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信办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这一重磅消息无疑是新媒体兴起以来的“头条热点”。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还有哪些“雷区”不能踩?
来源:新华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新华社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以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吗?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
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禁止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
记者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记者 李雪昆 赵新乐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29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
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
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
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
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
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关于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答:《规定》第二章对管辖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地域管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重申《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二是级别管辖,《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管辖,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部门;
三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管辖,以有效处理管辖争议。
此外,还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互联网违法案件涉及面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问:《规定》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
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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