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360回应网信办规定:积极拥护搜索服务新规

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素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奇虎360公司表示,对《规定》的出台表示积极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对照《规定》加强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奇虎360表示,自2012年360搜索服务上线以来,始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行业最严的自律规范,履行自身社会责任。2016年5月3日,为积极响应国家相关要求, 360搜索即在行业内率先作出放弃一切商业医疗推广业务的决定,受到网民广泛支持。目前,鉴于医疗广告良莠不齐,不仅搜索业务,360整个商业推广平台均已将医疗广告100%下线。奇虎360还表示,网民可通过360搜索举报平台http://info.so.com/web_report.html对不良信息进行投诉,360不仅将及时处理,用户还可获得360搜索提供的奖励。

奇虎360表示,作为网民最主要的上网入口,搜索引擎是信息安全的第一道屏障。360搜索全面吸收了360的“安全”基因,一直秉承“干净、安全、可信赖”的产品理念,肩负着重大的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360搜索通过共享360网盾拦截技术和安全大数据资源,平均每天为网民拦截1亿多次欺诈、钓鱼等恶意网站。360搜索一直明确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垃圾广告、欺诈钓鱼网站、干预排名等,以最严格的标准审核一切商业推广信息,将用户体验优先于商业利益之上。在行业内率先推出推广欺诈全赔计划,用户因360推广信息遭遇网络诈骗后,符合条件者将获得全额赔付。360搜索还先后推出“网站名片”、“诚信电商”、“红番茄点评”等功能,帮助网民辨别虚假网站,同时也借此发动网民和全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对网站的信用评价大数据体系。

奇虎360还表示,呼吁所有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不仅是搜索引擎,一切互联网从业者都必须总结和推广“最佳实践或做法”,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用户至上”价值观,彻底解决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以保障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

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2016年6月25日上午9点,国家网信办对外正式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科学和全面的规定。这部旨在促进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在广义上属于中国传播法律体系,是衔接《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律之间的纽带。

《规定》的出台,既是对这些年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发展实践规律性和经验性成果的总结,也是对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保护呼声的回应;既极大维护了我国互联网生态圈法治发展的秩序,也是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知情权与传播法治的利器。因此,《规定》必将成为我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

一、监管与自律

《规定》第4条首次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写进了搜索服务法律文件之中。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治理思路的转变,由他律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行业自律为主。自律并非与法治相违背,“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自律更多的是道德层面和社会责任层面的意义,行业组织的自律是比较法律底线更高的标准。这不仅是网络管理者对我国互联网法治的期待,而且也是对搜索信息服务者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

《规定》第12条将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作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责任。一方面,这是法定扩大监督主体的好做法,以公众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以举报与执法相结合,以用户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让我国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产业能够更健康的发展,也有望能搜索服务打造成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法治模板。这些投诉与举报核心在于“用户权益保护”,并强调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也集中体现出《规定》以人为本,以保护用户权益为本的立法原则。

《规定》所说的“依法”赔偿,指的是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侵权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既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断开链接等非金钱赔偿,也包括抚慰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

二、法定责任

《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都从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搜索服务提供行为法定义务的类型化,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

第一,平台公共信息服务性质

搜索平台责任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建立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和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为要求,基本建立起来搜索服务平台的整体责任体系。

第二,平台审查与报告义务

《规定》第8条明确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违法信息时,应该采取三步措施:1.停止搜索结果服务;2.保存有关记录;3.及时报告。

这里讲的“发现”,既包括平台技术、人工、大数据等自我监控措施,也包括公众监督和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有关权利人通知的内容。

第三,搜索结果的展现

《规定》第10条明确了搜索服务结果的展现责任,包括基本原则和底线两方面内容。

搜索结果展现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和权威。搜索展现的技术手段是通过爬虫技术,信息质量、网站评级等多层次的展现,结果体现是数据支撑的结果。尽管现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务的部分商业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性质还是非常明显,搜索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网民公众的知情权,也关系到其它被抓取者的表达权与传播权利,因此,公平和客观就应成为搜索的基本原则。“权威”作为原则之一,更多指的是一些特殊领域,例如,疾病、健康、食品药品、国家政策法规、司法判决、社会重大事件等情形。在传播法中,对待这类事关重大的搜索,应突出“权威消息源”的作用,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例如,搜索中的医疗类信息、药品类信息和食品类信息,都应准确核实,避免“魏则西”事件的再次上演。

底线型规定在于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底线性规定,要与该《规定》第8条相关规定相互结合适用。

第四,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规定》第9条再次强调了法律政策对非法网络公关的打击态度,“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连接或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

非法网络公关一直是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法治化发展的毒瘤,是新闻敲诈和侵害公众知情权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非法网络公关,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已经将非法网络公关入刑,2014年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有偿删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规定》的规制对象则更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从业人员身上,这也进一步补充了责任承担的主体。

不过,依法采取的通知删除、断开链接、举报、取证、固定证据等行为属于正常合法行为,不但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反倒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2014年司法解释将网络侵权正常的维权律师费等都纳入到侵权者赔偿范围,《规定》也强调了搜索平台应畅通投诉渠道等情况。非法网络公关则不同,这就超出了法律正常程序和法定理由的范畴,以技术的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商业搜索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将付费搜索正式入法,这在世界传播法中尚属首次,这是深入落实习总书记“4.19讲话”重要精神的体现,是在充分总结国内外相关判例和比较法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和未来互联网搜索服务趋势做出的科学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仅从《规定》本身来看,商业搜索服务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这与2016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式”调查结论和整改要求精神是一致的。调查组将付费搜索法律性质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出现了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出现了“立法性空白”。《规定》作为法律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无法对《广告法》做出进一步解释。对于付费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的定性,业内都在寄望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能给出答案。

尽管《规定》并未排斥商业搜索服务,但对付费搜索中平台应尽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1.查验客户资质;2.明确付费页面比例;3.醒目的方式区分自然搜索与付费搜索信息;4.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以显著标示。

《规定》的落实应结合“5.9”联合调查结论一并实施,该结论适用所有网络搜索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一,全面整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业推广服务,明确审查责任范畴;第二,改变竞价排名机制,不能“仅以给钱多少作为排名标准”;第三,建立完善平台先行赔付的制度。

付费搜索服务定性为广告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王新根)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等各平台均需要对广告进行明确清晰的标识,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特别是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此次广告新规涵盖互联网行业方方面面,各大互联网巨头都将受到影响。对此,深晚记者联系了包括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对方均表示“将严格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搜索推广如何界定有了定论

百度连续遭遇舆论危机之后,如何规范搜索服务广告成为业内关心话题。此次“办法”明确界定,付费搜索服务属于广告。

对此,百度方面向深晚记者表示,在推广客户资质管理方面,百度将针对客户所属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进行资质收取,并形成客户登记备案、审核、客户档案管理制度。此外,除人工审查外,还采取与第三方权威机构数据比对的方式进行资质管理。360方面也表示,未来360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将逐条醒目标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

电商和社交领域将受影响

一直被忽视的电商广告也将受到影响。据了解,在电商平台中均存在付费搜索服务,例如淘宝平台的淘宝直通车、京东平台的京东快车、京东商务舱等。对此,京东方面向深晚记者表示:“这将有助于互联网广告经营环境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持欢迎态度。”

社交平台广告将变得更规范,此前在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存在着大量广告。其中一些属于展示广告,还有一些属于原生广告,即与非广告内容样式相似的广告,例如微博的“热门话题”中的推广信息。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社交平台的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并按照《广告法》对广告进行审核。

除上述内容之外,“办法”还表示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李彦宏发布机器人助理度秘 提供秘书化搜索服务

DoNews9月8日消息(记者 向密) 在2015年百度世界大会上,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宣布在最新的手机百度6.8版本中,推出全新的机器人助理——度秘(英文名:duer),用机器人秘书的方式开启智能服务时代。

李彦宏指出,服务的搜索过程不同于单纯的信息检索,服务需求的提出是一个动态修正、多轮交互的复杂过程。基于这个洞察,百度全新推出人格化的机器人秘书,在广泛索引真实世界服务和信息的基础上,依托搜索及智能交互技术,为用户提供各种服务。

根据李彦宏的介绍,跟市面上其他的萌宠网络机器人不同,度秘的定位是专业、实用、功能强大。李彦宏透露,“三大基石”炼成度秘超级秘书——连接3600行实现服务接入、全网数据挖掘支撑服务索引、智能交互完成服务满足。

首先,在连接方面,过去一年百度已经通过自营、合作、开放三种方式广泛接入了餐饮、出行、旅游、电影、教育、医疗等各类服务,覆盖了吃、住、行、玩等方面。服务接入百度生态后,不仅有机会在手机百度、百度地图、百度糯米等原有的三大入口获得流量导入,同时度秘在获得服务请求时,也会将用户需求导给相应的商户。

其次,针对每一项接入的服务,百度后台通过全网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的方式,为服务贴上标签,建立丰富的索引维度,方便用户个性化的查询需求。以餐馆为例,地理位置是一个标签,菜品类别是一个标签,是否可以带宠物、有没有明星光顾过、餐馆包间有没有电视等都将成为新的标签和索引维度。

最后,依托于百度的人工智能、多模交互、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度秘将实现更自然的交互、更智能的理解用户需求。

李彦宏透露,目前看到的版本,度秘是内嵌在手机百度APP中,百度地图、百度糯米等百度系APP服务也将与度秘深度结合。而在未来,百度将把度秘所代表的服务能力全面开放,其他非百度系的合作伙伴也可以在他们的服务和应用中,用度秘来帮助他们更好服务用户。

目前,度秘已在餐饮、电影、宠物三个场景提供秘书化服务,很快将延伸到美甲、代驾、教育、医疗、金融等其他行业中。据百度透露,度秘并不排除开发单独App的可能,甚至将制造度秘机器人,以实物机器人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服务。

李彦宏称,未来每个人都将拥有属于自己的度秘,数以亿计的度秘将成为一个个服务分发入口,搭起真实世界商家与用户间的桥梁。“依托于搜索引擎、大数据智能推荐技术,度秘将彻底打通服务供需双方的数据,实现用户需求与商家服务的精准匹配,为商家带来更精准的客流量。”(完)

虎博科技 获高榕资本投资 借助AI提供金融信息搜索服务

铅笔道获悉,6月5日,人工智能金融信息搜索引擎研发商“虎博科技”完成过亿人民币Pre-A轮融资,由新创建集团、高榕资本领投,新鸿基公司跟投。虎博科技致力于打造新一代的人工智能金融信息搜索引擎

虎博科技成立于2017年7月,是一家AI技术驱动的科技公司,将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等世界级领先技术应用于金融等行业。其产品面向C端用户,既包括金融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也包括广大个人投资者。

虎博科技创始团队在业内颇有盛名。创始人陈烨曾任美团点评高级副总裁,分管集团广告平台,助力集团年广告收入从千万提升至数十亿元。在此之前,他曾在美国的Microsoft、eBay和Yahoo担任主任科学家和研发总监等职位,成功实施过多个深具业界影响力的人工智能系统。联合创始人John Canny是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专业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系教授。

区别于传统金融信息平台的产品形态,虎博科技通过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提供一问一答、一键秒回的金融信息智能搜索,提供精准、实时的金融信息。虎博科技站致力于站在人工智能的最前沿,通过技术驱动和颠覆性的产品设计大幅度提升分析师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效率,降低普通个人投资者获取专业知识的门槛。

编辑 |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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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息搜索服务 促进网络理性生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6月25日中国网信网)

“互联网+”暖风劲吹下,移动互联网已经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就明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另一方面,“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经进入到了新的阶段。

“互联网+”让各行各业感受到了新生力量,互联网大会让人们感知到了网络无限魅力。作为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搜索引擎也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无状,又导致大规模“搜索”活动的集体无意识,背后甚至暗藏着叵测的居心和复杂的利益冲突。比如说,部分网络搜索结果就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了公众判断。

国家网信办出台《规定》,就有助于破解信息搜索服务怪状。毕竟网络信息搜索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科技的复杂议题,涉及到监管滞后、技术乏力、网站把关不严、用户法律意识淡漠等众多因素。此次国家网信办出台《规定》就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以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相应责任,有助于全方面规范网络信息搜索行为。

比如说,《规定》中就契合了民众呼声,明确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事实上,在网络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语境中,网络也已成意识形态斗争主战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写道: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网信”首次入法,已经凸显出国家对网信工作的高度重视。自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提出“七条底线”,发布“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接连发起了“净网行动”、“剑网行动”、“护苗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依法治网有效推动着网络空间不断趋于清朗。而今出台《规定》,也是依法治网再加码。

当前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边界已经越来越模糊,每一个接触网络生活的人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已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在未来更好地享受到网络带来的自由与便利。希望《规定》出台能够激发信息技术中蕴藏的正能量,将网络治理法治化推向更深层面,进一步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南方网李盈)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规范网络信息搜索服务

【背景链接】

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的出台不仅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空白,也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有了“健康指南”。

|综合分析*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搜索引擎脱颖而出,为经济发展开启了“阿里巴巴的宝库”。然而,“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也伴随着“潘多拉魔盒”现象,各种问题长期被广为诟病。

假冒品牌与商品、“李鬼”维修网点、不良医疗咨询、含有谣言、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非法网络公关……凡此种种,严重破坏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搜索服务市场秩序,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侵害了公众利益,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的安全和谐。“魏泽西事件”发生后,业界又一次重新审视搜索引擎的“善”与“恶”,意识到必须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强力护航。

造成搜索乱象,缺乏规范的竞价排名商业推广模式难辞其咎。这把“双刃剑”,一方面为提高中小企业、无名机构的点击量,另一方面也为不法商家通过高价竞买关键词来误导用户提供了可能。

从互联网搜索引擎未来发展来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预示着许多搜索服务将告别“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尴尬局面,对搜索产业会带来巨大正面影响。

[参考对策 ]

中公教育总结,管理规范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但行业的规范治理不止于此,还需要依靠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公众多方配合、协作共治。

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充分开发新技术手段,升级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创新的解决方案,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群策群力,为网络信息生态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搜索服务新规定出台 国内相关企业回应

【中关村在线软件资讯】6月27日消息:国家网信办近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对此,国内几家互联网搜索提供商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称将坚持遵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百度:百度搜索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网民通过百度搜索到不良互联网信息,可进入百度用户服务中心http://help.baidu.com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予以处理。面对当下互联网信息存在的海量冗杂、良莠不齐等问题,百度将致力于与政府机构、广大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坚持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奇虎360:对《规定》的出台表示积极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对照《规定》加强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自2012年360搜索服务上线以来,始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行业最严的自律规范,履行自身社会责任。2016年5月3日,为积极响应国家相关要求, 360搜索即在行业内率先作出放弃一切商业医疗推广业务的决定,受到网民广泛支持。目前,鉴于医疗广告良莠不齐,不仅搜索业务,360整个商业推广平台均已将医疗广告100%下线。网民可通过360搜索举报平台http://info.so.com/web_report.html对不良信息进行投诉,360不仅将及时处理,用户还可获得360搜索提供的奖励。

神马搜索:针对《规定》要求,神马搜索将按照网信办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网络生态,为网民提供更加健康的网络空间。神马搜索成立于2014年,作为一家致力于给广大网民提供安全、便捷、快速、高效的移动端搜索引擎服务,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搜狗:坚决拥护并支持网信办相关《规定》的出台,将按照网信办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落实作为行业第二大搜索引擎所应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为构建和谐网络生态、依法治网、依法推动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对于医疗等相关敏感行业,搜狗早已布局更具权威性及可信度的搜索产品;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搜狗搜索研发团队加快推进产品开发,第一时间发布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的医疗垂直搜索产品“搜狗明医”,打破了传统医疗信息搜索的商业化模式,切实推动医疗相关搜索的改革。

搜索

《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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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搜索服务平台 来了 首推免费服务助力电子政务创新

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刘思扬(中),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张百新(右二),中国搜索党委书记李俊(左二),开普云董事长汪敏(右一),中国搜索副总裁邵军(左一)共同启动中国搜索“政务搜索服务平台”。中国搜索 宋家儒摄

“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搜索多帮忙”。中国搜索今天在京发布“政务搜索服务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助力电子政务智能化创新。

从2019年1月起,“政务搜索服务平台”全面试运行,推出基础会员服务,对各级政府网站全部免费,对贫困地区政府网站提供全程技术辅导和定制开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搜索正能量 点赞2018”大型网络宣传活动揭晓典礼今天在京举行。在揭晓典礼上,新华社副社长、党组成员刘思扬,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张百新,中国搜索党委书记李俊,开普云董事长汪敏,中国搜索副总裁邵军共同启动了中国搜索“政务搜索服务平台”。

据介绍,中国搜索“政务搜索服务平台”是一套搜索引擎智能解决方案,能够对政府网站内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进行高效安全的站内搜索。“政务搜索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技术积累,支持基础搜索、搜索直达、高级搜索、运营管理、内容过滤、敏感词过滤、黑名单管理、系统监控、日志统计分析、权限管理等一体化全业务功能。

中国搜索“政务搜索服务平台”具有五大突出优势,一是懂政务,中国搜索长期为政府网站提供站内搜索服务,多年经验积累,更懂政务网站需求和绩效评估要求;二是快接入,无须定制接口,云服务配置生成搜索框,嵌入网站即可使用;三是全功能,提供全局搜索、分类搜索、直达搜索、关联搜索功能;四是助推广,收录政府网站信息,中国搜索帮助推广发布;五是个性化,根据客户网站风格要求,定制开发,配置搜索展现方式。

经过多年发展,政府网站已成为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同群众密切联系的新桥梁、打牢政府施政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的新渠道、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新平台。面对智能化、移动化、数据化的互联网新浪潮,如何提升智能化水平,更好服务群众和企业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新课题。随着“政务搜索服务平台”的普及,有望真正实现“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目标,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在今天的启动仪式上,中国搜索还发布了“政务搜索服务平台”热线电话010-87869838,公布了服务网址:http://cloudsearch.chinaso.com。

中国搜索是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社等七家主流媒体共同打造的媒体平台,是我国四大搜索引擎之一,也是主流媒体主办的唯一搜索引擎。(张艳红)

作者:张艳红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出台 专家称具里程碑意义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5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主体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要求相关服务主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的比例上限;不得通过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专家对此表示,此次《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规定》出台的目的

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定》。《规定》指出,这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也是对最近一段时间,信息搜索服务尤其是搜索引擎热点事件的回应。

《规定》出台的意义

商业搜索服务可以用“信息服务”规制

对于《规定》出台的意义,朱巍表示,《规定》必将成为中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

朱巍认为,《规定》出台还有一个意义,即在《广告法》做出修改之前,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他解释道,这主要是因为付费搜索服务并未禁止,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出现了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的“立法性空白”,“这需要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规范对象和范围如何界定?

不仅指搜索引擎包含信息搜索、聚合服务

《规定》显示,其规范的对象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朱巍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指搜索引擎,还应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搜索、信息聚合平台,如淘宝、视频网站等都应该包含在内。

他解释道,5月9日,国家网信办提到将出台的《规定》时,主体没用“搜索引擎”,而是在这个基础上扩大到“信息搜索服务”,所以此次《规定》的对象并不单指搜索引擎企业。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志安也认为,《规定》出台会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提升网络信息的质量,企业、媒体和政府都应遵守。

另外,《规定》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朱巍对此解释道,《规定》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者都需要遵守,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管服务器设在哪里,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业务,就都是《规定》管理范畴。

《规定》有何作用?

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保障网民知情权

《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此条规定是因为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

朱巍认为,《规定》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保障网民的知情权,他指出,尽管现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务的部分商业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性质还是非常明显,搜索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网民公众的知情权,也关系到其它被抓取者的表达权与传播权利。

搜索引擎企业回应

百度称每页推广不超4条,360称放弃一切医疗推广

《规定》发布后,对企业,尤其是对搜索引擎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呢?朱巍表示,《规定》制定的比较科学,相对温和。“单独对搜索引擎企业的影响没想象中那么大,主要还是对其行为做了一些规范、对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做了规定。”

“但《规定》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付费搜索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科学和全面的规定。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

《规定》出台后,部分搜索引擎企业作出回应。百度表示,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具体业务方面,百度称每页不超过4条推广广告。

奇虎360表示,对《规定》的出台表示积极拥护,将切实对照《规定》加强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360还重申了放弃一切商业医疗推广业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