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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说法|《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专家解读

编者按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又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该《细则》也将于2017年6月1日施行。

目录

众行业专家聚合解读《规定》的新变化

众专家解读《细则》的现状及深远意义

外国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一、众行业专家聚合解读《规定》的新变化

《规定》有着什么样的新变化?对互联网的新闻信息管理有何意义?因此,界小编采访众多行业专家对《规定》做了详细的解读:

法律依据清楚。

《规定》明确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法律依据清楚。《规定》将与《网络安全法》一同于2017年6月1日生效,同时在具体内容中特别明确和强调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执法权,充分体现了《规定》是我国网络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内容管理领域的落地与细化,为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新闻信息容进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更新网络新闻信息概念。

《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新闻信息”,较2005年版《规定》,去除了“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既体现了规定内容的延续性,也考虑到了网络新闻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定义凸显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因此,网络新闻信息不仅要看内容类别,还要看社会影响,涵盖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会引发社会讨论的新闻内容,为相关规范提供了逻辑起点,也提示个人与机构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辅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的细化,强化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延展性。

主体资格规定更加具体。

《规定》具体列举了“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等六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新应用提供新闻服务的主体,都要纳入管理中。在禁止性规定中,不仅继续禁止外资参与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明确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这对于当前资本介入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具有指导意义。

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要求设立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及落实用户实名制、规范转载闻信息等等。推动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是近年来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实现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将起到重要作用。

更加注重执法规范。

注重执法规范是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的突出特点。与《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同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实施,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主体,提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施行对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目前,在我国多家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能的状况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联合执法是做好网络治理的重要保障。新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这一条款有助于有效发挥执法合力,使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取得更好成效。

与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比较,新版《规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直面当前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基本涵盖了网民长期关心的重点问题,实施后必将推动网络新闻信息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其中,六大亮点尤其值得点赞:

舆论导向更加鲜明

网络新闻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重要来源,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判断,甚至影响年轻读者的价值取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负面思维”、“反智倾向”、“审丑情趣”、“拜金主义”等令人堪忧的情况较为突出,与一些网络新闻导向偏差、标题误导不无关系。新版《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对舆论导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运行章节中,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无疑对新闻信息不当导向亮明了法规红线。

网络主权充分彰显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网络新闻信息能够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在中国设立商业网站、娱乐网站,肆意采编、转载网络新闻信息,有的发布虚假新闻信息,对我网络主权形成危害。新版《规定》提高了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门槛,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同时明确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且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等。这些规定,从准入、采编、审核等层面严格管控,彰显了国家捍卫网络主权的决心。

公民隐私得到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管理和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泄露公民隐私、用户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以质疑方式唆使网民开展“人肉”,对一些当事人造成无辜伤害,成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新版《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一方面落实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两方面规定,为公民隐私保护筑牢了防火墙。

新媒体不再是新闻“自由王国”

原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于2005年,对此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媒体没有约束力,致使近年来出现新媒体领域新闻信息混乱的情况。新版《规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明确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同时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审核用户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网信部门备案。这一举措,直接将新媒体转载、发布新闻信息纳入规范管理,并且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网信部门和平台主体,必将取得预期效果。

新闻网站采编活动更加严格

早在2014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实际明确了新闻网站的记者正式拥有合法的采编权。新版《规定》再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一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这预示着新闻网站将和传统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记者完成,此举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档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网信办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进入快车道

2014年,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国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此次新版《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工。与本次新版《规定》同步发布并将于6月1日实施的,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

二、众专家解读《细则》的现状及深远意义

自媒体随意转载问题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但有些问题也必须及时加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这些问题中,首先是转载问题。转载很重要,包括能不能转载、内容能不能进行更改、标题是否必须保持一致等。现在一类网站有采编、转载的权限,二类网站只有转载的权限,三类网站就是一些没有新闻资质的网站连转载都不可以。现在转载出现的问题很多,比如说随意改标题等。

朱巍说:

“其次是平台的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第三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股份的问题,这个还涉及到资本安全、内容安全等问题,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资本运作。这里面分得很详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网站转载时没有标明来源、有的存在标题党问题、有的侵犯著作权等,还有就是发布诸如色情、暴力等信息。另外,不实信息其实就是谣言,这些谣言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一些网络媒体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发展过于迅速有关。

朱巍认为,现在自媒体确实太多了,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关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很多一类网站包括主流媒体也开通了很多渠道,包括客户端、直播平台等,完全可以取代一些自媒体。

“我觉得在一些社会重要问题上,还是得把安全性和真实性放在前面。继‘规定’之后出台‘细则’可能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郑宁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存在利益驱动,一些网站转载不实信息或者未经授权直接拿别人的稿件来用,肯定是在追求利益。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流量可以变现,所以利益驱动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其次,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按照以前的规定,大多数网站只要备案就行了,但是网络媒体的实际数量可能要大于备案的数量。现在已经把微博、博客、App、直播平台、论坛等凡是可能提供这些服务的平台都纳入到监管范畴之中,这个数量是非常大的,所以对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郑宁说:

“另外,社会信用记录也还没有建立健全,如果出现违法情况可以列入黑名单或者失信名单中并实施信用惩戒的话,对一些网站会形成约束。”

进一步细化加强监管

“国家网信办5月2日出台的‘规定’中,‘许可’是个高频词,出现了34次。一共29个条款,涉及‘许可’的就有8条,说明‘许可’在这个规定中占据的地位非常重要。而且,事实上这个规定也是将‘许可’作为最重要的一个监管工具,但是当时出台的‘规定’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出台了配套的‘细则’,进一步细化一些概念、制度,使相对人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未来政策的可预期性,提升可操作性,这是一个积极的方面。”郑宁说,“规定”中本来就有很多可取之处。比如,提出了要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这就是执法的规范化和日常监管的加强。“规定”中还提到了投诉举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体现了合作治理的制度设计。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细则”对遏制网络不实信息传播将起到积极作用。

郑宁认为,“规定”和“细则”对不实信息的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规定”对新闻来源做了控制,比如其中第15条明确载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不是什么样的新闻都可以转载的。另外,法律责任上也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如果发现不实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主动停止传输、删除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等。

“我认为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实信息,至少能够形成一定的约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健全相关的审查机制,不然他们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朱巍认为,现在出现不实信息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媒体。

朱巍说

“现在的互联网经济是关注度经济,有自媒体打着新闻服务名头的情形,但实际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关注度,获取利益,这肯定是不允许的,所以要进行监管。这次提出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对这个问题有遏制作用。”

信息服务管理不断完善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时表示,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长期来看,围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制度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

朱巍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也是新闻信息的一部分,应当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就依法治网、依法管网而言,现有的法律文件位阶都低了一点,在实践一段时间之后应该上升成更高层次的文件,比如说条例。另外,在即时通讯工具这一块,目前还没有涉及。自媒体肯定是以后的主要监管方向,因为现在超越权限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现象不少,社会影响也不好,如果有门槛的话那就是现在的许可。但是就许可而言,光靠‘细则’还不够,也要遵守行政许可法以及更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以后会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现在将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分为三类服务,采编发布、转载和传播平台,其中采编发布享有的权限是最高的,但是我看‘细则’并没有对这三类服务限制不同的条件,所以我认为以后这种分类许可应该更精细化。”

三、国外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美国

依法管网,多级控管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如下几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

早在 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随。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2012年 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

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加拿大

强调“自我规制”

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墨西哥

完善立法,遏制谣言

随着墨西哥经济的增长,其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然而,信息化进程在给墨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的不文明行为和犯罪活动也随之大幅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问题,墨西哥政府探索通过完善立法等多种方式对网络谣言说“不”。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塔巴斯科州等多个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补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慑网络犯罪和网络上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意在打击通过网络散布贩毒、贩卖人口信息等趋于复杂化的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墨西哥许多政府高官带头在社交网站开设实名账户,直接同普通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民众树立文明上网之风。墨西哥一些国会议员和学者还强烈建议政府应适时启动社交网络实名制。

阿根廷

互联网监管,重在保护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关于消除数字鸿沟的计划,旨在于2015年前实现阿根廷国内1000万家庭接入互联网的目标。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阿根廷互联网用户较其他拉美国家更为年轻化。互联网的普及和青少年广泛使用网络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目前阿政府和社会为规范青少年上网花费了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体《国民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规范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明显。推动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同时,依靠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使用者权益。

当前,阿根廷立法机构加大推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各界强烈要求立法管控几项网络犯罪,包括借助网络交友手段实施性侵犯、在社交网络伪造名人身份实施犯罪、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对隐私的保护不力、网络著作权侵犯等。

英国

法律剑指网络诽谤

英国司法界专家曾公开表示,必须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法国

依法管网,严格规范

在法国,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7月,法国参议院公布的伯克勒报告,将网络安全称为“世界的重大挑战,国家的优先问题”。

近年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应用新技术等综合手段管理网络。首先,多项法律相继出台,如《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法》和《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数字经济信心法》、《国内安全表现规划与方针法》等。其中许多措施,专门针对网络犯罪。如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含有非法内容的网站进行屏蔽,并对盗用他人网络身份从事犯罪活动进行严惩。

其次,法国还成立了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司法系统内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该部门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此外,还成立了负责技术痕迹和信息处理的警察部门,并在大区级司法机关配备网络犯罪调查员。在技术层面,内政部设立了非法网站信息平台,网民可以匿名举报有违法信息的网站。在警方确认信息违法后可对信息发布者提起诉讼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比较高,而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近年来也出现了显著增长。据统计,目前西班牙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66.4%,而使用社交网络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也高达49%。有媒体援引西班牙IE商学院信息系统和技术学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话指出,目前西班牙在网络监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信息社会服务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还通过了名为《可持续经济法最终第二规定》的所谓“辛迪法”。 根据此间媒体报道,“辛迪法”通过后,关闭一家网站只需7至10天的时间。

荷兰

网络监管维护公民权益

荷兰网络科技非常发达,荷兰警方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术也非常先进,警方等执法机构可以根据IP地址等信息确定网民的位置和身份,不过警方如果要进行此类行动,必须经过司法部官员严格的申请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兰并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该国网络管理基于一个个案例。荷兰曾在2011年底通过一项隐私法,其中规定将嫌犯照片或视频放到网上的做法为非法行为,被发现后可处以高额罚款。

波兰

严格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兰议会就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络犯罪纳入其中,对损毁、修改或删除他人网络信息资料,以及破坏公共网络或通信系统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波兰警察总局也专门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办公室。同年底,波兰议会再次完善惩处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款,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情节和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如将未经本人同意打开他人电子信箱、窃取他人电子账户密码等定为犯罪行为,可处2年监禁。

波兰法律专家称,波兰政府针对网络安全采取的严格监管措施,虽然被部分人指责为侵犯了波兰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在网络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严格的网络监管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以使普通人免受无时无处不在的网络犯罪侵害。

俄罗斯

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还专门立法对信息安全进行政策指导并作为司法部门执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或者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做出惩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此前提交的一项法律草案则旨在通过划定俄战略资产的方式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控。

澳大利亚

新社交媒体成监管重点

澳大利亚对互联网的监管严格且规范,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近年来,网络与移动技术的发展让社交媒体变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平台,澳有关人士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议澳联邦政府出台相关立法进行规范。而澳大利亚国防军公共事务相关负责人也认为,在军队当中,如何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管,使之能够为军方所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外,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司和机构已经开始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并禁止员工下班后在社交媒体网页上对老板进行评论。此间有媒体报道,目前已有91家企业准备将禁用社交媒体的条款正式写入工作场所协议。

新加坡

严格网络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加坡是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网络媒体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阵地,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以及人心的影响巨大。因此,新加坡从互联网运作伊始,就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管互联网行业。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韩国

严肃立法,不断加强互联网管理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信息传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据媒体报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韩国行政安全部制定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详细地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进行规范,在窃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处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和规定。随着技术水平发展,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位置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允许。韩国谷歌公司曾因为收集并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未经用户允许,违反了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韩国检方调查。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对青少年使用互联网也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伤害。

印度

严防新型网络犯罪

近年来,针对大型信息技术系统、云计算、安卓系统以及其他数字生活终端的网络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趋势,这种新型网络犯罪为印度政府及企业带来极大挑战。印度政府十分重视网络监管,不断加强从政策立法到技术创新的网络监管手段,直面网络安全问题,对网络犯罪的惩罚措施也十分严厉。

从政策法规上来说,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并在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迅速修订该法案,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用户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大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并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违规内容。目前,印度政府正酝酿将时下正热的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内容写入法案,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印度政府还成立了印度数据安全委员会,专门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权威监测和管理方法。

然而,评论也指出,印度当前的法案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也没有与时俱进,因此亟待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

马来西亚

严打网络谣言,监控恐怖组织

对宗教和种族多元的马来西亚来说,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极为影响。更具危险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组织已渗透进社交网络并散布谣言,将普通案件扭曲成种族冲突。为此,马来西亚警方和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合作,专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督网络的专案小组。据有关媒体报道,借助该专案小组的长期监控,马来西亚当局掌握了“基地”组织最大在线图书馆的大量情报,并且关闭了该网站。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将尽最大努力继续监控这些非法或危险的网络活动。

印尼

立法引导信息良性传播

印尼政府对网络在印尼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积极态度,但与此同时,印尼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网络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误导性言论和偏见。

由于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绝大多数,政府对色情内容和反伊斯兰言论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视频网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兰电影的传播,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联网访问。类似的事件随后相继发生,促使印尼政府开始认真考虑采取措施规范互联网内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政府提供的信息过滤系统。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包含不良网站和不受信任网站的数据库,并鼓励所有人参与到该数据库的建设中,向政府举报平时发现的不良网站。

为了禁止网络不良内容的传播,2008年通过的《电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尝试。该法律禁止传播针对个人或集体在种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发仇恨和争端的言论,规定警察有权利拘留任何涉嫌网络诽谤的人,触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

巴基斯坦

为年轻人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为了规范网络管理,减少网络负面信息对网民,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巴基斯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包含大量带有色情和诽谤性质言论的不良网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在内的加密软件,并责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发现用户使用VPN浏览网页时,及时向政府汇报等。

巴国内媒体表示,巴基斯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家,文化和信仰相对多元,当前网络上存在一些对于巴基斯坦传统文化和信仰进行亵渎的信息,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内容,年轻人的辨别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容易受到影响。政府应该过滤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虚假和淫秽内容的传播,利用网络传播积极健康的知识,同时帮助年轻人以求同存异的胸怀和心态,尊重文化的多元性,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和平稳定。

写在结尾

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自媒体发布信息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不实信息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不实信息进行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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