝酒前他是惠东的,喝酒后惠东是他的了国棠:何必为了一棵草放弃一个森林。温樱:控制好自己的情绪。chankyo:不知最后他会怎样?”既然有网友想知道该名闹事男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那么小编就给网友们普普法。从图片可以看到,闹事男子将周边饭店的碗、碟、筷(私人财物)踢毁,并散落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这名男子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网友猜测他可能喝醉酒,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假设该名男子是处于醉酒状态,警方会怎么处理他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根据法条,即使是醉酒,警方也会做出处罚,但处罚之前警方会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按照网友发帖的内容,事情也不算闹得很大,难道该名男子就没有机会弥补自己的过错?作为一个检察小编,我还是只能用法条来回答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如果该名男子酒醒后,能够主动道歉,赔偿饭店老板的损失,并得到了老板的原谅。仅从现在已知的情况分析,小编认为警方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但这仅是小编的个人看法,具体怎么处理还是由警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谁都会有不开心或者心情不好的时候,但为了一时的失意、一时的不爽而闹事,甚至违法犯罪,那可是相当不值得的。一失足成千古恨!请大家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克制,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切勿做出过激或是违法行为。好了,就用我经常安慰失恋朋友的话来作个潇洒的结尾吧!“时间会冲淡一切!”end(注:本微信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往期回顾想违规处理违章?想套用假车牌?——入“套”被骗没商量!惠东县检察院获全省“雷霆扫毒”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防治校园欺凌”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我的所见所闻及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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