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免费发布新闻效果如何

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途径所传播信息的一种称谓。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新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角色。不过对于企业来说,新闻不仅是一种传播消息的媒介,更是企业进行品牌及产品推广的重要手段。那么,企业免费发布新闻的效果如何呢?

首先,从发布平台来讲。免费的新闻肯定不会发布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大型门户网站以及自媒体平台,只能发布在一些点击量低、名气小、无人问津的小网站,这就使发布新闻的阅读率以及权威性大打折扣。

其次,免费新闻看似免费,实则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毕竟发布新闻之前要进行新闻稿件的撰写,发布过程中也要花费人工,这中间会产生的不少的无形成本。

最后,免费发布的新闻大多会被删帖,或者不被百度、搜狗、360等大型搜索引擎收录,用户在搜索时更不会优先展示,新闻传播效率极低。

所以在此告诫大家,发布新闻时最好与专业新闻发布平台合作,切勿贪图小便宜,进行无意义的新闻营销

国内最大的新闻营销发布平台,一直专注于新闻软文营销。平台可为客户提供新闻软文撰写、发布以及后期搜索引擎优化等全方位服务,通过1000+网络媒体资源,能够帮助客户将新闻在第一时间发遍全网络,解决客户新闻发布的后顾之忧。

2017最新软文营销推广策略及写作技巧

在众多网络营销推广方式当中,软文营销推广被称为最行之有效的推广方式之一。尤其是近来,受到政策影响,CPA、DSP、CPM等广告形态成本越来越高,效果却不如人意。在这样的市场前提下,软文营销推广被更多的营销和公关人士所重视。但是如果想要做好软文营销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掌握一些软文营销的推广策略和技巧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下2017年软文营销推广应该如何去做。

如今,使用手机等移动端设备上网的网民数量,早已远超PC端网民数量。所以在2017年,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移动端的软文投放。在2017年软文营销需要将PC端和移动手机端分开对待,这样更易操作,行之有效。

把握核心,PC端软文营销结合SEO操作

在从事网络推广行业的人员当中,不乏一些从事过SEO相关工作的人士。在PC端进行软文营销,我们完全可以结合SEO手法对软文内容和投放方式进行优化。在软文内容撰写时,我们可以结合SEO工具和竞价工具,挖掘出本次软文内容需要包含的长尾关键词。在撰写软文内容时,围绕我们挖掘出来的长尾关键词去撰写软文内容,在软文标题当中不妨加上这个长尾关键词。下一步在投放软文时,我们可以从绿萝网甄选出一些高权重的,与本行业相关性较强的软文媒体进行投放软文。如此以来,我们的软文不仅仅可以在媒体当中得到曝光,当用户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时,也可以看到我们在权威媒体上发布的软文内容,使得产品品牌得到最大限制的曝光。

全新世界,手机移动端软文营销做个标题党

很多原来很有经验的软文营销人员,在面对移动端时彻底懵逼。为什么同样一篇软文,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量差异这么大?虽说手机端现在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对于很多营销人员来讲,手机端仍然是一个全新世界。在手机端进行软文营销,软文内容与PC端差异跟大,使用手机等移动端网民,在浏览信息时,普遍浏览时间比较短。所以,可想而知,在移动端投放软文,标题非常重要。如果用百分比来表示重要性,标题占到50%,图片占到30%,正文文字仅占20%。所以在手机端推广软文,我们要适度做个标题党,如果用户对你的标题都不感兴趣,还想要让他看你的文案?

另外在绿萝网选择移动端媒体投放软文时,所选自媒体账号一定要记住三个字,垂直型!所谓垂直,也可以理解为与本行业相关,这一点非常的重要。

未来,移动端和自媒体是信息分发的主力军。我们在发布软文时,甄别不同自媒体账号的优异程度很重要,在选择自媒体账号时尽量选择与本行业相关性强,并且浏览量较高的媒体账号投放。而在PC端投放时,可选余地较大,权威门户和本行业的权威媒体都可以选择,另外只要经验值(时间积累)和量(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做出更高层次和更好效果的软文营销

互联网广告模式,你知道多少?

在讲述互联网广告模式之前,我先回顾一下我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历程。在我的另一篇“我接触过的各种互联网赚钱模式”中,我已经大致的讲述了我刚接触互联网的一些故事。今天,我将故事继续!
2012年5月,我将我闲置着的一个淘宝店重新启用,因为那个时候我发现我经常在百度上能搜索得到的一些视频资源、网站模板、网站源码、电子书,都有人在淘宝上出售。
而且有的还卖得很好,销量很高。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有市场,很多人有这方面的需求。
那个时候我发现很多东西是可以便宜买过来,再来销售的,卖虚拟物品很划算的,可以说是一本万利,一次性买过来,永久销售,也不需要二次成本。
后面我就学着这个方法,卖网站模板,网站源码,等等,陆陆续续挖掘了一些新的产品,慢慢地,我的淘宝店的产品也丰富了。
大家如果有兴趣,也可以尝试一下,然后店名可以叫一个“某某某网络工作室”之类的,如果你准备也这样做,那么,你要有一个心理准备。
为什么说要一个心理准备呢?首先,你一定要善于学习,有专研的精神,耐得住寂寞,开店了,虽然说你是老板,但是,客户是你的衣食父母,你要有服务意识。如果你没有,劝你还是放弃吧!
第一,为什么要善于学习,因为你不学习你怎么知道如何装修你的店铺,怎么知道运营你的店铺,怎么知道推广你的店铺?
为什么要学习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如果你准备涉足网站建设、网站模板、网站源码业务,那么,你一定要自己学会HTML语言,还有PHP,MySQL数据库,这个是必须的,因为如果你不会这些,一旦客户买了你的东西,来找你的茬,说这里不行,那里不行的时候,至少你要懂,一些小问题可以解决得了。
我记得当时我在搞这一块业务的时候,经常是很晚才睡觉,就是晚上一个人待在电脑旁边研究这些源代码,解决客户的问题,客户是上帝,没办法,必须服务好。
第二,为什么要有专研的精神,这一点很重要,不要遇到一点困难就放弃,要学会找办法,深挖下去,就一定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你不善于专研,那么会很糟糕,在遇到一点棘手问题时,你就蒙了,没方向了。
第三,耐得住寂寞,为什么,因为一天到晚面对着电脑,如果你有很大的兴趣就还好,如果你兴趣不高的话,是很难坚持下去的。
第四,服务意识,做生意,不管是哪一行,都离不开服务,客户买了你的东西,不是付了钱就不管事了的,我们不是做一棍子买卖,如果你抱着那样的态度去做,你一定做不长久,我们应该热情的去做好跟踪服务,回访,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这样你才能赢得客户,只要赢得了客户,就不怕赚不到钱。
那么,我做了一段时间淘宝之后,我发现这些来找我买源码、买模板、建站的人,他们都在操作一些互联网项目,因为平常我对待客户都特别的热情,一般客户都愿意回答我的问题,我就问他,你做这个站用来做什么,他们很大方的就告诉我了。
通过和这些客户的交流,我对他们做的互联网项目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解之后,我的心肯定不会那么平静,看到别人在做,我也想跟着做,于是,我就去万网买了域名,万网的服务器太贵了,我就去找了一个便宜的空间服务商,他们专门卖香港的虚拟主机,而且不用备案。
我还记得我第一次注册的域名准备用来做个网站做淘宝客的,当时我发现很多淘宝客站长都在操作减肥类和丰胸类产品排行榜的淘客网站。做了一段时间后,也赚了点钱,后面我又发现,就是我的一个淘宝客户,他叫我帮他做了一个电影站,我就问他,建这种站可以赚钱吗?
后来,他告诉我,他通过这个站一天的收入还不错,主要是去广告联盟接广告,我记得当时那个客户去的那个广告联盟叫“9733广告联盟”,他这个联盟是代理的搜狗联盟的广告,主要以点击广告为主。
后来,我也尝试去建了个电影站,也去这个联盟接了广告来做,效果也还不错。
通过这样不断的发现、尝试的过程,我对互联网的广告模式也基本上摸索清楚了,下面我就做个总结,广告模式到底有哪些种类。
第一:CPC类广告,这类广告就是以点击来收费的,比如你在广告联盟接了这种类型的广告,然后你网站的访客点击这些广告,你就有收益,比如一个点击一块钱,访客点一下,你就赚一块,这种就属于点击类广告CPC模式。
第二:CPA类广告,这类广告是以访客的有效行为来计费的,比如淘宝在最开始上线的,他就采用过CPA的模式做过推广,就是假如你成功注册一个淘宝账号,就算一个有效行为,淘宝给你10块。
第三:CPM类广告,这类广告是以展现次数来计费的,像我们经常上的一些网站,有些在右下角会有一个游戏的小广告弹窗,这种就属于CPM类广告,一般1000个展示50元这样,大的广告联盟可能更高,这个取决于广告主,他出的越高,那么展现的单价就越高。
第四:CPS类广告,这类广告是以销售产品来算提成点的,比如一件商品100块钱一盒,卖一盒返20%,那么你帮他卖个10盒,就是1000块钱,乘以20%,就是200块,这样你的返佣就是200块,像这种就属于CPS类广告。

一个产品的运营规划:重点是思路,不是写规划

换一句通俗的说法就是,如果扔给你一个产品,你该怎么去为这个产品做规划?又该如何全面有序地思考?

先整体说一下思路,先后顺序如下:

  1. 产品的定位
  2. 目标用户画像和需求分析
  3. 核心指标
  4. 运营策略
  5. 具体措施和kpi拆解

下面具体说:

1. 产品定位

是有一个句式可以套用的,比如:

在什么样的场景下,用什么产品形态,满足什么用户的什么需求。

这里有四个什么,也就是四个核心问题,大家可以试着套用一下。可能情况各异,不一定完全套用得上,缺一个要素也没关系。

2. 目标用户和需求分析

也就是目标用户是谁,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平时有什么生活习惯和使用互联网产品的习惯,有什么诉求。产品定位和目标用户,都依赖于你对行业、人群和市场的理解和敏锐度判断。

3. 核心指标

前两部的重要之处在于,知道这个产品,这个项目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事,那么接下来就要确定:什么样的指标才能衡量做这件事的效果如何。这个指标,不是唯KPI论,让团队去偷奸耍滑地达成目标,而是说这个指标就是我们做这件事的方向。

团队里会有不同角色,比如产品、技术、运营、设计,大家的工作内容不同;即使是运营团队,也会拆分为不同的方向,比如用户运营、活动运营、内容运营。这些人都是为产品服务的,都希望自己能使出一把力气,推着产品往前走。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大家发力的方向不同,反而可能会形成不必要的内耗或者阻力,所以这个指标实际上就是为整个团队指名了一个方向,让大家都往同一个方向去努力。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指标是一个核心指标,比如DAU或GMV;然后需要再拆解为二级指标,这样就可以对应到团队里不同的角色或方向了,就变成了每个人的kpi。由于核心指标和二级指标是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的,所以才能保证大家的整体目标是不变的。

比如核心目标是DAU,二级指标是新增激活和留存,那么新增激活就是二级指标,对应了渠道运营或活动运营的团队。如果有需要,可以再拆分为三级指标,只要对项目有帮助,都是没问题的。

4. 运营策略

举个例子,就像带兵打仗或者足球比赛一样,会有一个整体的战术,这个战术表述起来会很简单,大概就一两句话。回到运营策略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就是你用什么战术把这个产品运营好,所以就一两句话概述就够了。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个男生想追求一个女孩,该怎么搞定呢?方法是先了解这个女孩喜欢什么,投其所好,才有机会慢慢接近和建立信任,最后产生感情,这就是策略。

再举一个运营的例子,我想把一个app做起来,核心指标是DAU,运营策略是:

通过渠道运营和活动运营去拉新,通过建立核心用户体系和品牌栏目的策划去提升留存,再把优质内容分发到新媒体渠道,去提升品牌。

5. 具体措施和KPI拆解

接下来就是具体怎么做了。要非常细致的列出来,细致到可指导执行,甚至可以做项目管理。所以,这部分的内容,从文字量来说是最大的。

我不能把我的方案发给大家,但是大体框框可以描述一下。具体措施很可能分为几部分,比如:

  • 用户运营,包括怎么拉新,用什么渠道,做什么招募活动,怎么管理激励和留存等等,用具体办法去说明;
  • 内容运营,怎么规范定位和调性,有什么更新规范,品牌栏目有哪些等等;
  • 同理,还有活动运营、品牌运营、渠道运营等等。

这些具体措施写完,紧接着就跟上kpi。

这时候应该就是二级指标或三级指标了。有几个纬度,一个是按月来制定,比如10月、11月、12月;第二是按指标,比如新增、次日留存、评论数;第三按照人,比如李彦宏是多少?马化腾是多少?马云是多少?这就是具体的目标。

至此,整个规划或思路已经讲完,但后续还可以加一个「小尾巴」,简单罗列一下就行,就是「产品需求」。

根据现在产品的现状,列举一下为了执行上述运营规划,需要产品具备的功能支持,不需要有太多描述,只是一个展望,点到即可。

新闻软文营销的特点分析

新闻软文营销的特点分析;软文由于文字资料的丰富性,传递的信息极其完整,并;新闻软文营销的特点有:;1.软文具有隐蔽性;软文不同于网络广告,没有明显的广告目的,而是将要;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众面广;软文由于文字资料的丰富性,传递的信息极其完整,并;3.吸引力强,可接受度高;软文营销平台的宗旨是制造信任,它弱化或者规避了广;读,信任度高;4.低成本,高效益

新闻软文营销的特点分析

软文由于文字资料的丰富性,传递的信息极其完整,并且不拘泥于文体,表现形式多样,从论坛发帖到博客文章、网络新闻;从娱乐专栏到人物专访;从电影到游戏……几乎遍布网络的每个角落,因此,大部分的网络用户都是其潜在消费者。

新闻软文营销的特点有:

1.软文具有隐蔽性

软文不同于网络广告,没有明显的广告目的,而是将要宣传的信息嵌入文字,从侧面进行描述,属于渗透性传播。其本质是商业广告,但以新闻资讯、评论、管理思想、企业文化等文字形式出现,让受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如今网络媒体的各个角落都充斥着商业性文章,新闻、博客、论坛等,读者很难分辨出哪篇文章是新闻,哪篇文章是软文,这就是软文存在的最大价值。

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众面广

软文由于文字资料的丰富性,传递的信息极其完整,并且不拘泥于文体,表现形式多样,从论坛发帖到博客文章、网络新闻;从娱乐专栏到人物专访;从电影到游戏……几乎遍布网络的每个角落,因此,大部分的网络用户都是其潜在消费者。

3.吸引力强,可接受度高

软文营销平台的宗旨是制造信任,它弱化或者规避了广告行为本来的强制性和灌输性,一般由专业的软文写作人员在分析产品目标消费群的消费心理、生活情趣的基础上,投其所好,用极具吸引力的标题或话题来吸引网络用户,然后用细腻、具有亲和力或者诙谐、幽默的文字以讲故事等方式打动消费者,而且文章内容以用户感受为中心,处处为消费者着想,使读者易于接受,尤其是新闻类软文,从第三者的角度报道,消费者从关注新闻的角度去阅

读,信任度高。

4.低成本,高效益

传统的硬广告受到版面限制,传播信息有限,投入风险大,成本较高。相比之下,软文营销具有高性价比的优势,信息量大,而且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网站上永久存在。国外一份权威调查显示:企业在获得同等收益的情况下,对软营销的投入是传统营销工具投入的1/10,而信息到达速度却是传统营销工具的5~8倍。此外,软文有非常好的搜索引擎效果,可以进行二次传播,通过软文营销公司的网络整合营销服务,企业可以把相关信息同时发布到互联网上所有大型门户网站以及全国各个地方性门户、行业网站的相关频道,该软文还可以继续被其它网站转载。

5.以消费者为中心

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新方法,软文营销理论上离开了在传统营销理论中占主导地位4P’s理论,以4C’s理论为基础和前提,其主张的观点是:

先不急于制定产品策略(Product),企业软文营销部门或专业的软文营销组织先将重点放在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Consumer Wantsand Needs)上,以消费者为中心,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去制定软文。

暂时不考虑定价(Price)策略,而是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愿意支付的成本(Cost),然后进行双向沟通,直到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不考虑渠道(Place)策略,着重考虑给消费者提供方便(Convinence)以最省事省时的方式获取信息。

抛开促销(Promotion)策略,用“拉”的营销方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并着重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Communication)。

目前互联网中已经出现许多专业软文营销网站,他们专门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策划、写作、

发布软文,其流程如下:

客户在线下单客服联系客户制定营销方案签约付款项目执行营销报告售后服务。 客户可以在专业的软文营销网站进行网上下单,并根据自己的特定要求制定详细的订单,可以对软文完成的时间,题目,内容,字数等提出要求。客户提交订单后客服人员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进行具体的方案策划、媒体选择,价格商定等,然后签订合同,方案执行后软文营销公司给客户反馈关于其策划的软文给企业带来的效果报告,并随时为客户进行售后服务。

与网络媒体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本文论述了与网络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7个问题,即:网络媒体的发表权问题,网络媒体的数字化复制权问题,网络媒体的下载、印出引起版权行使问题,关于网络媒体的合理使用问题,多媒体网络媒体的法律保护,网络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网络媒体的出现,给其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虽然世界各国已对此予以相当的关注,但妥善解决尚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例如,一部数字化的多媒体网络媒体的产生,包含了许多复杂的劳动成果,如何处理好整个创作集体中各成员的各种权属关系?如何对网络媒体著作权归属进行认证?如何对创作素材进行合法利用?既有作品经数字化后是否构成新作品?就网络媒体而言,其著作权保护比封装型电子出版物更为困难。1996年12月20日,国际版权组织关于版权与邻接权协商会议经历了18天艰苦讨论,最终通过了有关电子版物版权的世界公约–《世界版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版权组织表演、唱片公约》,它们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此次的《版权条约》中已明文规定:今后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存储、拷贝都必须经版权人许可,作品的内容、署名等不得任意改变;同时,对加密信息的擅自解密,及擅自生产解码设备,均是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1.网络媒体的发表权问题

著作权法严格规定了对”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作品保护之区别,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网络媒体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否”发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作为版权法的一个概念,不同法系对”发表”一词的解释是不同的。在英美法系中,发表(publishing)是正式地让公众感知,与出版发行是同义语。在中国,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凡在国家出版并标有统一书号或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上发表,或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期刊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登记证或载有有效的国际期刊编号的期刊上发表,称为正式发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申报程序并被批准的音像出版广播电视机构公开广播的作品也视为公开发表。除此以外,在其他刊物等材料上发表作品,视为非正式发表。

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于90年代初。那时出版物在互联网上传输作品的问题还不算突出,所以没有规定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否为”发表”。我们通过对以上有关”发表”的分析,认为在网络上传输作品应视为”发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所以,我们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只须在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使用方式中增加相应的在网络系统中使用的规定即可。但并不是在网络上所有的传输行为都是发表,构成”发表权”中发表的条件是:①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作品。发表权是著作人重要的精神权利,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一权利只有作者才可享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公开,如以欺骗手法泄漏创作机密而在网络中传输的,不视为发表。这一点与专利制度中的”公开”是有所区别的。②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感知。那些仅限于小范围的交流,例如私人之间的E-mail和有限的人士参加的网络讨论、在局域网(例如一单位内)上的交流均不应视为”发表”。③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开过,即使首次进入互联网络,也不应视为发表。

2.网络媒体的数字化复制权问题

在制作网络媒体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所谓数字化是把所有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都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来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因为传统的模拟信息如文字、图像、声音等,需要不同的媒介表达和传输,其传输速度慢,容量也有限。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传输速率可高达窄带ISDN的800倍以上。更重要的是利用宽带ISDN可以传送数字化多媒体的网络媒体。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例如,对作品数字化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数字化权是一种独占权还是非独占权?版权人如何控制这一权利?

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主张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的人认为:一部作品通过计算机进行数码转换,并未产生新的作品,这一行为不具备创造性。而坚持是演绎行为的人则提出:数字化过程实际上是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即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计算机可认别的机器语言,这同将一部外文作品译成英文作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

2.1无论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伯尔尼公约》还是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来看,翻译这一行为应限定在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即”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其中充分体现了翻译者对原著的一些主观理解,以及对所采用的文字的选取和组织,是翻译者基于原作品的再创作行为,属于人类的智力活动。而由计算机完成的数字化转化行为显而易见没有任何的创造性工作,即无创新的成分,当然也就不会有新作品的产生。因此将数字化行为认为是属于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2.2只要我们牢牢把握作品里基于创作而产生的这一概念就可以看出,作品数字化仅是计算机按照人的指令机械地进行自然语言到机器语言的转换,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将它看成为复制行为理论依据更充分。而这种数字化复制行为只是继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复制方式。

2.3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也都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行为。1995年9月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IITF)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和199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WIPO)提出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中,都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

2.4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解释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虽然在这个定义中并未将”数字化”包含在内,但我们可以推导出构成”复制”的条件:①要有特定的复制方式,如印刷。数字化过程也就是以计算机作为工具,以二进制代码为载体的复制方式;②这种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作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数字化的目的也符合这一判据。因为人们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目的正是在于用数字形式对原作进行表达和转换,而不改变原作数据本身;③复制品本身不具有智力劳动的特征。这也是我们判断某一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为”复制”的重要依据。复制过程也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原作中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的创新,反过来是为了使复制品不失真,提高复制的效率与质量,对原作的内容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对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确定了”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那么数字化权自然也就归属”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有关电子出版物(包括网络媒体)及其相关材料的数字化复制权的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可比照复制权中的有关规定。

3.网络媒体的下载、印出引起版权行使问题  

下载、浏览或印出是阅读网络媒体的重要形式。用户可网络媒体从主源上转移到一个外围设备上,也可以将网络媒体从网络文件服务器拷贝到网络中的任一台计算机上,也可以把网络媒体从复制到个人计算机上。下载的内容可以是文本格式也可以是非文本格式。

下载与印出应视为复制行为。网络媒体一般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除非作者声明不准使用,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在下载时应考虑这些知识产权问题:

3.1下载的目的、数量与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根据版权原则,下载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不可有商业上的目的,也不可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销售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总之,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

3.2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的责任:在高速信息网上,仅从终端用户方面保护版权,显然是不够的。国际上出现了要求网络供应商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的倾向,这方面有名的案例是1993年美国Playboy公司诉Frena案。Frena是网络供应商,BBS的经营者。其用户在BBS上下载了Playboy杂志刊载的享有版权的图片。法院判决Frena负有共同侵权责任,其抗辩不知用户的下载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侵权等理由均不能成立。1994年Sega公司又诉MAPHIA出售的装置能用于复制Sega公司的游戏软件,并鼓励用户在其经营的BBS上下载该软件。法院判决MAPHIA出售明知有侵权用途的装置而负有”共同侵权”的责任。这两个案例,美国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工作组发表的《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白皮书,1995)曾经引用过,我国虽尚无这方面的判例,但应引起国内网络供应商与设备制造商的高度重视。

3.3擅自对网络媒体的加密设置解密,可能导致侵权起诉。目前,我们对通过解密等手段非法进入他人网络的行为,仅采用行政保护手段,力度不够。希望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增加生产、销售针对特定系统的解密工具与设备的共同侵权责任。

4.关于网络媒体的合理使用问题  

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光电传播技术的发展,此种”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已经损害而且将继续损害作者的利益。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下,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但在数字技术日益成熟、网络普遍应用的信息时代,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计算机便可接收来自世界各地的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信息,并能快速、低廉地进行复制甚至修改后向世界发送。显然,网络传播的巨大覆盖率和广泛的公开性使传统的”合理使用”变得不那么合理了。这无疑给网络媒体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威胁。

国际影印复制权组织联盟主席柯斯奇娜女士去年六月在巴黎的一次研讨会上说,据欧洲委员会的一份研究报告的统计,由于静电复印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求知欲望的增长,世界上每年影印复制的资料达2 600亿页,即每分钟50万页;人口不到500万的芬兰,每年影印复制的资料达7亿4千万页。被复印的资料中,49%是有版权的作品。加入电子信息网络的用户,通过联机服务,复印电子信息网络传输的作品,特别是未以印刷出版物或电子出版物发行的作品,必然损害其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似不宜继续按”合理使用”对待。不少国家的法律将此种”私人复制”和”家庭录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即允许复制,但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报酬标准或由政府规定,或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与电子信息网络的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

对此各国采取了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对公共安全目的、行政或司法的适当应用,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目的的复制(包括下载等),仍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但逐步缩小合理使用范围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但是,从多种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中取出需要的部分进行组合加工成一部新的作品,不能视为 “合理引用”,而是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作品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又不注明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及作品出处,则可能构成剽窃行为。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指财产权利),则不必取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和第四十六条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可以找到上述结论的依据。

5. 多媒体网络媒体的法律保护  

有许多网络媒体属于多媒体作品. 多媒体作品凝聚了大量开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化。因此将多媒体作品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国内外法学界达成了共识,但在多媒体产品的归属以及在多媒体开发过程中遇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

5. 1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多媒体以其友好的交互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作品,并且一项多媒体创作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的人员和范围都与传统作品的创作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一些人主张将其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以法律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体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应视为汇编(编辑)作品。笔者认为,以文字、语言为主,集文字、声音、图像于一体的”多媒体”,如含人物活动形象,谈话录音的百科全书只读光盘,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品,还是可以按编辑(编辑)作品对待。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编辑(Compilation)的解释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对编辑也有类似的解释。此外,法律上对多媒体仍无明确的定义,多媒体技术依赖信息处理和通信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从多媒体应用的角度看,将文本文件和图像、视频信息综合起来的多媒体数据库将成为其发展核心。因此,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以法律保护,将使得多媒体数据库处于两难境地,产生新的矛盾。

5. 2取得在先作品的授权问题多媒体是文本、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媒体信息的综合,多媒体作品的创作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到大量的在先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有可能多达上百个,也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甚至无法确认权利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求多媒体开发者逐一去取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都是极为可观的。这一点是现行多媒体开发者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多媒体发展的主要障碍。显然,这对现行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

6.网络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网络媒体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的局限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媒体的跨国保护仍然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方面。如:不同国家对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依据哪国的标准保护跨国传输的作品的版权?除了参加有关的国家条约或两国间存在双边协议的国家可以依据条约或协议外,很多国家目前还没有在网络媒体的国际传播中合理保护版权人的法律规定。由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在一国受到保护的作品在他国不一定符合授予版权的条件,或者在一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他国仍然受着版权法保护。如果网络媒体在数十个国家以上传播,则会发挥更加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

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要突破一国或几国立法的地域限制,保护标准也应该逐渐趋于统一。

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计算机技术及电子出版物的发展,既为作品的使用者带来了方便,也为作品的使用者带来了麻烦。与此同时,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也感到无法控制作品的使用。在网络媒体的开发过程中,开发者也难以掌握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信息,即使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也要逐一取得他们的许可,并与之签订许可协议,这是一项手续繁复的工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既要保证作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尊重与有效保护,又要方便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电子出版者(包括电子网络出版者)获得作者的授权,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代表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许可事宜,负责对各种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并提供各类版权信息数据库的检索。由该机构将其成员的作品编号归类,列出目录,提供给电子出版者,并与之签订一揽子的使用许可合同,集体授权,统一收费,然后再将使用费按一定的分配规则与标准分配给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是一种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这些国家里,已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著作权使用管理集体。如美国的电影家协会(MPAA),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的演出权利协会(PRS),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我国自《著作权法》出台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民间著作权管理集体,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软件联盟”等。但这些组织缺乏统一的规范,有的不具备代表性,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和法律规定来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转:①按著作权人自愿的原则设立;②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分别组织;③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权利、权限;④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利的滥用。

为使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公正合理有效地运行,版权法律应确认它的地位,政府应扶持和监督它的业务活动,例如,法律可授权它管理非该机构成员但是本国作者的作品,规定它有权起诉侵犯它管理的作品的版权的人,它发放许可证的使用费标准以及使用费的分配规则,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

科学技术总是走在法律制订者的前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法律工作者应当研究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并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物质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方面是这样,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方面也应当这样。我国的电子出版业刚刚起步,版权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应当有利于它的发展,而不是相反。现在,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我国也应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我国网络媒体及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可喜的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中国版权保护信息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现已经于2000年2月7日正式开通,作为目前国内版权保护领域唯一的综合性信息网,这个网站将在版权保护宣传和提供版权服务等方面作出积极尝试和探索。这个信息网已开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管理、版权社会团体、版权教学科研单位、《著作权杂志》、版权要闻、法律法规等栏目,其中版权保护中心栏目详细介绍了版权代理、版权登记、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法律服务、版权鉴定等方面的知识,并向读者提供版权贸易信息与报酬收转寻找作者等服务。

如何选择网络广告发布渠道及方式

网上发布广告的渠道和形式众多,各有长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网络广告的目标,选择网络广告发布渠道及方式。在目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
(一)主页形式

建立自己的主页,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它不但是企业形象的树立,也是宣传产品的良好工具。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的很多形式都只是提供了一种快速链接公司主页的途径,所以,建立公司的Web主页是最根本的。从今后的发展看,公司的主页地址也会像公司的地址、名称、电话一样,是独有的,是公司的标识,将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二)网络内容服务商

如新浪、搜狐、网易等,它们提供了大量的互联网用户感兴趣并需要的免费信息服务,包括新闻、评论、生活、财经等内容,因此,这些网站的访问量非常大,是网上最引人注目的站点。目前,这样的网站是网络广告发布的主要阵地,但在这些网站上发布广告的主要形式是旗帜广告。

(三)专类销售网

这是一种专业类产品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方式。现在这样的网站越来越多,著名的如Automobile Buyer’s Network、AutoBytel等。走入这样的网站,消费者只要在一张表中填上自己所需商品的类型、型号、制造商、价位等信息,然后按一下搜索键,就可以得到你所需要商品的各种细节资料。

(四)企业名录

这是由一些Internet服务商或政府机构将一部分企业信息融入他们的主页中。如香港商业发展委员会的主页中就包括汽车代理商、汽车配件商的名录,只要用户感兴趣,就可以通过链接进入选中企业的主页。

(五)免费的E-mail服务

在互联网上有许多服务商提供免费的E-mail服务,很多上网者都喜欢使用。利用这一优势,能够帮助企业将广告主动送至使用免费E-mail服务的用户手中。
(六)黄页形式

在Internet上有一些专门用以查询检索服务的网站,如Yahoo!、Infoseek、Excite等。这些站点就如同电话黄页一样,按类别划分,便于用户进行站点的查询。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处,一是针对性强,查询过程都以关键字区分;二是醒目,处于页面的明显处,易于被查询者注意,是用户浏览的首选。

(七)网络报纸或网络杂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内外一些著名的报纸和杂志纷纷在Internet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更有一些新兴的报纸或杂志,放弃了传统的“纸”的媒体,完完全全地成为一种“网络报纸”或“网络杂志”。其影响非常大,访问的人数不断上升。对于注重广告宣传的企业来说,在这些网络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也是一个较好的传播渠道。

(八)新闻组

新闻组是人人都可以订阅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形式,阅读者可成为新闻组的一员。成员可以在新闻组上阅读大量的公告,也可以发表自己的公告,或者回复他人的公告。新闻组是一种很好的讨论和分享信息的方式。广告主可以选择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新闻组发布公告,这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网络广告传播渠道。

以上几种通过Internet做广告的渠道和方式中,主页形式是最主要的。选择怎样的渠道和方式,要根据企业诉求对象的特点和广告的目标以及网上用户的情况来决定,也可以将若干方式组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