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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广告法 应是自媒体软文广告的底线

转载自百家号作者:小眼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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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早女儿对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落泪!你家孩子肯定也对你说过》,付亚辉看了一眼标题,觉得这一定是一则暖新闻。然而,这是卖北极甜虾的。“标题往往很吸引人,文字也很优美,看着看着才发现其实是卖东西的广告软文。”付亚辉发现,这些软文一些在文末标注有“推广”字样,一些却并未注明,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10月21日《法制日报》)

自媒体时代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在自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其中软文广告成为不少自媒体创作者的重要变现手段之一。自媒体软文广告除了具有很多互联网广告的“通病”之外,又有了自己的“特色”,不少人把一篇软文广告读下来还不知道是一则广告,而以为是文章。

不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软文广告内容是多么的“软”,但从本质上说,还是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既然软文广告是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那么就不是法外之地,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这是软文广告的底线。

一方面,软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能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读者、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软文广告如果通过虚构内容、虚假内容进行宣传,那么在本质上就属于虚假广告,就该按照虚假广告依法按规对发布软文广告自媒体创作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软文广告必须明确显著标明为“广告”,让读者能够清醒的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眼下很多软文广告没有标明是“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让读者误以为只是一篇普通文章,甚至上当受骗,对于这些软文广告,就该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媒体平台一个干净的环境,必须净化自媒体软文广告。首先,广大读者要擦亮眼睛,对不标注“广告”的软文广告要有一双慧眼,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软文广告的监管,尤其是对10+的爆款文章要加强审核,审查是否属于软文广告,有没有违法内容,并依法惩处,让自媒体创作者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再者,自媒体创作者要加强自律,在发布软文广告时要自我审查,看看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避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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