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
v政策导向是行业趋势重要主导因素,以法律和政策双轨制监管。2016年传媒板块以37%跌幅领跌全市场,微观政策层诸多政策增加了行业发展不确定性,分析传媒行业未来监管政策对建立传媒行业分析框架极具意义。从传媒行业监管部门来看,中宣部主管意识形态,国务院为最高领导机构,广电总局为主要监管部门。从监管体系来看,法律和政策双轨制管理是我国传媒行业监管机制的根本,法律代表权威性,政策监管拥有高效率特点。
v宏观政策从保护转向促进,版权保护和财税优惠持续加强。自2000年以来,我国推出了诸多保护和扶持文化传媒产业发展宏观政策,随着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监管进入正轨,产业政策方向有望从保护和规范转向促进行业健康良好发展;此外,版权保护将不断趋严,2017年,版权“十三五”计划发布,首次提出版权严格保护,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版权领域;考虑到产业现状,我们预期针对文化传媒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将得到持续。
v行业细分:电影、电视等放松内容准入,互联网领域监管逐步常态化。从电视端来看,内容制作施行制作许可证制度,预期未来有望放松准入标准。互联网电视发展迅速,监管以平台牌照为核心,监管态度还需更加明确。电影端,随着《电影促进法》推出,放松准入门槛,下放审批权力,净化行业环境成为主要导向,预期未来进口片配额将逐步放开。互联网端,将以牌照为渠道和平台核心准入门槛,不断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范围,使得互联网监管体系不断成熟,在保持行业创造性前提下(不能触犯“黄赌毒”底线),对于互联网端监管将逐步走向常态化。
v美国经验:以市场为主体,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保驾护航。美国文化监管思路是严格保护版权,以市场为导向的,其核心法律支撑来自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版权保护方面,美国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6部主要法律形成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此外,由众多公司发起成立的行业自律委员会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力量,如电影业协会就担任其电影分级的重要任务
v风险因素:宏观经济环境不确定导致政策方向不确定性风险;互联网新媒体监管方向不确定风险;其他政治因素导致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v投资策略。行业政策对传媒行业未来的趋势走向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在我国宏观经济不断转型背景下,传媒行业作为消费服务行业中重要一部分,整体将继续享受政策发展红利。我们推荐投资者从三条主线把握相关政策红利:正如《电影促进法》推出,电影、电视等行业将不断政策红利将持续,关注相关龙头公司,重点推荐:万达院线,光线传媒,建议关注中国电影;互联网产业聚焦确定性标的,真正分享行业高增长红利,重点推荐慈文传媒、完美世界;版权施行严格保护,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版权,关注IP领域发展红利,重点推荐中文在线,平治信息,建议关注中南文化。
投资聚焦
投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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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是传媒行业主导因素之一。2016年传媒板块领跌全市场与行管监管政策收紧有重要关系。微观政策层面对综艺等娱乐内容监管、对移动直播等互联网新媒体监管持续加码很大程度上影响增加了行业发展不确定性,从而对市场造成影响。我们认为,从传媒行业自身特性来看,版权保护、内容监管、审批程序等监管政策都和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监管政策的导向无疑是对行业自身发展和二级市场投资走向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分析传媒行业未来监管政策对建立传媒行业分析框架极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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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政策从保护走向促进健康发展,利好龙头。文化传媒产业的政策整体走向预期会从扶持转向成为促进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即时最好的案例,预期后续其他相关促进法有望推出,行业发展持续进入正轨,利好龙头持续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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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媒体监管预期将逐步常态化,重点关注确定性较高领域。对于互联网新媒体领域,我们认为监管将有望逐步常态化,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利用“牌照”来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将不断通过备案制等方式强化内容端监管。同时,对于设涉及“黄赌毒”,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政策底线领域,建议投资者规避相关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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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将施行严格保护,相关公司将受益。作为内容产业的核心部分,版权保护不断趋严的趋势将持续,特别是版权保护十三五规划出台后,网络新媒体版权保护将成为未来重点领域,相关之前受盗版影响较大的公司将直接受益。
创新之处
第一,是市场上首篇系统性梳理传媒行业监管政策的报告。本篇报告系统性的从监管机构、宏观监管框架体系和监管走向开始梳理传媒行业整体监管框架,并分析了宏观政策未来可能走向;其次,从电视、电影和互联网终端分类梳理当前政策监管框架,并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趋势和案例分析;最后,分析了美国文化传媒产业的监管体系和相关经验。
第二,梳理了现有,并部分预期了传媒产业未来宏观监管政策走向。从我国文化传媒产业发展历史出发,我们预期我国传媒产业监管政策方向将由保护和扶持转向促进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发展仍然将受到版权保护、财税政策等众多政策发展红利。
第三,分析了互联网新媒体领域监管体系和未来方向预期。近年来,互联网新媒体发展迅速,也使得现有监管体系需要对新媒体进行相关调整。我们认为,随着网生内容行业不断成熟,网生内容领域监管将逐步常态化。
风险因素
宏观经济环境不确定导致政策方向不确定性风险;
互联网新媒体监管方向不确定风险;
其他政治因素导致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前言:行业监管政策走向是市场重要决定因素
2016是A股传媒行业波动的一年,在经历了2012-2015年大幅跑赢指数后,板块领跌市场,以29个中信一级2016年行业涨跌幅为标准,传媒行业以37.7%跌幅排名倒数第一。在行业基本面逐步趋于成熟的背景下,估值回归基本面是我们认为后泡沫时代主旋律。后泡沫时代,我们将尝试建立传媒互联网行业分析框架体系,从而发掘真正能够穿越牛熊,享受行业红利股票。
本篇报告,是我们暨上一篇传媒框架研究报告系列《》(详情请点击标题)之后,推出的传媒互联网行业分析框架第二篇,重点在梳理传媒互联网行业宏观监管体系和预期未来政策走向,建立传媒互联网行业政策分析框架。
2016年传媒板块领跌全市场与行管监管政策收紧有重要关系。虽然政府从宏观层面接连推出包括《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等在内的多项产业扶持和指导政策,但是微观层面对综艺等娱乐内容监管、对移动直播等互联网新媒体监管持续加码很大程度上影响增加了行业发展不确定性,从而对市场造成影响。
我们认为,从传媒行业自身特性来看,版权保护、内容监管、审批程序等监管政策都和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监管政策的导向无疑是对行业自身发展和二级市场投资走向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分析传媒行业未来监管政策对建立传媒行业分析框架极具意义。
监管框架:政策和法律双重监管
核心领导机构:中宣部和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以下简称“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属于党中央领导机构。中宣部的主要职能是管控意识形态、新闻出版监管等,具体职能之一是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同时中宣部对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监督权,因此中宣部是传媒行业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的核心机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也是传媒领域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之一是“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而国务院下设国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等具体负责传媒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执行部门:广电总局为主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在2013年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前身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促进国家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繁荣发展,是传媒行业监管主要执行机构。广电总局内设机构有电影局、出版管理司、电视剧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等部门。目前的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同时担任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国家版权局局长,兼中央电视台分党组书记、台长。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的规范和监管工作对传媒行业的发展和前进而言不可缺失。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在涉及到网络安全、网络信息、网络出版的产业领域,往往是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联合发文,以在各自职能职权范围内协同管理和规范行业发展,监管违法违规现象。
网信办: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负责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并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承担具体职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信息监管机构,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职责包括:
1. 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2. 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等。
3. 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4. 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除此之外,传媒行业的监管在税收政策上由税务总局执行,在行业外资准入等问题上涉及商务部的监管,文化部作为引导意识形态和发展群众文化的主管部门,在某些相关领域也会和广电总局联合发文,同时文化部职能中包括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政策分层体系:法律和政策双轨制
法律和政策双轨制管理是我国传媒行业监管机制的根本,法律代表权威性,政策监管拥有高效率特点。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它们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最高位阶的法律立法权归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一般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一般以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理论上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此外,负责传媒相关行业的部委、总局还会以各种政策通知的形式发布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一般以通知形式为主,约束只对受文对象有效,例如“关于某某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某某标准的通知”等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除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党中央的部分党内规章作为纲领性文件,也为文化传媒行业从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监管内涵:版权保护和财税优惠双管齐下
产业规划总体布局:从保护转向促进
从大行业范围来看,传媒行业隶属于文化行业,我国传媒与文化产业的政策制定大方向经历了五个阶段:
a) 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期,传媒产业政策的基本取向体现为计划和管制;
b) 整个90年代是文化与传媒产业市场化的过程的重要阶段,政策多为引导和培育性政策;
c) 1998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期间,相关政策完成了文化产业的构建和引导;
d) 从2002年后,传媒文化正式区分产业和事业,政策转向优惠与扶持;
e) 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和互联网兴起,盗版和一些不规范现象兴起,国家相继出台保护和规范政策文件。
f ) 未来,我们认为,随着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监管进入正轨,产业政策方向有望从保护和规范转向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良好发展。
在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过去的十二五和正在发展的十三五规划中相继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大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十三五规划中更是提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与此对应文化部也发布过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并将继续在十三五期间致力于文化产业质量上的内涵式发展。
近几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这些行业指导意见及决定,规划了文化传播产业整体布局传播引导行业发展方向,起到产业总纲的作用。
我们认为,当前进入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产业结构转型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新兴产业的发展将被赋予更大的国家期望,作为创意产业突出代表的文化传媒行业内多项扶持和指导政策相继出台,对文化产业的关注程度持续加码。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传媒文化产业发展不断进入正轨,未来政策监管主要导向也将从保护和扶持转向引导行业健康积极发展,从“保护法”转向更多“促进法”,从而不断将我国传媒文化行业做大做强。
版权保护:强保护为大势所趋
内容产业最核心的资源是版权,因此,完善的版权保护是维持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出台和实施条例版权的落地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这不仅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版权产业成为经济发展动力。
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发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版权局还制订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在细分行业上,保护互联网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例、办法也相继出台,版权保护趋于成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力地打击了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除《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行政手段也在版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双轨制监管体制得到充分体现。在版权保护执行工作上,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连续11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并自2010年开始正式命名为“剑网行动”,查办了多起侵权盗版行为,有效打击和威慑了版权领域违法活动。从剑网行动持续的执行可以看出,中国互联网以内容为核心的行业发展必将走向正版化道路,在内容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后,行业也有望迎来发展的春天。
在细分领域的版权保护上,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政策重点逐渐由打击纸质、音像出版物的盗版行为转向对网络盗版行为的打击。2007年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015年版权局相继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2016年版权局继续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此外,国务院、版权局及相关部门还先后制定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规范版权领域的合理市场定价,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
网络文学市场是”剑网行动”直接受益行业典型案例,易观国际数据显示2016年网络文学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18.6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打击盗版是行业规模保持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6年,相关部门重点开展了对网络文学盗版打击: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确定专项行动工作目标: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影视、新闻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国家版权局通报了查处的21起典型案件。
除了严加监管《著作权法》保护版权内容外,随着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渗透而诞生的新型版权成为立法值得关注的领域。以移动直播为例,随着直播市场的兴起,娱乐直播、游戏直播和体育直播等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迅速增长,影响力与日剧增。然而,从目前《著作权法》保护内容来看,游戏和体育赛事相关的转播、直播等版权并不属于著作权明确作品保护范围,从而成为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
版权十三五规划:突击网络新媒体
2017年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新的规划成为未来5年版权领域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与《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相比,新的规划强调了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要不断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奠定了未来5年版权保护将不断趋严的大趋势。此外,新的规划突出了网络新媒体领域版权监管,也顺应了网生内容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剑网行动”将持续展开,网络文学、音乐、动漫、游戏等之前侵权较多的领域有望受到持续版权严格保护。
我们认为,内容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版权保护制度完善是内容产业供给端成熟的根本前提。未来,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将不断得到完善,一方面,《著作权法》规定领域将得到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打击盗版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法》未涉及的新型版权法律制定部门也会逐步完善,从而达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目的,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目的,利好行业中长期发展。
财税政策:税收减免助力产业腾飞
税收与融资支持政策上,在2000年以前文化产业尚未成型时,国家就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6)、《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施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3)、《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6)、《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等支持政策,建立了健全的专项资金制度,这些政策为解决文化及传媒单位的实际经济困难以及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数字广播影视、电影制片、放映单位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2009年上述通知到期失效后,财政部再次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电影电视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2014年类似通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再次发布。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已累计为文化企业减免税额超过200亿元。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税收减免外,财政部还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培养骨干文化企业,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等。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财政部累计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资预算资金37.91亿元,支持项目282个;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亿元,支持项目3533个。
具体政策细则方面,201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继续发布替代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出版物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2014年财政部、发改委等发布《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重申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免缴增值税,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均再次强调了电影、广播影视、动漫等产业的税收优惠和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我们认为,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不会发生变化,传媒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由试点到全面,未来优惠的税收政策预期将继续支持行业发展若干年;另一方面,传媒产业做大做强,在全球产生相当的影响力,需要相关资金支持,预计相关财政资金仍然将继续支持产业发展。
行业细分:传统媒体放松准入,互联网预期监管常态化
从监管思路来看,由于内容行业天然具有分散性,监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终端平台具有寡头垄断特性,易于监管,从而成为监管机构重点监测对象,也往往是政策落地具体执行者。由此,我们从主流传媒平台出发,分别从电视、电影、互联网平台来分析行业细分政策监管格局。
电视端:处于内容强监管领域,互联网电视牌照仅7家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电视播放的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节目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这就明确了广电总局的监管地位。
电视剧监管的具体管理职能由广电总局下设的电视剧管理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另外广电总局下设的传媒机构管理司负责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机构、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从历年宏观政策来看,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产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国务院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基础,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体系。电视剧行业历年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产业链分析:许可证制度与加强管理
从产业链角度来看,影视行业按照一部作品的创作流程可以分为制作、发行、播放和传输。监管政策也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在剧本策划方面实行备案制度,在融资上逐步制度化,拍摄和制作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在播出方面实行严格管制并保留行政调控的权利,最终通过有线网络传输到用户。
制作端:许可证制度,未来逐步放松准入
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简而言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实行一剧一报制度,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以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未来来看,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可以看出,随着行业不断成熟,我们认为监管有望逐步放开对制作端准入门槛,从而释放行业更丰富创造能力。
发行端: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电视剧发行端根据2010年颁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原《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废止),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广电总局下设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电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各类型电视剧上线审批流程如下:
a) 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制作电视剧需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初审,最终需要广电总局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方可播出;
b) 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由地方政府审查机构批准。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c) 通过相关审查可以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需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
d)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核验其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联合制作、协作制作或委托制作形式,其中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且电视剧主创人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另外规定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此外从题材来看,对于特殊题材还需履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行政审查,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该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由广电总局具体开展工作。广电总局在其网站上对该类电视剧的立项和摄制分别予以公示。
电视台必须国营: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是对广播电视行业起规范性的行政法规,广电总局根据该法规发布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并需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这就决定了电视剧播出端的电视台必须保持国有性质。
播出制度:“一剧两星”放松,限制广告时间形式
从播出端来看,“一剧两星”是目前电视剧核心播出制度,同时严格控制广告时间。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广电总局开始执行“一剧两星”政策,即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均衡卫视综合频道节目构成,强化综合定位,优化频道资源,丰富电视剧荧幕。
“一剧两星”政策提出之前十年,国内电视剧一直实行的是“4+X”的播出模式,即一部电视剧最多在4家上星卫视和几家地面频道同时播出。“一剧两星”施行背景是电视剧产业严重供过于求,改变播出模式不仅可以让观众可以看到更多的剧目,也可以通过需求端电视台慎重考虑播放成本来促进产业进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有实力的制作公司产出更多精品去抢占市场。
“一剧两星”的政策对于电视剧行业格局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一剧两星后制作方一部剧仅能够卖两个电视台,使得内容制作公司不得不增加剧集来弥补相应的收入,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平均每部电视剧集数为42集,同比增长5集;另一方面,随着电视台渠道和互联网视频渠道竞争加剧,头部内容需求不断增加,大投入大制作长剧集成为头部内容公司选择标配,单集购剧成本不断提升,“一剧两星”使得二三线卫视及非卫视很难获得顶级内容,从而加剧了电视台渠道内部两极分化。
2017年春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上,中广联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会长刘和平透露,以后对于原创的精品,要实行一剧四星的政策,这一消息未经官方渠道确认。我们认为,若恢复“一剧四星”,将一方面有利于缩小电视台本身两极分化的市场格局,另一方面,需求端选择性增加,使得深耕原创精品剧内容公司获得更大议价权,从而获取更大行业主动权而受益。
此外,严格控制广告时间也是核心播出监管政策。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另外,还规定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提高用户观看体验。
行政监管:限播令、限娱令、限古令、限真令
限播令: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自2010 年5 月1 日起规定:卫视晚间黄金时段(一般指19 时到21 时30 分)最多只能连播2 集电视剧;卫视晚间时段,同一部电视剧不得播出超过3 集;卫视白天时段,同一部电视剧播出不得超过6 集;一天24 小时,电视剧播出量不得超过卫视总节目量的45%。限播令的出台是为了防止电视剧播出市场的恶性竞争,从而损害电视媒体视听节目多样性,也促进了电视剧从数量上的粗放式增长转而聚焦到质量上的内涵式发展。
限娱令:主要是指广电总局在2011年和2013年下发文件中关于上星娱乐节目播出的限制。2011年10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规定各卫视频道在晚上7:30- 10:00的黄金时间,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全国卫视台一年内的选秀节目不得超过10档,类型不能重复,广电总局会加强审批掌握权。2013年10月,广电总局再次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电视台每年新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超过1个;每季择优选择一档歌唱类选拔节目在黄金时段播出;重要节假日期间,每日电视晚会不超过3台;每天至少播30分钟国产纪录片及30分钟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
限古令:2013年,广电总局下发《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调控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每月以及年度播出古装剧总集数,不得超过当月和当年黄金时段所有播出剧目总集数的15%。“限古令”发布,使得各大卫视开始寻找别的题材填补其黄金档,包括民国偶像剧等题材开始走红。值得一提的是,相关古装剧因为涉及历史重大题材不受“限古令”的限制。
限真令:2015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为了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广电总局提出引导和调控真人秀的五个方向,要求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坚决抵制低俗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我们认为,从限播令、限娱令等内容导向性政策来看,相关监管部门主要目的是防止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娱乐节目恶性竞争,以及相关节目内容过度低俗等行业不良现象的发生,其本质还是希望行业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对行业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境外影视剧引进
2014年广电总局发布《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引进单位需先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互联网电视端:牌照资源为核心,监管态度待明确
随着互联网不断普及,其也对电视产业也不断渗透,而互联网本身无边界性也加大了监管部门监管难度,在此大背景下,2011年,广电总局发布181号文即《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规定互联网对电视的融合必须与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的7家机构合作。这七家机构分别是CNTV、百视通、华数、南方传媒、湖南广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互联网电视牌照包括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牌照(7家)、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15家),核心牌照商是7家集成牌照商。
在2011年办法第七张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之后,广电总局宣布停止颁发相关牌照,仅有的七张牌照从而成为行业稀缺资源,相关互联网公司想进入行业必须和相应牌照商进行合作,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审查标准、尺度和管理要求上,应当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一致,从而保证了互联网电视与传统电视台内容相同监管口径。此外,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即目前无法在互联网电视平台合法提供电视直播类节目。
互联网电视发展过程中,虽然广电总局利用牌照机制,极大地规范了行业的发展秩序,但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无边界性,无照经营等案例时有发生,使得相关部门不断通过通知规范行业的发展。2015年11月6日,广电总局针对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再次发布禁令,要求七大牌照商对照四点要求自查自纠,包括严禁支持USB安装应用、严禁内置可访问互联网的浏览器;严禁推送聚合应用软件、视频网站客户端、电台应用软件;严禁推送可通过手机间接遥控播放视频的遥控器应用。
2016年6月,《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生效(原200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废止)。该规定主要是针对IPTV、专网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电视的监管,规定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按载明的事项从事相关服务。随后7月份,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6号令和181号文的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不得擅自开展IPTV+OTT业务。
我们认为,互联网电视属于互联网和电视行业融合的产物,目前监管框架和态度尚待明确。一方面,广电利用牌照机制对行业进行了一定的监管,但却明确表示在互联网电视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使得完全监管变得几无可能,违规提供直播类服务屡见不鲜。未来,我们认为电视和互联网融合将变得更加无边界,也使得融媒体成为大势所趋,相关政策和监管有望跟进。
有线电视传输:三网融合推进,国网成为行业X因素
从产业链角度来看,有线是电视端的输送渠道环节,直接和用户接触。从监管整体思路来看,促进三网融合,促进国网统一全国有线网络成为未来主要看点。从资质角度来看,2012年3月广电总局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也基本明确了有线运营商“国家队”的地位。
2000年前,我国的有线电视网络均由县级公司承办,网络格局非常分散。2001年广电总局启动省网整合,目标是“一省一网”,目标更快速推进“三网融合”。“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使得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业务应用层面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网融合作为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2001年的十五计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三网融合”的概念。2010年和2012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54个城市作为三网融合的试点城市,要求这些地区以推进广电和电信双向阶段性进入为重点,制定三网融合试点方案。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计划,并再次提及全面推进三网融合。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要求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并提出具体工作目标,标志着三网融合将完成从局部推进向全面推进的“破冰”。
“三网融合”最核心落地是2014年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国网公司”)的挂牌成立。要完成电信业务的推进和商业模式的重构,必须通过整合在全国形成一张统一的有线网络。国网公司拥有曾被广泛应用于广播电台模拟信号传输的700MHz无线频段。另一方面,700MHz因为其频段较低,有很强的覆盖能力,也被称之为数字红利,是4G网络建设理想的承载频段。
2016年,工信部向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或“国网”)颁发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国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此次工信部向国网公司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牌照,是深入推广三网融合工作的重要一步,加上之前公司获得的IDC、ISP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网络托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许可,国网公司总共获得了九张电信业务牌照,“第四大运营商”呼之欲出。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等新兴渠道的冲击下,有线行业2017年开始出现用户数下滑的现象。其中,有线网络分省而治,规模效益缺失是其正在丧失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原因。由此,中国形成统一的有线电视传输运营商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目前“国网”拥有相应的资质,但要整合成全国一张网仍然存在诸多难点,自上而下的执行力成为其能否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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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详见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传媒互联网分析框架系列研究之政策篇:政策引领,传媒强国扬帆起航》深度报告,更多问题欢迎与中信传媒团队交流或者预约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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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
肖俨衍
中信证券传媒互联网研究员,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专业,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毕业,2016年加入中信证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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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
郭毅
中信证券传媒互联网首席分析师,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2012年加入中信证券研究部。
殷睿
中信证券传媒互联网分析师,管理学硕士,2015年加入中信证券研究部。
肖俨衍
中信证券传媒互联网研究员,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专业,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毕业,2016年加入中信证券研究部。
韩京
中信证券传媒互联网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2016年加入中信证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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