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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对外宣传为品牌商的代理商构成不正当竞争

  • 软文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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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属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龚晓菲律师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在未获得品牌商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称为品牌商的总行销公司、总代理商,经营者的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经营者与品牌商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会使经营者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基本案情

原告维多利亚公司“VIC- TORIA”S SECRET”(中文名: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是在中国注册的“VICTORIA”S SECRET”(第35类和第25类)、“维多利亚的秘密”(第35类和第25类)四个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麦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原告的“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大量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

同时在宣传册、中国女装网对外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经销、品牌公关行销运营商、维秘中国总部等,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

另查明,被告麦司公司销售的维多利亚商品来源于原告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有限品牌公司(Limited Brands,Inc.)(以下简称LBI公司)

生效判决节选:

维多利亚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麦司公司仅是经销从原告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系该品牌的特许或委托代理商,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该品牌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的权利,但被告却对外宣称其系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代理商、总经销,维秘中国总部,品牌运营总公司,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形象店、专卖店等,同时开展对外招商特许加盟宣传。

一审法院注意到,国内有众多媒体对原告有过宣传报道,被告上述宣传均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另外,被告美罗城店铺商品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的同类商品售价,结合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综上所述,被告虚构事实攀附原告的主观意图明显,且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并获得了不正当竞争利益,也致使原告利益受到侵害,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麦司公司是否侵害了维多利亚公司的涉案服务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麦司公司所销售的商品并非假冒“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的商品,维多利亚公司亦未主张麦司公司所售商品为侵权产品,双方争议在于如何评价麦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维多利亚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享有“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表明在此类服务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

同时,由于麦司公司所销售的并非假冒商品,因此其也应具有将“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品商标在销售活动中指示商品来源、以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权利,对此商标权人应当予以容忍。但如果对销售过程中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不加限制,则可能危及相关服务商标的存在价值。因此,麦司公司在指示性使用涉案商品商标过程中,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麦司公司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以及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了“VICTORIA”S SE- CRET”标识,且对外宣称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经销、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这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因此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VICTORIA”S SECRET”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麦司公司在网络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目的是利用涉案商标开展产品销售相关的招商加盟业务,系在与涉案服务商标同类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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