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全渠道大数据媒体时代——媒超风

一场全渠道大数据的跨媒体运动

一种互联网媒体时代下的新风向

一次地产与社区的媒体变革

About媒超风:

2017年互联网全渠道大数据媒体时代即将来临,现在的媒体平台们在结构上基本已经脱离跑马圈地的时代,主攻方向各异且泾渭分明,活跃用户群体稳定且差异化趋势明显,任何一家媒体平台甚至媒体联盟都无法满足广告主们对媒体宣传多元化的需求,行业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强等种种问题。媒超风借时代而来,媒超风是一场全渠道大数据的跨媒体运动,是一种互联网媒体时代下的新风向,是一次地产界的媒体变革,也是一种现象。所有拥有媒体宣传属性的互联网从业者们,开始为了完成某一目标,从各自角度全方位协同发力的互联网全渠道大数据媒体时代所产生的一种具现化事件。

Member全媒体:

新媒体/自媒体联盟、移动互联网新锐媒体(社会化APP端)、自媒体人、内容创业者

第一批加入媒体,作为媒超风发起核心团队,享有所有资源优先。

Establish成立时间:

2017年1月11日,中国北京,2016—2017(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发起

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上的媒超风:

【最高规格奖项】媒超风内媒体,均有机会参加2016—2017(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并有机会领奖;

移动榜奖项:

*2016年度地产自媒体联盟

*2016年度地产影响力自媒体 TOP 20

*2016年度地产跨界自媒体TOP 30

*2016年度值得关注十大租房买房平台

*2016年度地产新闻十大资讯平台

*2016年度地产社区十大生活服务平台

*2016年度地产金融十大理财平台

*2016年度地产新锐十大直播平台

*2016年度地产十大视频平台

*2016年度地产广告价值O2O平台 TOP 10

【战略媒体冠名】媒超风内有影响力的媒体,有机会选为现场的媒体评审委员会或战略媒体冠名;

【现场展位】得奖媒体,在现场匀有一定面积的宣传展示位;

【拓展人脉】近2000位老总,100多位金融精英,20000亿资金…

【媒体曝光】超过300家报纸、杂志、电视、网络、自媒体、社会化app端等媒体 “海路空”全方位的专题报道,创造平均超过8000万人次的网上点击,超过1200篇的图文报道…

【品牌知名度提升】风云榜本身也是品牌的舞台,也是品牌公信力的权威性背书,因此有机会能被邀请的和上榜的,都是行业内首屈一指的人选,本身就是一个权威认可;

【荣誉象征】入选风云榜榜单是一份自媒体人或新媒体的责任与荣耀,更象征着身份和实力;

*没有入选风云榜的媒体,媒超风在风云榜期间宣传时,也会一同推广。

Join加入方式:

2016—2017(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

主办单位:全联房地产商会 / 《安家》杂志社

联合支持: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 世界建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会(GCEPA)/ 中国旅游度假地产联盟/中国商业地产联盟 / 中国豪宅研究院 / 中国房地产品牌研究院 / 中国写字楼研究中心

媒体评审委员会:新浪乐居、搜狐焦点、腾讯房产、网易、凤凰网、《参考消息》、《北京晚报》、《中国慈善家》、40家热点地产自媒体、媒超风

主任:聂梅生(全联房地产商创会会长)

副主任: 顾云昌(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中房协首任秘书长) / 钟彬(全联房地产商会秘书长)

地点:中国北京

时间:2017-01-11

影响力:自2004年创办以来,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十三届,风云榜通过“事件榜、品牌榜、英雄榜、名盘榜、潜力榜”构成“五榜评楼市”的宏大格局,自第十一届开始,风云榜在“五榜”之外又正式推出副榜——部品榜和海外榜。通过评选优秀、表彰先进的方式,向全世界展现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年度最高水平,素有“地产奥斯卡”之称。

全渠道大数据跨媒体传播:

1.《参考消息》、《北京晚报》、《中国慈善家》杂志

2.新浪房产、搜狐焦点、腾讯腾讯、网易、凤凰网、 全程视频直播,并持续报道

3.中国不动产网www.chinahouse.info(全联房地产商会)

4.媒超风(全渠道大数据跨媒体社群,囊括移动互联新锐媒体、新媒体联盟、自媒体和内容创业者等)

5.《安家》杂志(风云榜特刊)、《购房情报》(风云榜特刊巨量普及本,全年总发行100万册以上)

高端渠道:中国高铁车站电视媒体平台(兆讯传媒)(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天津、合肥、南京、郑州),共679台,15秒/次、30次/天,连播一周。高的通路14000高端场所展架(扫码看榜单)…

*覆盖北京36个商圈14000个高端场所

*全国开发商、金融机构定向直投8000册

*首都机场三个航站楼 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

*南航22个机场24个航站楼的贵宾室

*亚洲最大私人飞机管理公司金鹿航空:私人飞机内及候机楼

*赠送国家图书馆永久珍藏

*入选国家知识资源平台 CNKI(中国知网)

01

首先是地产相关自媒体联盟,自媒体联盟应该是开发商们接触浩如烟海的自媒体们最方便的方式,一个成功的自媒体联盟基本上能做到将所对应领域的自媒体们打包。

02

地产自媒体大号是房地产宣传进军自媒体领域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从面向人群上,每一个关注者都对地产领域十分关心,定位准确;而且账号内容创作者多大都为业内资深人士,知识性、可读性强。

03

接着是跨界自媒体大号,他们之中的每一个都拥有着自己成熟的风格,和稳定的粉丝群体,能产生强大的眼球效应,比如“咪蒙”每当他的公共号里推送出一片文章,总能在短短的一两个小时内,阅读量达到“10W+”。

04

开发商们进军租房买房类APP与地产自媒体号的理由大体相同,都是面对最准确的意向客户,而且使用这类APP的用户大都近期之内有就要房地产相关需求,广告投资回报率高。

05

与地产类APP不同,新闻咨询类APP虽然在面对用户的精准程度上稍弱一些,但用户的覆盖面,和平均使用时常却不是地产类APP能比的就以今日头条来说,截止2016年5月,今日头条累计激活用户数已达4.8亿,日活跃人数超过4700万,单用户每日使用时长超过62分钟。

06

选择进军社区生活类APP的原因与新闻资讯类相似,都是瞄准了其庞大的用户体量,与使用频率,让广告在最短时间达到爆炸性传播。

07

金融类app也是开发商们非常乐于进行广告投放的一个渠道,因为房地产业自身就有很强的投资理财属性,也算是一种程度上精准客群传播。

08

直播平台是近年来刚刚开始流行的互联网娱乐方式,而让地产商们对其产生兴趣的原因,不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强大网络曝光量,更是因房地产这种传统和新兴媒体结合所产生的奇妙落差感,可以给每一个看到广告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09

与之前的媒体平台相比,地产商与视频类APP的广告合作模式已较为成熟,不但覆盖人群范围广泛,使用频率高,更可以造成长达十几秒甚至几十秒的强制广告收看,有助于一个地产项目最短时间内,造成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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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未来不是媒体人的媒体世界而是全民的媒体世界。

任何社会都和它的信息、媒体共生。在工业革命时代, 营销 靠媒体,而媒体卖的是注意力的残值。你看电视剧,我中间插播一个广告。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媒体正在抵达特定的渠道和碎片化的人。

对于 企业 ,这意味着过去稳定的营销渠道正逐渐丧失,怎么办?做企业自己的媒体。说句耸人听闻的话,未来没有什么不是媒体,也没有什么不是广告。一切产业皆媒体,一切内容皆广告。因此让自己的品牌,产品及服务加工为内容(文章,图片,视频)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

产品经济时代,经济学认为有价值就有价格,错。这隐含一个条件—稀缺性。在地球上,对人价值最大的是空气,可是谁能在地球上卖空气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时代,信息已经多到完全没有稀缺性的程度。因此,这个世界上最缺的不是产品,而是内容。有兴趣,有温度,有情怀,有知识的内容才能引起消费者关注,分享,点评及购买。因此,媒体和产品之间的界线会非常模糊。

中国这么多年的发展,先是价值链上的产品最值钱,然后是渠道最值钱,现在是内容值钱,下一步就是人最值钱。 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企业都不是传统工业里生产某一种服务的组织体,实际上是一个价值体。如果企业的营销是成本中心,那不干也罢,要干就干成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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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 传媒法治路在何方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社交方式,也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媒体的反应最为敏感。在近日由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首届“互联网+传媒法治”论坛上,专家学者们聚焦同一个主题:在互联网时代,传媒应该在何种法治环境下运行并把握好自己的权利及其边界。

发展充满机遇也伴随风险

“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聚合性等特点,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这些特点也是网络带给媒体的风险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涉及各种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只要有数据的收集就一定会有泄漏的风险,而这些数据往往是以亿为单位聚合在一起。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媒介管理方式需要改变。”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黄典林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媒介划分管理的模式终将消失,将来人们面对的对象很难说是电视、广播还是手机,在他看来,技术最终的结果是终端化、移动化。

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则从网络治理的角度看待互联网给现代法治提出的挑战,她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或者蛊惑他人等违法信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管理统一标准也要体现特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在信息网络和数字环境下,传媒的法治问题,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没有太大区别。“传统媒体规范什么,网络媒体也同样需要规范什么。但相应的法治建设要充分考虑网络媒体的特点,要在统一法治标准的前提下,做出网络环境下符合媒体特点的基本安排。”

尤雪云也赞成王自强的观点,在她看来,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也是治网之利器,网络立法是依法治网的基础。我赞成传统立法同样适于网络的原则。”尤雪云说。

正如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所说,“互联网+”的“+”不是“plus”(增加),而是“Convergence”(融合)。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的传媒法治也是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特质及媒体本质的前提下进行的法治化建设,就目前而言,需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如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转型防范侵权也要加强维权

在现在的媒介环境下,媒体既容易成为侵权主体也容易成为被侵权方,与会专家纷纷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分析网络时代媒体的侵权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有两个大的问题与个人信息相关,一个是海量信息的收集,另一个是个人信息的无限披露,传媒在信息收集和披露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不能正确地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就很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就个人信息而言,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陈昶屹认为学界应该研究大数据应用与“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被广泛利用的基础上,保护也要同步跟上。

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看来,互联网时代对于中国真正的挑战是媒介管理制度的挑战,应该研究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传播方式的共性问题,来应对互联网对媒介环境的影响。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丹林认为,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就是用户成为这个社会的本源和根本。因此,传统媒体要转型升级,实现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就要拥有用户思维,在这种思维下,互联网就不仅仅是一个端口或延伸自己影响力的工具。(作者 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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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 传媒法治路在何方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社交方式,也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媒体的反应最为敏感。在近日由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首届“互联网+传媒法治”论坛上,专家学者们聚焦同一个主题:在互联网时代,传媒应该在何种法治环境下运行并把握好自己的权利及其边界。

发展充满机遇也伴随风险

“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聚合性等特点,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这些特点也是网络带给媒体的风险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涉及各种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只要有数据的收集就一定会有泄漏的风险,而这些数据往往是以亿为单位聚合在一起。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媒介管理方式需要改变。”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黄典林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媒介划分管理的模式终将消失,将来人们面对的对象很难说是电视、广播还是手机,在他看来,技术最终的结果是终端化、移动化。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则从网络治理的角度看待互联网给现代法治提出的挑战,她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或者蛊惑他人等违法信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管理统一标准也要体现特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在信息网络和数字环境下,传媒的法治问题,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没有太大区别。“传统媒体规范什么,网络媒体也同样需要规范什么。但相应的法治建设要充分考虑网络媒体的特点,要在统一法治标准的前提下,做出网络环境下符合媒体特点的基本安排。”

尤雪云也赞成王自强的观点,在她看来,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也是治网之利器,网络立法是依法治网的基础。我赞成传统立法同样适于网络的原则。”尤雪云说。

正如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所说,“互联网+”的“+”不是“plus”(增加),而是“Convergence”(融合)。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的传媒法治也是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特质及媒体本质的前提下进行的法治化建设,就目前而言,需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如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转型防范侵权也要加强维权

在现在的媒介环境下,媒体既容易成为侵权主体也容易成为被侵权方,与会专家纷纷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分析网络时代媒体的侵权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有两个大的问题与个人信息相关,一个是海量信息的收集,另一个是个人信息的无限披露,传媒在信息收集和披露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不能正确地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就很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就个人信息而言,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陈昶屹认为学界应该研究大数据应用与“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被广泛利用的基础上,保护也要同步跟上。

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看来,互联网时代对于中国真正的挑战是媒介管理制度的挑战,应该研究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传播方式的共性问题,来应对互联网对媒介环境的影响。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丹林认为,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就是用户成为这个社会的本源和根本。因此,传统媒体要转型升级,实现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就要拥有用户思维,在这种思维下,互联网就不仅仅是一个端口或延伸自己影响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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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重磅发布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明确,互联网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新版《规定》明确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均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中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同时,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而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资质也作了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在内容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以及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指出,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文字 | 金可

编辑 | 王彤

发稿网软文代写、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报纸广告、视频置顶、百度问答等多种互联网广告行业。发稿网平台有上千媒介编辑、专业写手、段子手、营销专家,为企业、公共机构和个人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将创意、智慧、技能转化为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发稿网平台凭借多年的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积累,发展遥遥领先同行业其他软文平台。

互联网+时代 传统媒体如何转型

~互联网+时代 在家玩手机就能赚到钱

不需投资就可创业的好项目

今讯网消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也纷纷从单一靠广告收入的经营模式向服务化、生活化的模式转变。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开拓新的经营,更好地服务社会,是所有传统媒体共同探索的课题。8月23日由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媒体自发组织的传统媒体创新经营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本次会议由杭州贝竹电子商务公司与湖北襄阳楚天快报共同发起,共有来自全国19个省包括:今讯网、商务宁波、无锡在线、太行日报、大众网等70余家媒体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围绕着,“传统媒体如何利用互联网开拓新的经营模式,是否要开发APP,怎么开发以及贝竹1站通系统对传统媒体创新经营有什么作用”等话题展开讨论。

据贝竹电子商务公司创始人林文,对“贝竹1站通”对传统媒体创新经营能有什么作用做了详细的阐述。林文介绍:“贝竹1站通系统”是一个资源整合应用平台。可以帮助供销多方实现互供互销资源利用最大化服务。假如你是供应商,将产品供应到贝竹系统,然后通过贝竹1广场发布信息,将信息二维码分享到微信、QQ或印在名片等,客人通过你的渠道注册购买你自己的产品不仅利润归自己所有,同时该消费者永久成为你的会员,他所购买平台的其它产品,你即能获得产品差价55%的分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有一定人流资源的地方,都有可能无投入产生营销创收。贝竹与襄阳楚天快报合作短短两个多月以来,为襄阳网微信增加了几十万粉丝,注册用户达3万多。如果每个用户平均年消费产生100元利润,即可以获得300万元利润。目前,贝竹1站通系统已经与全国2000多家景区,3000多级旅行社,并与淘宝、携程、驴妈妈、去哪儿等OTA实现自动化互供互销合作。

会议上,襄阳楚天快报总编室汪潞主任也详细介绍了“为什么要与贝竹合作,合作后的成果及未来的发展计划“等情况。

据悉:与会人员都纷纷表示,本次会议对媒体利用互联网整合资源创新经营有非常大的启发,并达成了2015年十一黄金周与贝竹公司共同在全国100多家景区开展联合大促销活动的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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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讯网应邀参加了本次活动,当场签约了合作协议。网络媒体朋友如有咨询可拨打1891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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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到底是什么鬼这么说你就很容易理解了

网络上对新媒体解释的很全面,但是很多新人对新媒体还是一知半解,让他们说还是很模糊,甚至很多”外行人“张口就说新媒体就是微信微博等,这么说好像讲笑话似得,那么今天小龙给普及下新媒体是什么鬼。

官方的解释是: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觉得很高大上,但就是看不明白)

小龙白话就是:除了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媒体之外的第五大媒体,是在新的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下的双向传播、用户创造内容的新形式;既便于创作新内容也利于传播的媒体。

他具有如下特征:

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

为了方便大家对新媒体在脑海里有概念,以下就把新媒体的分类形式列出来,这样方便网友在记忆里有更深刻的诠释。

一、微博和微信(SNS)

微信和微博只是新媒体的一小部分,社交属性强,也是现在新媒体中使用最多的互联网媒体形式。微博有长微博和短微博(现在取消140字限制了),而且互联网很多热点(内幕)大部分都是通过微博先爆出来的。而微信是基于腾讯伟大的用户全体,方便用户在琐碎的时间里面阅读、学习和沟通(约炮和扯犊子),另外在腾讯大力支持下的微信公众平台,现在日均浏览量达30亿用户,不过现在越来月商业话了。

二、博客

从2002年博客正式在中国兴起以来,营销界对它的研究就没有中断过。它是一种颠覆传统的传播方式,横跨人内传播、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3种类型。

有学者认为“博客突破传统的网络传播,是个人性和公共性的结合”。

也有学者认为,博客的即时性、自主性、开放性和互动性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话语自由,这种自由颠覆了“把关人”的概念,是网络舆论的制造者。

三、科技博客

科技博客曾经作为众多博客类型中的一个分支,之所以分离出来其实很容易理解,科技是时代的最高代表,很多互联网和媒体的作品都是通过科技实现的,所以科技界出来一批资深TMT工作者,他们写一些很高深兴趣文章,表现为文艺范儿、创新范儿、专业主义范儿,他们的“独立”让普通人望不可及。

在后来这些科技博客又有各种流派,有的脱离于门户网站,如腾讯科技;有的是传统媒体人出来创业,如钛媒体、虎嗅网、36氪等,它们更偏重评论和商业分析;再后来有的脱胎于传统媒体,如创业家、极客公园等。

四、手机媒体(移动媒体)

手机媒体,开创媒体新时代,在后来可以称作为移动新媒体。而现在的手机已不再单单是通讯工具,它还担当起了新媒体的重任。其实现在应该叫移动媒体,虽然在移动端手机媒体是大头,但不是全部。

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年1月6日发布《2015中国互联网产业综述与2016发展趋势报告》,截至2015年11月,我国手机上网用户数已超过9.05亿,再创新高,月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突破366.5兆。

另外,据百度第四季度财报显示,2015年百度全年总营收为人民币663.82亿元(约合102.48亿美元),比2014年增长35.3%。移动营收在百度2015年总营收中所占比例为53%,高于2014年的37%。可见移动媒体可能就是当下新媒体的主战场。

五、移动电视

移动电视是最近几年新兴起来的一种新媒体,但它的发展速度是人们没有预料到的,它具有覆盖广、移动性强、反映迅速的特点,除了传统媒体的宣传和欣赏功能外,还具备城市应急信息发布的功能。

作为营销人来看待公交和地铁移动电视来说,“强迫收视”是其最大的特点。所以有人就发话了:“公交移动电视虽然为乘客提供了电视节目,但也必须保护乘客的公共利益”。不过国家没有理会,咱只能呵呵!

六、IPTV

IPTV即交互网络电视,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络,特别是宽带互联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的服务形式。

互动性是IPTV的重要特征之一。有人指出,“IPTV用户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收视节目内容”。

如今,网络从2G到3G再到现在的4G,而且离5G也不远了(中国移动和华为等互联网大老正在研究5G网络,据说明年可能会普及),所以网速提升的同时用户也不再只是满足于文字和图片的流量了,IPTV就会变成趋势,也可能是下一次新媒体的主战场。(很期待哦)

而且以后IPTV使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位置不再是固定的,而是不断在互相的、共享的、移动的。数字交互电视的发展还使得“大众传播研究的重心”转移到了“信息使用者”身上。

七、数字电视

作为新媒体之一的数字电视同样在吸引着人们的眼球,而且政府(广电总局)也一直在支持创新。据有关机构对此有过研究,发现数字电视潜在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是影响数字电视发展前景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付费模式也可能是以后数字电视的一个趋势,例如现在的乐视电视、小米电视等。

注:据相关可靠大数据分析,老年受众是付费数字电视的潜在用户之一。因此付费数字电视要兼顾老年人,启动老年市场。

八、播客

“播客”是2005年新闻传播学术期刊上的又一个让人们耳目一新的词汇。很多人会随手拍一些及时性的段视频上传于网络,即真实又方便,所以很多人认为播客就是新一代的广播。

它实现了从文字传播转变为音频、视频,增加了娱乐成分。

在新媒体里面,博客的影响力不可小嘘,尤其是移动网络越来越快,承载量越来越大,以后文字的东西会慢慢变成语言和播客,所以网络营销人要学会先下手为强,在别人还没有做出成绩的时候学会把握先机。

以上就是小龙整理的新媒体最主要的形式,不在于每一块都要精通,只要把其中一块拿出来放大100倍,在行业内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力,本人已成功尝试多种新媒体营销手段。文章内部分数据和内容来源网络,如异议请留言,转载请注明出处:杨小龙自媒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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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媒体遇见互联网新技术

隔一段时间,朋友圈里就会出现一些感慨媒体没落、新闻已死之类似是而非的文章。这种观点,伴随着媒体形态和格局的迅猛变化,难免让人,特别是专业媒体工作者产生“落伍焦虑”。

仔细想想,这种担忧从媒介诞生的那天起就没有消失过。

当报纸遭遇广播,当电视对阵电影,当传统媒体遭遇互联网,每当新的媒体形式出现时,对既有理念的坚守,对规则改变的困惑,对不确定性的担忧,都曾反复上演。新闻和媒体行业当下的五味杂陈,不过是在一个媒体变革时代的正常情绪投射。

媒体出现在历史上的时间并不长。第一份现代意义上的报纸诞生至今,也不到400年的时间。但新闻,却是伴随着人类出现而出现的。从口耳相传到结绳记事,从铅与火到光与电,传播和接收信息是人类的本能和真实的生活。这些信息有的成了新闻,有的成了历史,有的成了传说,而更多的则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随风而逝。

面对互联网上汹涌的信息海啸,新闻和媒体真的会被席卷得支离破碎吗?

实际上,互联网上庞杂的信息提供的多是观点,而非来自现场、经过调查的新闻;承载的多是情绪,展示的是这个世界日益多元的诉求和千人千面的感受。互联网和公众号,都不是新闻和媒体的敌人。

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传统媒体在融合的过程中既要承担制定规则、出台规范、培养人才的职责,也要向新媒体学习讲故事、善表达的能力。媒体融合的本质不是将传统媒体报道变成手机图片、做成动画电影,而是要用符合全新媒体传播格局和规律的方式去讲述新时代的万千气象。媒体融合的要义,在于将理应坚守的价值观融入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之中,实现媒体发展的迭代,而非简单的替代。

技术从来都不是媒体的掘墓人。每一次技术的变革和进步,都会带来媒体形态的嬗变和内容的扩充,也在重新梳理并定义媒体的使命和责任。当前,众多传统媒体积极投身推进融合发展、变革采编流程、探索运营升级、改革管理模式的潮流之中,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正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步迈向“你就是我、我就是你”。为人民鼓与呼,为时代写新篇,做社会的守望者、记录者、推动者,新闻和媒体有这样的担当,就永远不会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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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转载新规你准备好了吗

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狂轰滥炸下,公众对阅读的渴求也逐渐点燃。传统纸媒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及转型;从一度曾宣告“纸媒已死”到如今形成全媒体的矩形,?以移动化、多元化、国际化的竞争态势,转战互联网平台,这无疑是一场新闻资源激战!一家大型的新闻综合网站,为了产出优质的新闻内容,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单从人员招聘上看,200到300人的人员规模不足为奇。如果没有健全的单位内部版权管理制度,这无疑会严重阻碍其价值收益。但是,对于那些缺乏资金的小型网络媒体而言,要自主产出优质新闻内容极其困难,因而往往以未经授权、不付出对等价值的方式免费转载优质新闻内容,以获取点击量及广告收益。而随着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颁布并随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如此免费面包的美好时代业已终结。

根据该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条款的前提,必须要明确许可并付费转载的作品范围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在该通知出台之前,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新闻”这个大概念在立法及司法层面有三个类别,并受到了区别对待。

1、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的时事新闻,故不享有著作权,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转载。

2、时事性文章,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新闻,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类型,如若转载、无需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对于时事性文章的理解,目前在司法实务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由于其概念较为模糊,常常成为侵权人抗辩的理由之一。)

3、新闻作品,即作者所撰写的评议性质的文章,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通知》出台之后,对于时事新闻,传统媒体和网媒均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合法转载。而对于时事性文章,笔者认为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该通知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语义上理解,除了时事新闻之外,网媒在转载之前必须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新闻,包括了时事性文章及新闻作品,如果网媒转载时事性文章也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那显然排除了网媒对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权利,即《著作权法》22条第四款中对“媒体”的理解应当排除互联网媒体。但目前尚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著作权法》中“媒体”这一概念作任何限缩解释,而从法律的效力级别来看,该通知更是无权限制互联网媒体对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这确实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最后,对于新闻作品而言,网媒必须要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尚能合法转载。

当然,从立法用意来看,国家对于互联网媒体版权监管方面已出重拳,这大大影响了目前中国互联网媒体的生态模式。除了限制中国媒体传播内容的灵活性之外,对小型网媒来说已成灭顶之灾。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那些重质不重量,以创造和传播高精准度、高精致度的作品、并拥有高粘性读者的自媒体而已,这倒更像是一颗“十全大补丸”,?且随着该通知的施行,将会迎来新一轮的高速成长。

对于网媒需求转载的文字作品,其稿酬如何计算和支付?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从语义表述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上述办法,在记者问答环节的答复陈述如下:

1、《办法》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以纸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的,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即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2、对于报刊出版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刊出版者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3、《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来明确付酬标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仅是参考适用《办法》。

对于网媒而言,对作品合法转载的前提是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在征询著作权人同意的过程中,必定存在关于稿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方面的协商,而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会催生出作品的合法转载。这种情况下,无关乎立法机关是否对文字作品的稿酬有指导性规定或者指令性规定。

但若发生非法转载,对于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文字作品稿酬的计算方式是否有明确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规定,直接关系到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性权益受侵害时,除了因诉讼而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之外,单就作品本身的稿酬数额如何向侵权人主张。但遗憾的是,该《办法》严格区分了以纸介质出版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稿酬计算,从“参考适用”这一表述来看,即也可以不适用,这赋予了裁判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加重了被侵权人就稿酬部分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就获得报酬部分因证据不足、计算依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网络媒体环境下的版权治理整肃行动已然拉响号角,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是该行业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来源。在大数据环境下,产业结构已渐渐调整,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苏醒,而国家政策亦是大刀阔斧,那么,网媒,你准备好迎接这新一轮的“丛林法则”了吗?

文?/?顾问?知识产权第一新媒体?【微信公众号:IPRdaily

IPRdaily是知识产权第一新媒体,关注全球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情报解读。欢迎大家投稿:iprdail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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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放不下一支笔网媒最大的悲哀VS传统媒体的归来

媒体发展应该懂得使用技术发挥价值而不是凭借技术博取流量,兴趣为导向能走得快,但价值为导向或许才能走得远。

作者:瑞丰

来源:传媒头条(ID:cmtt6636

已获授权

有人说,比王者荣耀更应该戒掉的是今日头条。

我想说,比今日头条更应该戒掉的是互联网的今日头条化。

不是不喜欢今日头条,而是不喜欢互联网一窝蜂的今日头条化,而这种态势在今年愈演愈烈:

今年3月,百度宣布取消新闻源机制,越过新闻源这个中介全网抓信息,百度像今日头条一样并对优质内容进行展示。

今年4月,搜狐PC端首页颠覆式改版,放弃海量新闻模式,引入机器推荐,成为门户网站国内首家将PC端页面改为流形式的门户网站。

今年6月,微博改版,将「热门」频道移到首页第二个 tab,这也是一个近似于头条的信息流。

今年6月,腾讯OMG撤销了原来的新闻资讯部与产经资讯部,成立内容出品部与资讯运营部,同时成立新闻产品技术部与对外合作部,与今日头条对标的产品天天快报的研发运营团队更名为兴趣阅读产品部。

其实早前少年时,无论是网易、搜狐客户端推出的“个性化推荐”、混合推荐,还是凤凰投资的一点资讯,腾讯推出的天天快报,互联网早就开始学习智能推荐的今日头条化。

互联网蕴涵天然的媒体基因,互联网今日头条化是互联网媒体迫切转型的焦虑,但这背后也透露出巨大的隐忧。

始于兴趣的转变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6.25亿,半年增长率为1.7%,网民使用比例为83.1%。

其中,手机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到5.96亿,占手机网民的82.4%,半年增长率为4.4%。网络新闻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最早的互联网应用之一,作为信息获取的基础应用,网络新闻服务形式已经从早期的以采编分发为主的自主传播模式转化到以用户资讯需求为主的资讯平台供给模式。

显然内容消费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的刚需,内容已经是流量最大的甚至最好的入口。

而在行业不景气,上升通道越来越窄,努力工作不再和过上好日子画等号的当下,再加上诸事不顺生活节奏加大,喂饱自己的天然兴趣已成人们在释放自己一种方式。

公号尹生价值观称,迅速今日头条化的中国互联网背后,并非今日头条本身有多厉害,而是用户时间越来越被内容所占据,内容中自有黄金屋。互联网商业史表明,谁远离用户,谁就将被潮流抛弃。

资本市场的独角兽

更早的2016年就有预测,2017年,今日头条广告收入将超过任一单一电视频道。

2017上半年全球独角兽公司出炉,内地8家入围,今日头条最高。8月11日下午消息,有消息人士透露新闻聚合平台今日头条将融资20亿美元,融资后估值将超过200亿美元,与深耕多年的微博市值比肩。

这个独角兽也显得相当傲慢,在面对被腾讯、百度收购回应的传闻时,也回应称”当腾讯员工多没有意思”“买卖关系反了”。

同样在移动互联网信息流上,以BAT二季度财报为例,今日头条化的互联网媒体也取得傲人的成绩:

百度二季度财报显示,二百度信息流成为本次财报最大亮点之一,日活用户上过亿,信息流广告收入相比较第一季度更是提升了200%。

阿里巴巴本季度数字媒体和娱乐业务的营收为人民币40.81亿元(约合6.0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31.35亿元人民币增长了30%,这部分营收增长主要是由于UCWeb提供的移动增值服务(比如移动搜索、新闻推送、应用和游戏发布等)营收实现了增长。

腾讯2017年第二季度,网络广告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55%至2017年第二季的人民币101.48亿元。社交及其他广告收入增长61%至人民币60.71亿元,占网络广告收入的59.8%。

狭隘的自我空间

信息茧房是指人们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现象。

机器推荐一个被诟病的地方就是“信息茧房”的形成,厦大邹振东在《邹振东:你呆在二楼,还是三楼?》曾提到,机器算法可能导致人们信息接收的内卷化,人们越来越缩小在自己喜欢的领域里。

机器推荐对于一个重度用户的信息面是收敛的,最终结果是,你将越来越看不到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开始活在只有自己价值观的世界,人会不会越来越狭隘,不包容,甚至不理解不尊重。

与机器化推荐一起兴起的还有新闻客户端的平台化,头条号、网易号、大鱼号动辄上亿级的补贴再一次将机器推荐发挥到极致。

彼时,机器推荐的弊端也凸显出来,标题党横行、同质化严重、低俗信息博流量,面对海量信息,用户被大量的无用消息打扰。

新闻理想的破灭

媒体还怎么做大众的引导者?反倒大众成了媒体的引导者了?

在流量和利润的叫嚣下,曾经“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求真情怀慢慢的消磨在娱乐至死中。

“偌大的中国,安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似乎也放不下一支笔了”。微信号水木然曾评论,10万+,不仅成了新闻人、媒体人的魔咒和梦魇,更让无数的“能人志士”义无反顾的奔波在追求10万+的大道上。

微信号叔的刀法分析称,随着传统媒体的垮塌,一起垮塌的还有正规新闻采访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带来的叫做新闻事实的产品。

媒体发展应该懂得使用技术发挥价值而不是凭借技术博取流量,兴趣为导向能走得快,但价值为导向或许才能走得远。

互联网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在采编的严格管控下,在逐利本性下,互联网媒体新闻理想或许已经灰飞烟灭。

传统媒体的春天何时归来

冯小刚说,中国垃圾电影太多,因为有垃圾观众捧场;

冷凇说,不要盲目相信直播平台。是无耻无知的人在播,无聊的人在看,这些没有养分的东西会被历史淘汰;

我想说,或许等哪一天用户的口味升级转变,猎奇的资讯吸引力减弱,用户更加关注价值本身,传统媒体的春天或许又会归来。

突然好想回到儿时的90年代,一切都有条不紊,爷爷拿着老花镜在大榕树下看着都市报给我们讲故事;

突然想起在报社实习期间,老编辑的保温杯冒着热腾腾的枸杞味道,云淡风轻充满纸卷味道的办公室散发出媒体人独特的情怀;

突然想起,电视台的那个姐姐还没有离职,她家就住在电视台门口,如果她当时没有离职,我也不会选择在远方,或许我们早就结下姻缘。

当情怀不再,万物蛮荒生长背后,留下的那一阵浮躁的一地鸡毛。而要归来,却依旧不是现在,只等远方启程,万物方可有所感怀。

拓展阅读:

严肃新闻正在流失、深度思考正在稀缺,“消失的新闻业”最需要警惕

作者:李康乐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最近有两条关于媒体的信息走红,一是报“死”还是纸“死”的争论,二是流行的“刚刚体”。这些都显现出当下传统媒体的矛盾心理。

想保持传统媒体时代庙堂之高的傲娇,又有渴望大众关注而不得放低身段的江湖诉求,传统媒体人的焦虑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更令人担忧的是,不管报与纸如何变化,我们心目中的新闻还存在吗?

正在死去的究竟是什么?

每隔一段时间,有关传统媒体退隐江湖的传言就会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似乎报纸“死期”已定,走向衰落而一路挽歌。

有关报纸“死期”的最经典论调莫过于“2044之说”。这个说法,源自2005年菲利普·迈耶《正在消失的报纸:拯救信息时代的新闻业》一书。书中运用美国“全国民意研究中心”的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制作了两个“线性拟合”图——1972-2002年读者对报纸的信心分布图和日报读者数量变化趋势图。

通过对信心分布图的分析,他预测:到2015年,读者对报纸的信心趋势线将触到0点。通过对读者数量变化趋势图的分析,他预测:如果用一把直尺将图中的线顺势延长,那么到2043年第一季度末,日报的读者也将归零。于是便有了2044年报纸将消失的论调。

国内最早引发对报业未来担心的是2005年《京华时报》吴海民提出的著名的“报业拐点论”。随后,每有报纸关张,唱衰报纸的论调都会被再次翻炒。

有一种观点认为,死的是纸,活的是报。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朱夏炎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他认为,今后纸媒这种传播形式必定会不断萎缩乃至消亡,可报纸的灵魂——报道,以及报道体现出的思想和观点,肯定会以新的载体来表达。概括地说,就是“死的是纸,活的是报”。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的是报,活的是纸。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传播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国权认为,死的是报,这里的报是指报社,或者说是作为个体的单位,纸指的是报纸这种媒介形态。他认为,死的只可能是那些不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市场触觉迟钝,转型不成功的报社。而报纸,则由于拥有一些特质,如:随性、最让人轻松;权威,让人觉得可靠;筛选,让人节约时间,等等,在未来的传媒市场中仍然有着很大需求。

当然,也有很多人力挺报纸的生命力。虽然国内报业哀鸿遍野,但是依然有一些报纸逆势上扬,积极相时而动,不墨守成规,不因循守旧,抓住行业发展的脉动,披荆斩棘地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变革的新闻业,不死的新闻

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有关报和纸谁死谁活的两种观点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根本分歧。死的都是那些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旧有形式,抱残守缺必然被时代所淘汰,但是报纸所承载的主要核心价值——新闻、观点,报纸所拥有的重要品质——权威性、公信力,并不会消失。

它们会以另外的载体、崭新的面貌呈现给世人,就像水变成蒸汽、冰变成水。不同的形态,其实是同样的物质。

从电波取代烽火狼烟,电视冲击无线电波,到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哀鸿遍野,传媒技术的高歌猛进总伴随着退出历史舞台的不舍与哀愁。

其实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信息化的进程,站在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进步不言而喻。之所以对传统媒体不舍,对于何时死、如何死如此在意,反映的恐怕是传统媒体人在新媒体冲击下的职业迷茫与身份焦虑。

然而,世界并不会因此而停滞,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舞台之争,终究不过是一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权力游戏。

报可能会死亡,纸也可能会消失。但是,新闻和真相永远不会消失。无论媒介图景如何改变,对高品质新闻的需求都会一直存在。

纽约大学新闻学教授杰·罗森曾说:“想象一下这样的世界:有‘新闻’,但没有‘新闻业’,也没有‘新闻记者’这种职业。对于人类文明而言,‘新闻’本身比‘新闻业’可是更加古老,更加基本。

人们一直都在交换新闻,但并非从一开始就需要被称作‘新闻人’的专门人士来搜集和告知新闻。只有当我们发现这种社会分工变得十分必要时,什么是新闻业的讨论才开始。

别让新闻陨落

一直以来,人们哀叹传统媒体的式微,并不仅仅是担心“报”死了或是“纸”死了这么简单。人们担心的是随着传统媒体一起消失的新闻的严肃性权威性可信性,是随着传统媒体一起消失的“精益求精的老编辑们”。人们对硬新闻的漠不关心,对娱乐的过度追捧,对错误的麻木不仁,才是这个时代面临的更为迫切的问题。

回到文章开头的“刚刚体”,在肯定其放下身段卖萌吸睛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是否也应正视一个问题:重要的新闻无人问津,一个卖萌段子却刷了屏,这样的狂欢其实比失去“报”、失去“纸”都更值得担忧。我们正在失去的是“新闻”。

诚如很多人戏谑地说:今天你读新闻了么,你读的不过是某些大号推送的那三条!真正严肃的新闻正在流失,真正深度的思考正在稀缺,这才是“消失的新闻业”最需要警惕的。

因此,在媒体格局发生变化的背影里,在新闻边界日益模糊的场景下,传统媒体人应该试着去放下对于身份缺失的焦虑,放下束手待毙的消极等待,积极运用新的手段去发挥传统媒体不会随技术和时间而失去的优势,积极追随历史发展的脚步,让值得珍视和传承的格调和品质,在新的舞台上大放异彩。

正如彼得·海尔所说,历史是一出没有结局的戏,每一个结局都是这出戏的新情节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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