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发稿式软文

新闻式软文

新闻式软文是常见的一种软文写作形式,需要区别于新闻体软文,后者对格式的要求更高,通常都是一篇完整的新闻报道。而新闻式软文通常是借助热门新闻事件,借助新闻事件的关注度推广自己的产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君子善假与物也”,选对热门事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但切忌胡乱编造新闻事件,被揭穿后很容易对品牌信誉造成严重打击。

新闻式软文的特点:

(1)利用明星或者名人效应引起大家的关注。

举例:今年11月28号之后的几天微信朋友圈疯传的各大微商类品牌创始人与奥巴马的合影,软文方面通常配有“亲自接见”、“会晤”等词。一开始围观群众纷纷表示照片肯定是后期处理的,但部分合影确实是真实的,只不过合影一次在30万人民币左右,并且奥巴马并不知道合影的具体用途,即使代价比较大,但仍有很多人排队拍照,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

(2)国家政府机构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利用政府机构的权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与自身的价值。(培训行业、地产行业使用较多)

举例:北京市小升初科技特长生,各相关培训机构立马以此为宣传点,并设定专门针对科技特长生的高价课程。

(3)借助刚发生的热门事件让自己的产品有更大的曝光度

举例:2014年由美国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前棒球选手发起的冰桶挑战(IceBucket Challenge)风靡全球,各界大佬纷纷湿身挑战 。要求参与者在网络上发布自己被冰水浇遍全身的视频内容,然后该参与者便可以要求其他人来参与这一活动。活动规定,被邀请者要么在24小时内接受挑战,要么就选择为对抗“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捐出100美元。

当时这个活动可谓风靡全球,商业大佬、体育巨星、娱乐明星纷纷加入,同时国内有部分人没有接到点名也纷纷自发参与其中,陈光标就是其中之一,2014年8月22日,陈光标发微博称“陈光标坐垃圾桶挑战冰桶记录”,湖南专家用小白鼠实验质疑陈光标冰桶作秀,随后在2015年3月,陈光标承认”冰桶挑战”造假,浮冰之下是50度热水。

本身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人,都纷纷趁热度,可见热门事件的宣传作用。

注意事项:

(1)图(视频)文并茂,照片或视频不仅能够证明事件的真实性,提高信任度,同时可以让广告不是那么的刻意。

(2)时效性,新闻事件一定是刚发生的,在最热的时候,不能抓住事件最受关注的时间点,也就失去了最佳的宣传时机。百度风云榜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各个行业的新鲜热门事件。

(3)真实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以上两点做的不好,仅仅是宣传效果差一点而已,而如果自己编造热门事件,被揭穿时带来的是信任危机,事件引起的关注度越大质疑声也就越大。

文:周婷婷

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投稿邮箱

ndxwxc@163.com

凤凰新闻发稿客户端岳建雄绕开这个坑后我发现社交化是资讯类产品的发展方向

2017年3月,全球行动通讯系统协会(GSMA)发布的报告显示,到今年年中,全球手机用户人数将突破50亿。换言之,几乎所有人都将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手机。

当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问题都能通过手机得到解决后,信息的获取渠道也发生了变化,进而引发了一场媒体革命——今天可以非常直观地感受到传统门户网站的改变,“门户的内容量和分发能力的竞争力都在下降”,在接受品途商业评论专访时,凤凰网副总裁、凤凰新闻客户端总经理岳建雄表示。

凤凰网副总裁、凤凰新闻客户端总经理岳建雄

11月16日,以“新征程敬匠心”为主题的2017凤凰网科技峰会暨凤凰新闻客户端6.0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岳建雄介绍了凤凰新闻客户端差异化生存策略。

顺应社交化趋势,找准差异化打法

三四年前,新闻资讯类客户端纷纷上线,面对数亿用户规模,产品获取用户的成本较低,但是随着手机浏览器、购物平台甚至长视频平台都新增了信息流服务,新闻资讯客户端获取用户的难度水涨船高。

在这种竞争态势下,岳建雄给出的策略是新闻资讯类产品的社交化发展。

就目前来看,新闻资讯类产品首先找到的突破口是,通过算法去针对不同用户,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也就是通过语义分析,对用户形成标签,根据标签去做相应的运营。

岳建雄认为,语义分析形成的标签会非常复杂,比如“鲶鱼”这个词,可能是指动物,也可能是一种激励效应,而且每篇文章中会有大量的标签,几个月后,网站的数据存储会大到令人崩溃。

“如果完全靠标签来做算法,一味地追求精准度,绝对是个巨坑。”

绕开这个坑后,岳建雄看到的机会来自社交化。在做内容推送时,系统不会太在乎用户看了什么内容,而是了解他喜欢看什么类型的内容,之前的阅读路径是怎样的。

在近两年最热门的短视频领域,用户对视频标题的处理非常没有逻辑性,甚至没有标题,很难直接形成标签,也就谈不上分类和搜索。

搭载现有的产品基础,凤凰新闻客户端又完善了自己的社交系统。新增的“身边人”频道,让用户实时看到身边人的动态,通过LBS可以在基本不依赖运营和内容生产的情况下,建立起用户之间基础的社交粘性;同时优化个人中心,用户之间可以相互关注,分享精彩内容……

智能算法带来了巨大流量,也大大提升了内容成本,社交则通过降低用户获取成本的方式,凭借强大的用户基础既获得了流量又获得了内容。这是行业趋势,同时也将成为凤凰新闻客户端未来的发展方向。

“未来一定会在算法驱动的基础上,加入社交驱动”。通过搭载并扩充用户现有的人际关系网,达成新增用户之间的传递,这种传递可以大大降低用户的获取成本,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岳建雄表示,资讯在社交关系尚未建立起来之际很容易被渠道左右。凤凰新闻客户端发力社交,但也从未放松在渠道上的努力。

自2016年后,凤凰新闻客户端成为华为Mate系列及P系列新闻资讯类唯一预装APP。

岳建雄认为,华为手机的用户以公务员或者商务人群为主,凤凰新闻客户端坚持专业化新闻和编辑差异化,取得了这部分对新闻资讯有高要求的人群的认可,才牢牢占据了这个别人获取不到的渠道。

华为Mate10上预装了凤凰新闻客户端

除了布局社交化的发展外,凤凰新闻客户端也在坚持自己的差异化打法。

岳建雄告诉品途商业评论,一个产品能够成长,取决于4个方面:内容生态、内容分发、用户获取、商业变现。

背靠凤凰系,凤凰新闻客户端在内容生态方面有独家的天然优势,“既有专业性和深度,又有一点资讯带过来的大量自媒体内容。”

在新发布的6.0版本中,凤凰新闻客户端支持多种内容形态,包括问答、短视频、小说等。

内容分发和用户获取方面,凤凰新闻客户端介入了一点资讯的推荐引擎,社交关系的逐步建立也会在未来有一个很好的提升空间。

“所有不带来收入增长的数据增长都是耍流氓”

移动端与PC端的区别在于,收入增长要紧紧依靠流量,以及高流量带来的广告效果增长。

凤凰网2017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凤凰网2017年第二季度总收入为人民币3.933亿元,其中净广告收入为3.387亿元,较去年同期(2.972亿元)增长14.0%。凤凰网2017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凤凰网2017年第三季度总营收为人民币4.256亿元,比去年同期的3.600亿元增长18.2%;净广告营收(不计入广告代理机构服务费)为人民币3.631亿元,比去年同期的人民币3.104亿元增长17.0%。

而凤凰网净广告营收的增长,主要由于移动广告营收同比增长50.0%。

对此,岳建雄表示,“第三季度流量快速增长,带来收入跟利润超出市场预期”。如果收入没有增长,就说流量很好的公司,基本都是吹牛。

目前,凤凰新闻客户端中品牌类广告与效果类广告的比例大致为6:4。不仅效果类广告成绩拔群,品牌类广告售卖溢价,同样证明凤凰新闻客户端在内容上的强大优势,印证其强大的品牌力。

人工智能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新闻资讯要坚持情感和公信力

在当天的会议上,阿里巴巴首席技术官王坚也做了主题演讲,其中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影响”的观点让岳建雄深有感触。

“因为人工智能比人聪明,人总是担心它会替代人类。古代,黄牛替代人耕种,是因为黄牛比人有力气;100年前,汽车开始成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但是它们就能把人给替代吗?不存在的。”

对于机器写稿这件事来说,机器同样只是一种工具,能让你做某件事的效率更高。

凤凰新闻客户端在2016年就研发并发布了可以写作稿件的小凤机器人,现已具备较为成熟的短语生成、句法语义分析、文本精炼的能力,同时还能够自动依据上下文内容,给文本搭配相应的图片和图表。

岳建雄告诉品途商业评论,机器写稿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小凤机器人在数据处理和分析方面应用比较多,比如天气预报、体育赛事等,另外在审核、过滤、评论方面也会有一些应用。

尽管在写稿效率方面,机器更胜一筹,但岳建雄认为,“人写的文章有更多情感在里面,但机器在情感方面还没有完善到跟人一样的程度。”

10亿级投入,给自媒体人名、利和成长

就目前来说,凤凰新闻客户端“头条”频道前30条仍然是经过人工编辑、专业认证的国际国内等多方面要闻,继续以“3个内容源认证1条新闻”的原则,保证平台的公信力。

在内容生态方面,凤凰新闻客户端推出“大风计划”,整合凤凰号和一点号,提升平台的资源优势。

通过双方的合作,凤凰网、手机凤凰网、凤凰视频、小米浏览器、OPPO浏览器等渠道共计1个亿的流量可以和一点资讯一起,增强分发能力。

据了解,凤凰新闻客户端投入10亿级自媒体收入分成与扶持投入,为自媒体人提供“名”“利”和“成长”三项红利。

首先,“大风计划”凭借平台8800w的DAU为自媒体提供更高的流量支持,增加曝光;其次,电商分佣更具诱惑力,自媒体人可以拿到70%的受益;最后,打造“凤凰一点学院”,培养有潜力的大学生成为来的自媒体力量。

专业自媒体平台、短视频、小视频……这些内容形态的出现都给新闻资讯类产品带来了大量的机会,自媒体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即便是市面上最大的资讯类产品,它的活跃用户也还没有占到装机量的20%。而百度、腾讯等公司,以及各大浏览器也还在选市场,因此岳建雄认为“目前的形势,对我们是一种激励,也是更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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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报道 4月9日报道 文/王蒙

自陈彤之后,又一名高管将离开新浪网。

4月9日下午消息,TechWeb获悉,新浪新闻总编辑周晓鹏将加盟阿里大文娱UC,负责UC内容和土豆短视频。

TechWeb就此消息向阿里UC方面确认,阿里UC公关方面人士称,对于此消息并不是很清楚。TechWeb就周晓鹏离职新浪,加盟阿里文娱UC担任总编辑一职向周晓鹏本人确认,周晓鹏短信回复TechWeb称,“阿里没有总编辑的职务”。对于是否加盟阿里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但据接近周晓鹏人士透露,该消息应该属实,目前周晓鹏已经在进行内部交接工作。另据该消息人士透露,周晓鹏加盟阿里UC基本已经确定,最近应该会对外宣布。

为何加盟阿里UC

TechWeb获悉,周晓鹏此次加盟阿里UC后将负责UC内容和土豆短视频业务。至于周晓鹏为何选择加入阿里UC,不妨来看看阿里UC都做了些什么以及未来又想做什么?

今年3月新土豆发布会上,阿里文娱正式宣布土豆全面转型为短视频平台,进入PUGC领域。同时UC订阅号升级,推出“大鱼号”。俞永福在新土豆发布会上称,“内容和科技原本是两个平行空间,没有太多的接触和碰撞,但现在Digital(数字技术)和Data(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两者正加速融合。在这种大背景下,阿里文娱的定位就是打造文化娱乐产业的新基础设施,赋能产业各方拥有更好的创造和呈现能力,更高效地服务于用户。”

俞永福此番对于内容与技术的观点可以说与周晓鹏重视技术的想法不谋而合。据新浪内部人士透露,周晓鹏一直秉承的观点和想法是,未来的新闻公司首先会是技术公司。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阿里文娱推出的土豆短视频及大鱼号业务,这些正是周晓鹏想在新浪做而没有实现的事。

门户新闻变革的“技术派”

周晓鹏可以说是目前网络媒体一线工作最长的门户总编辑。据公开资料显示,周晓鹏自1998年开始涉足互联网领域,曾任中国日报网站市场部副经理、环球在线总监和总裁助理等职务。

2007年11月份进入新浪新闻中心,先后任副总监和总监。2008年开始成为新浪门户最核心的媒体业务部门新闻中心负责人;

2011年起,任新浪网副总编辑;2014年哥伦比亚大学访学后,负责新浪博客、互动监控业务。

2015年8月,新浪网内部邮件披露公司高层人事调整:任命周晓鹏为新浪网副总裁及新闻总编辑,负责新浪新闻中心、博客和信息安全业务。

据接近周晓鹏人士称,周晓鹏对于新浪而言,可以称之为自老沉之后新浪门户业务的改革派。2016年底周晓鹏在内部提出了“有视角的新闻”,并成立了新浪新媒体实验室,推出面向国际自媒体平台“地球日报”,智库项目“新浪智库”。

另外,新浪视频直播平台天眼直播、拍客、航拍体系的推出均由他一手推动。

实用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许可申请指南请查收

申请指南

6月1日起,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关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流程和条件,可能有很多朋友还不是很清楚,这里有一份指南,请各位查收~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它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接收方式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邮编:100044

电话:010-55635879

电子邮件:INISCN@cac.gov.cn

2.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具体信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四)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2.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3.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

证照样式:

六、审批费用

此项审批不收费。

七、变更程序

(一)变更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2.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变更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八、许可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本指南第三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九、许可注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

关于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新的《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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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审核唐丽

●责编田小奇

●编辑赵永健吾拉尼

●投稿邮箱293521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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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成为了首家获得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民营互联网企业

移动互联网爆发后,信息传播进入最密集也是最混乱的时代。

固定信息输出端口被庞大数量的自媒体、资讯端取代,大众第一次接触到如此丰富的资讯内容;机器算法的推荐和社交平台的传播加成,让信息获取变成了每个人每分每秒都在做的事情。信息爆炸的同时,大量缺乏基本职业素质的写作者涌入,无数缺乏依据、甚至扭曲事实的八卦、虚假新闻正面向用户飞速传播。

新闻行业门槛变得前所未有的低。“造谣”、“抄袭”和“盗用信息”成本很小,但危害极大,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失去保护,大众将被泛滥的低质信息误导。

对此,国家网信办开始通过规定制度的完善加强监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五条规定显示,所有新闻发布、转载、传播活动都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这意味着资讯类自媒体和平台无证经营将成为违法行为。拿证条件划了个基本线:合法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需要具有新闻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

早期取得许可证的是传统新闻媒体,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环球网等在内的全国性新闻网站以及最早的门户网站。日前有消息称,新规出台后的首张新闻许可证已花落移动资讯平台一点资讯。这意味着,新闻客户端正式进入规范化管理时代,信息流产业告别“无证裸奔“的野蛮生长。

信息流产品诞生之初的定位是内容分发平台,用技术在海量信息中找到单个用户最感兴趣的内容。但随着低俗、虚假信息的泛滥,这些平台不能仅限于只做分发,必须承担起媒体的角色和社会责任——要有编辑设置和内容的审核,确保内容的价值观端正和信息准确性;要有严格的内容产生和输出标准,既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又为大众提供来源正规的内容。

技术是信息流产品的出发点,也是这次许可证颁发的参考标准之一。多数出身雅虎的一点资讯创始团队在技术方面有较深的积累,一点资讯的用户体验一直都是资讯平台内较为出众的。

然而,技术水平只能是各个信息流资讯产品比拼一个方面,而非全部。人民网曾指出,需警惕算法走向创新的反面,平台走向媚俗化,内容创作者一味迎合。

早在去年,一点资讯董事长刘爽就曾表示:“算法不是人类意志的终结,技术需要人文情怀。”更重要的是,越来越承担媒体角色的资讯平台要懂内容,基于人机结合模式,让机器算法带来的分发效率与人工运营,将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推荐给广大用户,而不是单纯是靠点击率、靠算法决定内容,掠夺人们稀缺的注意力。

与其他信息流资讯平台管理团队完全出身技术不同,一点资讯除了有早期创始人的技术背书,其CEO李亚曾任凤凰网总裁,去年还力邀前新浪网、微博奠基人陈彤担任一点资讯总裁。从整个管理团队来讲,一点资讯是一个技术、内容基因均比较完备的产品。

反观今日头条,其创始人兼CEO张一鸣曾在2016年接受采访时公然表示,头条的核心是技术,技术是没有价值观的。这种对算法推崇而忽略编辑体质、乃至媒体价值观培养的做法,不仅造成了今日头条内容上的低质化,更是阻碍其取得网信办的信任。

相比其他平台,技术与内容基因的双轮驱动无疑给了一点资讯对内容更为综合的判断力。价值阅读是一点资讯一直倡导的核心,即平台在提供消遣性内容外,还为读者营造更多深度阅读空间,避免用户迷失在信息孤岛中。

一点资讯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倡导的‘私人定制、价值阅读’差异化定位,不断探索、优化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通过技术手段鼓励用户主动表达兴趣获得更全面、均衡、深刻的用户兴趣维度,向3亿用户提供不仅有料、有趣,更是有用、有品的内容,让阅读者更有价值,更平衡、充分地满足人民对资讯内容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早在2016年,一点资讯就因为对内容的极致把控,被权威机构认可。中央网信办“网信中国 ”已携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矩阵入驻一点资讯,一点资讯成为中央网信办政策解读、信息发布、热点发声的全方位立体发布平台。中央党政军权威发布、官方媒体机构、国家级战略智库、大型民族品牌企业等,也都先后加入一点号,将其作为移动互联网上的权威发声平台。

一点资讯坚持“价值阅读”的差异化定位品牌理念,这也是其能迅速获得网信办认可的原因之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许成为资讯平台下半场的竞争起点。一些平台若不能满足在内容人才、平台技术和制度上的完备建设,就将成为无证经营,面临极强的政策风险,甚至最终被淘汰出局。而许可证赋予了平台在新闻信息服务方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或许能构成竞争的壁垒。

另一方面,许可证也能鼓励一点资讯变革成为更加有价值的内容阅读平台,保证新闻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新闻来源可追溯制度的建立,与其他未经规范的平台区隔开来。

同时,一点资讯首先取得许可证,抢占了用户和业务下沉的窗口期,能更快地在产业链上进行上下游合作。和一点资讯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平台总用户量已达3.3亿,日活跃用户5200万,拥有超过365万个个性化订阅频道,入驻自媒体达60万家。据透露,已达70亿元估值的一点资讯,目前正在启动下一轮融资计划,而牌照红利将为其估值高涨助力。在下一阶段战争打响之前,一点资讯已经走在了前面。

最新《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大管理互联网力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针对这些新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网安说法|《互联网新闻发稿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专家解读

编者按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又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该《细则》也将于2017年6月1日施行。

目录

众行业专家聚合解读《规定》的新变化

众专家解读《细则》的现状及深远意义

外国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一、众行业专家聚合解读《规定》的新变化

《规定》有着什么样的新变化?对互联网的新闻信息管理有何意义?因此,界小编采访众多行业专家对《规定》做了详细的解读:

法律依据清楚。

《规定》明确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法律依据清楚。《规定》将与《网络安全法》一同于2017年6月1日生效,同时在具体内容中特别明确和强调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执法权,充分体现了《规定》是我国网络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内容管理领域的落地与细化,为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新闻信息容进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更新网络新闻信息概念。

《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新闻信息”,较2005年版《规定》,去除了“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既体现了规定内容的延续性,也考虑到了网络新闻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定义凸显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因此,网络新闻信息不仅要看内容类别,还要看社会影响,涵盖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会引发社会讨论的新闻内容,为相关规范提供了逻辑起点,也提示个人与机构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辅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的细化,强化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延展性。

主体资格规定更加具体。

《规定》具体列举了“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等六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新应用提供新闻服务的主体,都要纳入管理中。在禁止性规定中,不仅继续禁止外资参与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明确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这对于当前资本介入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具有指导意义。

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要求设立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及落实用户实名制、规范转载闻信息等等。推动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是近年来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实现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将起到重要作用。

更加注重执法规范。

注重执法规范是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的突出特点。与《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同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实施,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主体,提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施行对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目前,在我国多家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能的状况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联合执法是做好网络治理的重要保障。新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这一条款有助于有效发挥执法合力,使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取得更好成效。

与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比较,新版《规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直面当前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基本涵盖了网民长期关心的重点问题,实施后必将推动网络新闻信息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其中,六大亮点尤其值得点赞:

舆论导向更加鲜明

网络新闻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重要来源,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判断,甚至影响年轻读者的价值取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负面思维”、“反智倾向”、“审丑情趣”、“拜金主义”等令人堪忧的情况较为突出,与一些网络新闻导向偏差、标题误导不无关系。新版《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对舆论导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运行章节中,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无疑对新闻信息不当导向亮明了法规红线。

网络主权充分彰显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网络新闻信息能够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在中国设立商业网站、娱乐网站,肆意采编、转载网络新闻信息,有的发布虚假新闻信息,对我网络主权形成危害。新版《规定》提高了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门槛,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同时明确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且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等。这些规定,从准入、采编、审核等层面严格管控,彰显了国家捍卫网络主权的决心。

公民隐私得到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管理和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泄露公民隐私、用户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以质疑方式唆使网民开展“人肉”,对一些当事人造成无辜伤害,成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新版《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一方面落实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两方面规定,为公民隐私保护筑牢了防火墙。

新媒体不再是新闻“自由王国”

原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于2005年,对此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媒体没有约束力,致使近年来出现新媒体领域新闻信息混乱的情况。新版《规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明确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同时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审核用户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网信部门备案。这一举措,直接将新媒体转载、发布新闻信息纳入规范管理,并且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网信部门和平台主体,必将取得预期效果。

新闻网站采编活动更加严格

早在2014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实际明确了新闻网站的记者正式拥有合法的采编权。新版《规定》再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一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这预示着新闻网站将和传统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记者完成,此举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档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网信办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进入快车道

2014年,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国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此次新版《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工。与本次新版《规定》同步发布并将于6月1日实施的,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

二、众专家解读《细则》的现状及深远意义

自媒体随意转载问题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但有些问题也必须及时加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这些问题中,首先是转载问题。转载很重要,包括能不能转载、内容能不能进行更改、标题是否必须保持一致等。现在一类网站有采编、转载的权限,二类网站只有转载的权限,三类网站就是一些没有新闻资质的网站连转载都不可以。现在转载出现的问题很多,比如说随意改标题等。

朱巍说:

“其次是平台的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第三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股份的问题,这个还涉及到资本安全、内容安全等问题,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资本运作。这里面分得很详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网站转载时没有标明来源、有的存在标题党问题、有的侵犯著作权等,还有就是发布诸如色情、暴力等信息。另外,不实信息其实就是谣言,这些谣言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一些网络媒体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发展过于迅速有关。

朱巍认为,现在自媒体确实太多了,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关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很多一类网站包括主流媒体也开通了很多渠道,包括客户端、直播平台等,完全可以取代一些自媒体。

“我觉得在一些社会重要问题上,还是得把安全性和真实性放在前面。继‘规定’之后出台‘细则’可能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郑宁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存在利益驱动,一些网站转载不实信息或者未经授权直接拿别人的稿件来用,肯定是在追求利益。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流量可以变现,所以利益驱动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其次,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按照以前的规定,大多数网站只要备案就行了,但是网络媒体的实际数量可能要大于备案的数量。现在已经把微博、博客、App、直播平台、论坛等凡是可能提供这些服务的平台都纳入到监管范畴之中,这个数量是非常大的,所以对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郑宁说:

“另外,社会信用记录也还没有建立健全,如果出现违法情况可以列入黑名单或者失信名单中并实施信用惩戒的话,对一些网站会形成约束。”

进一步细化加强监管

“国家网信办5月2日出台的‘规定’中,‘许可’是个高频词,出现了34次。一共29个条款,涉及‘许可’的就有8条,说明‘许可’在这个规定中占据的地位非常重要。而且,事实上这个规定也是将‘许可’作为最重要的一个监管工具,但是当时出台的‘规定’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出台了配套的‘细则’,进一步细化一些概念、制度,使相对人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未来政策的可预期性,提升可操作性,这是一个积极的方面。”郑宁说,“规定”中本来就有很多可取之处。比如,提出了要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这就是执法的规范化和日常监管的加强。“规定”中还提到了投诉举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体现了合作治理的制度设计。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细则”对遏制网络不实信息传播将起到积极作用。

郑宁认为,“规定”和“细则”对不实信息的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规定”对新闻来源做了控制,比如其中第15条明确载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不是什么样的新闻都可以转载的。另外,法律责任上也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如果发现不实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主动停止传输、删除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等。

“我认为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实信息,至少能够形成一定的约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健全相关的审查机制,不然他们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朱巍认为,现在出现不实信息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媒体。

朱巍说

“现在的互联网经济是关注度经济,有自媒体打着新闻服务名头的情形,但实际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关注度,获取利益,这肯定是不允许的,所以要进行监管。这次提出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对这个问题有遏制作用。”

信息服务管理不断完善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时表示,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长期来看,围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制度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

朱巍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也是新闻信息的一部分,应当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就依法治网、依法管网而言,现有的法律文件位阶都低了一点,在实践一段时间之后应该上升成更高层次的文件,比如说条例。另外,在即时通讯工具这一块,目前还没有涉及。自媒体肯定是以后的主要监管方向,因为现在超越权限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现象不少,社会影响也不好,如果有门槛的话那就是现在的许可。但是就许可而言,光靠‘细则’还不够,也要遵守行政许可法以及更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以后会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现在将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分为三类服务,采编发布、转载和传播平台,其中采编发布享有的权限是最高的,但是我看‘细则’并没有对这三类服务限制不同的条件,所以我认为以后这种分类许可应该更精细化。”

三、国外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美国

依法管网,多级控管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如下几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

早在 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随。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2012年 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

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加拿大

强调“自我规制”

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墨西哥

完善立法,遏制谣言

随着墨西哥经济的增长,其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然而,信息化进程在给墨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的不文明行为和犯罪活动也随之大幅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问题,墨西哥政府探索通过完善立法等多种方式对网络谣言说“不”。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塔巴斯科州等多个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补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慑网络犯罪和网络上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意在打击通过网络散布贩毒、贩卖人口信息等趋于复杂化的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墨西哥许多政府高官带头在社交网站开设实名账户,直接同普通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民众树立文明上网之风。墨西哥一些国会议员和学者还强烈建议政府应适时启动社交网络实名制。

阿根廷

互联网监管,重在保护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关于消除数字鸿沟的计划,旨在于2015年前实现阿根廷国内1000万家庭接入互联网的目标。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阿根廷互联网用户较其他拉美国家更为年轻化。互联网的普及和青少年广泛使用网络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目前阿政府和社会为规范青少年上网花费了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体《国民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规范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明显。推动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同时,依靠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使用者权益。

当前,阿根廷立法机构加大推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各界强烈要求立法管控几项网络犯罪,包括借助网络交友手段实施性侵犯、在社交网络伪造名人身份实施犯罪、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对隐私的保护不力、网络著作权侵犯等。

英国

法律剑指网络诽谤

英国司法界专家曾公开表示,必须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法国

依法管网,严格规范

在法国,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7月,法国参议院公布的伯克勒报告,将网络安全称为“世界的重大挑战,国家的优先问题”。

近年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应用新技术等综合手段管理网络。首先,多项法律相继出台,如《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法》和《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数字经济信心法》、《国内安全表现规划与方针法》等。其中许多措施,专门针对网络犯罪。如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含有非法内容的网站进行屏蔽,并对盗用他人网络身份从事犯罪活动进行严惩。

其次,法国还成立了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司法系统内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该部门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此外,还成立了负责技术痕迹和信息处理的警察部门,并在大区级司法机关配备网络犯罪调查员。在技术层面,内政部设立了非法网站信息平台,网民可以匿名举报有违法信息的网站。在警方确认信息违法后可对信息发布者提起诉讼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比较高,而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近年来也出现了显著增长。据统计,目前西班牙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66.4%,而使用社交网络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也高达49%。有媒体援引西班牙IE商学院信息系统和技术学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话指出,目前西班牙在网络监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信息社会服务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还通过了名为《可持续经济法最终第二规定》的所谓“辛迪法”。 根据此间媒体报道,“辛迪法”通过后,关闭一家网站只需7至10天的时间。

荷兰

网络监管维护公民权益

荷兰网络科技非常发达,荷兰警方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术也非常先进,警方等执法机构可以根据IP地址等信息确定网民的位置和身份,不过警方如果要进行此类行动,必须经过司法部官员严格的申请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兰并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该国网络管理基于一个个案例。荷兰曾在2011年底通过一项隐私法,其中规定将嫌犯照片或视频放到网上的做法为非法行为,被发现后可处以高额罚款。

波兰

严格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兰议会就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络犯罪纳入其中,对损毁、修改或删除他人网络信息资料,以及破坏公共网络或通信系统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波兰警察总局也专门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办公室。同年底,波兰议会再次完善惩处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款,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情节和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如将未经本人同意打开他人电子信箱、窃取他人电子账户密码等定为犯罪行为,可处2年监禁。

波兰法律专家称,波兰政府针对网络安全采取的严格监管措施,虽然被部分人指责为侵犯了波兰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在网络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严格的网络监管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以使普通人免受无时无处不在的网络犯罪侵害。

俄罗斯

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还专门立法对信息安全进行政策指导并作为司法部门执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或者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做出惩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此前提交的一项法律草案则旨在通过划定俄战略资产的方式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控。

澳大利亚

新社交媒体成监管重点

澳大利亚对互联网的监管严格且规范,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近年来,网络与移动技术的发展让社交媒体变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平台,澳有关人士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议澳联邦政府出台相关立法进行规范。而澳大利亚国防军公共事务相关负责人也认为,在军队当中,如何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管,使之能够为军方所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外,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司和机构已经开始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并禁止员工下班后在社交媒体网页上对老板进行评论。此间有媒体报道,目前已有91家企业准备将禁用社交媒体的条款正式写入工作场所协议。

新加坡

严格网络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加坡是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网络媒体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阵地,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以及人心的影响巨大。因此,新加坡从互联网运作伊始,就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管互联网行业。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韩国

严肃立法,不断加强互联网管理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信息传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据媒体报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韩国行政安全部制定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详细地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进行规范,在窃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处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和规定。随着技术水平发展,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位置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允许。韩国谷歌公司曾因为收集并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未经用户允许,违反了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韩国检方调查。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对青少年使用互联网也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伤害。

印度

严防新型网络犯罪

近年来,针对大型信息技术系统、云计算、安卓系统以及其他数字生活终端的网络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趋势,这种新型网络犯罪为印度政府及企业带来极大挑战。印度政府十分重视网络监管,不断加强从政策立法到技术创新的网络监管手段,直面网络安全问题,对网络犯罪的惩罚措施也十分严厉。

从政策法规上来说,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并在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迅速修订该法案,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用户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大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并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违规内容。目前,印度政府正酝酿将时下正热的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内容写入法案,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印度政府还成立了印度数据安全委员会,专门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权威监测和管理方法。

然而,评论也指出,印度当前的法案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也没有与时俱进,因此亟待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

马来西亚

严打网络谣言,监控恐怖组织

对宗教和种族多元的马来西亚来说,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极为影响。更具危险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组织已渗透进社交网络并散布谣言,将普通案件扭曲成种族冲突。为此,马来西亚警方和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合作,专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督网络的专案小组。据有关媒体报道,借助该专案小组的长期监控,马来西亚当局掌握了“基地”组织最大在线图书馆的大量情报,并且关闭了该网站。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将尽最大努力继续监控这些非法或危险的网络活动。

印尼

立法引导信息良性传播

印尼政府对网络在印尼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积极态度,但与此同时,印尼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网络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误导性言论和偏见。

由于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绝大多数,政府对色情内容和反伊斯兰言论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视频网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兰电影的传播,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联网访问。类似的事件随后相继发生,促使印尼政府开始认真考虑采取措施规范互联网内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政府提供的信息过滤系统。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包含不良网站和不受信任网站的数据库,并鼓励所有人参与到该数据库的建设中,向政府举报平时发现的不良网站。

为了禁止网络不良内容的传播,2008年通过的《电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尝试。该法律禁止传播针对个人或集体在种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发仇恨和争端的言论,规定警察有权利拘留任何涉嫌网络诽谤的人,触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

巴基斯坦

为年轻人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为了规范网络管理,减少网络负面信息对网民,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巴基斯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包含大量带有色情和诽谤性质言论的不良网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在内的加密软件,并责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发现用户使用VPN浏览网页时,及时向政府汇报等。

巴国内媒体表示,巴基斯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家,文化和信仰相对多元,当前网络上存在一些对于巴基斯坦传统文化和信仰进行亵渎的信息,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内容,年轻人的辨别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容易受到影响。政府应该过滤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虚假和淫秽内容的传播,利用网络传播积极健康的知识,同时帮助年轻人以求同存异的胸怀和心态,尊重文化的多元性,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和平稳定。

写在结尾

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自媒体发布信息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不实信息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不实信息进行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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