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操控下的互联网媒体与新时代下的人民战争(1)

【摘要:互联网这个名利场,我们不难发现,资本掌控了媒体的力量。如果他们仅仅是想赚一点钱,那也就罢了。问题在于,这一套资本-互联网-媒体体系,永远不会止步于合法赚钱。更可怕的是,法律惩戒,对这套体系不伤分毫。这一套体系,出头的马前卒本就是随时准备拿来牺牲的出头鸟。你惩戒一个,资本可以扶植十个,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祖传牛皮癣,专治老中医。】

最近赵v的事情,在网络上继续发酵。很多读者给我留言,说此事绝不简单,除了小燕子,功夫巨星,大师王林,还有马Y哥,他们背后,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实我相信,很多事情背后,确实很黑暗。

去除一些阴谋论的推断,互联网的确就是一个充满算计的名利场,只不过这个名利场,因为不掌控在我们手里,被掺杂了形形色色的毒药。(JD、ZD、TD、HK等等)。

为什么网络媒体时代,我们的资本都错失了机会呢? 因为美国人研究得很早,比我们看得更透彻。

当年这些互联网公司刚刚起步,国内资本根本看不清楚他们的前途,谁也不会给他们投资。想当年,腾讯恨不得一百万就卖了,马Y跑遍北京城,大家都认为此人是一骗子。

薛X子(微博大V,进过号子)还曾经曰过:“(马Y)这厮,长成这幅德性,能够有什么出息?”

于是,所有的网站,最终都接受了美国的风险投资。既然人家老外眼光比我们好,又舍得花钱冒险投资,这些互联网公司做大了,人家赚得盆满钵满,也是理所当然。富贵险中求,范不着羡慕妒忌恨。

如今,互联网早已是第一大媒体,百度的广告收入,前两年超过CCTV,加上阿li、腾讯、微博、sohu、sina、网易这些公司, 互联网媒体,无论是吸引眼球能力,吸金能力,还是对受众的影响力,都已经妥妥成为第一媒体。

传统媒体衰落已经成定局

成为第一媒体,仍然满足不了资本的贪婪。因为他们需要不断地扩张,不断地讲新故事,玩新概念,才能够维持股价高位,才能够从资本市场不断融资。

于是,我们看到互联网公司不止步的扩张步伐,无论是企鹅的版图,阿li的版图,百度的版图,都在滚雪球似的扩张,每天打开网站看科技新闻,都是谁又给谁投了资,谁又给谁购并了。

这些互联网公司,触角已经伸向金融、电影、视频、电子商务诸多领域。

以玩得最深的阿li为例:从2013年投资《商业评论》、新浪微博开始,涵盖了纸媒、电视、视频、垂直媒体、社交媒体、内容发行商和内容生产商等多种形式(包括最近收购的豌豆荚)。

一家公司,几乎控制中国传媒的半壁江山。而这家公司,后台的资本,还不是中国的,就算马Y和资本方表达出最大的善意,想起来仍然令人不寒而栗。

不仅如此,马Y还表现了长袖善舞的公关能力,不仅结交全球权贵,而且和影视圈明星个个交好。这些年,在资本的包装下,在互联网光环笼罩下,阿li和它的老板,享受了聚光灯带来的荣耀和财富。

这里,说一件一般人很容易忽略的小事,我专门留意过,那就是机场的书店。一般来说,机场的店面租金都非常高,连餐饮业都很难存活下去。而实体书店,在现实的店铺都很难生存,开在机场,显然不可能赚钱,以我的观察,也很少有旅客在这些书店买书,倒是无聊等飞机的时候,翻翻书的人很多。

我仔细看了一下这些书,多数都是商界名人的传记。还有一些经营、传记、财经类的书,有一个时期,马Y的头像,几乎占据了一半的书的封面。

机场书店即景

乘坐飞机的,很多都是商务人士,有人定向在给这些高端人士传输一些信息。也就是说,有人花钱在中国,针对特定人群,定向地进行信息轰炸。

机场的事,算一个小插曲。回到互联网这个名利场,我们不难发现,资本掌控了媒体的力量。而我们现在喝着的,就是资本控制互联网媒体的苦酒。

资本加媒体,他们势力太强大了,要钱有钱,要人有人,要技术有技术,要关系也有关系,而且还有海外背景。

强大的互联网公司

他们有强大的网络公关能力,任何对他们不利的言论,他们甚至可以在互联网上删得半点痕迹不留。

他们有强大的传播能力和影响力,他们可以炒红任何一件事,哪怕这件事非常无聊。

而且,在这一套体系中,他们每天还大把赚钱,他们只需要拿出一点点钱,养着一些媒体人,就可以有大把的文章,给他们炒作和吹捧,让他们在资本市场,收获更多(比如美国的马斯克)。也就是说,这一套体系,还有强大的自我造血能力。

如果他们仅仅是想赚一点钱,上下折腾只为财,那也就罢了。问题在于,这一套资本-互联网-媒体体系,永远不会止步于合法赚钱,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人家谋的是后者。

面对这样强大的媒体势力,我们的官媒一直在节节败退,传统的报纸,都快要消失;CCTV如此高大上的国家电视媒体,每年广告收益,已经比不上百度换句话说,假如是开放市场,BAT分分钟都能够融资把CCTV给收购了。(怪不得鼓吹私有化)

我们的宣传阵地,已经到了相当窘迫的境地,人家玩点心灵鸡汤动辄上千万粉丝。我们正能量的声音,却始终散发不出去。

似乎除了法律惩戒,我们的宣传阵地,已经没有太好的手段。而法律惩戒,对个人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这套体系却不伤分毫。一个大V倒下去,人家可以扶植10个大V出来;一个小燕子出事,人家可以再捧红几个别的鸟来。反正,捧红的都是随时准备拿来牺牲的出头鸟。

这套体系,根本不怕打击抓走几个人!

没错,现在还加上了一条,这一套体系,还压根儿不怕牺牲几个小角色。出头的马前卒,你爱抓几个就抓几个,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祖传牛皮癣,专治老中医。

难道,针对这一套有钱有势,有人有物,有关系有背景,有名头有名堂的互联网暗流,就没有反制手段了吗?

答案是打一场互联网时代的人民战争。

毛主席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论联合政府》)。

人民战争

历史翻页到互联网的时代,资本、技术、媒体、舆论控制一体化的时代,他们认为能够控制人民的思想,能够左右中国的潮流,最终却遭遇了他们的天敌,那就是中国人民。

首先是知识界的觉醒,在互联网时代。资本家可以买通很多媒体人,但是中国人实在太多,有才华的人也很多,象楼主这样资质虽然平庸的,当程序员十几年,一转身就能够码字的,也大有人在。

群众可能一时会被误导,但是事实不会骗人。现在国门打开以后,出国的人也越来越多,再好的心灵鸡汤,抵不过自己亲眼所见。(很多人都是出国以后,才怀念国内的治安)。有了对比,很多人才明白,国外并非传说那么好,国内更没有网络上说的差。

在天涯论坛,就出现过很多图片帖子,纪录在海外的一些景象。有图有文有真相。这也是网络时代,人民战争的一部分。

有图有真相的台北大排档,还羡慕大台北不?

还有很多互联网网站,能够顶得住各种“公关”压力,也顶得住金钱诱惑,敢于披露事实真相。事实上,关于赵V的各种开扒真相,在天涯一直都是存在着,近期也一直活跃。

在运营微信号以后,我始终没有放弃天涯的阵地,就是因为天涯的这种情怀担当。

还有微信的公众号,这是微信体系下的一个伟大发明,相当于让每个人都能够发行一份自己的媒体。很多正能量的作者,就是在微信公众号的体系下,不仅迅速传播,而且还能够获利。

以楼主本人为例,拥有CartoonEnglish和SeeComicWorld两个原创认证公众号。每天收入已经能够基本覆盖生活开支。

书写正能量的作者,只要努力,只要写得好,没有资本家支持,一样也可以活得下去,因为有读者的直接赞赏支持。这无疑是一个幸运的时代,遥想当年,路遥连去北京领奖的钱都要借。这个时代,对于优秀的写作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黄金时代。

在人民战争时代,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飞机大炮武装起来的敌人;而在今天,成千上万的读者,每个人一点点的赞赏支持,也汇聚成了巨大的力量,支撑着越来越多的优秀作者加入写作的队伍。

前一阵披露出来的抹黑中国的一个微博团队,30多人一个月补贴就有26万多,每个人平均八千多,比很多辛苦的媒体人都活得滋润。资本家花钱可谓不惜血本,背后的老谋深算,可想而知。

以此看来,舆论战,注定是一场持久战。

你,我,还有千千万万个有正义感的中国人,无论是居庙堂之高,或者处江湖之远,位卑也好,位尊也好,为了我们脚下这片土地的安宁,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安康,每个人都是这一场人民战争的一员。(已经投靠敌阵营,能够转变的我们欢迎,不想转变的,我们坚决斗争到底)。不传谣,不信谣,多一些常识,多一些理性辨识力,不迷信西方的吹嘘,多一些大国公民的自信。在伟大的人民战争面前,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还是那句话,不管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正义必胜,人民必胜。

赵W事件之我见:资本财团势力的亮牌与试探

这是个奇怪又不奇怪的论调:中国很多舆论宣传工作,特别是新闻报道,效果不行,甚至是给网络喷子竖了靶子、提供了吐口水的痰盂(也有人表述为愚弄百姓、谎话连篇)。

持这样观点的人,大约分三种:

第一、积极地做着上述工作,但每每被网民的评论气到的新闻工作者。

第二、本身就对新闻报道的套路持怀疑甚至逆反态度的新闻工作者或非新闻工作者。

第三、喜见于党和政府舆论宣传工作“出丑”的敌对势力或“看客”。

对第一种,重在重视心理调适。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修养,须知,舆论宣传工作从来不是请客吃饭,看不见的硝烟战场气氛也很紧张,只有在心理上坚强、稳定,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灭的斗志。

对第二种,需要组织研讨学习。当前舆论宣传工作确实有太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缺漏,套路也日渐僵化、效能下降,只有充分调动起新闻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尊重人的认知和新闻传播规律,才能给舆论宣传工作新气象。

更复杂和重要的工作是,如何让非新闻工作者的思维和理解方式能够调节到与我们的舆论宣传工作接近甚至一致的频道上,反之亦然。这需要从基础教育开始就潜移默化,不是一二十年就能说彻底完成好的,但现在必须着手,并有自己国家相对独立的思路和体系。

对第三种,已不必太惊诧。台独、疆独、藏独、港独莫不是这么天天巴不得党和政府工作“出丑”,这类人也相当死硬,仅靠舆论宣传基本没有希望能引邪归正。第三种内的大多数却不是这样,他们或经历过现实中的委屈,没有能得到党和政府的及时回应和合理安排,或被一些不客观的舆论误导,对社会现状和未来方向存有怀疑和担忧,严重的则发展为质疑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甚至是执政合法性。争取这些大多数,才是我们舆论宣传工作用力的方向。

这一切的基础都建立在舆论宣传工作的引导主动权在党和政府手里,如果这个主动权已经不在手,那么,会是什么结果?近期发生的赵薇被疑勾连资本财团控制中国媒体圈事件,就是一个很让人细思极恐的舆论宣传变局信号:共青团中央微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紫光阁微博、国家社会和意识形态研究中心“思想火炬”微博,先后遭遇新浪微博不打任何招呼就删除内容,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自家王法”盖过国家法律的胆大妄为,而是充分表露了资本财团有强烈的政治企图。

早在3年前,我就担心过资本渗透并深刻影响媒介问题,因为中国当时的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资本渗透有任何防御和监控能力,即便是今天,这个显而易见的大漏勺也依然存在各类社交和资讯平台,个人只需注册就可以随意发布信息,也就等于短短几年间,中国已实质拥有了几亿个能有媒介发布能力的出口,“个人不能开办媒体”的法条实际废而无用,而这些“媒体”能否发布,其控制权全在掌控这些平台的资本财团手里。一旦资本财团有更强的政治企图或与反党和政府势力一勾结,那么,平台的话语权“失控”完全会演变为对党和政府攻击炮火的“全控”。届时,要想封一家平台不难,但要想封多个财团抱团形成的各类平台,恐怕有心无力,还会遭来不明真相网民的群起攻击(关于马云大规模控股各类网络媒介平台是否有政治企图,我只想说一句:无利不起早,网络媒介平台并不是所有的都赚钱,但为什么他还要控股,我想是个明白人都懂。更深层次的是,当网络媒介平台发声肆无忌惮后,有媒介投放需要的资金都被卷带到了这类网络媒介后,在党和政府手中的传统媒介就失去资金支持,相应声弱上个世纪末以来的文化产业化发展由此更看出是昏聩透顶的决策)。

然而,我们相当一部分从事舆论宣传研究的高校学者,以及执掌舆论宣传工作的部门领导,还在受本来就是西方舶来品的传播学理论误导,幻想“最大公约数”、“用外国人懂的方式讲中国”,枉顾事情的缓急轻重(不久前,网信管理工作一头撤换了领导,其他相关动作估计将陆续披露)。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传统媒体上“形势大好”,另一方面各类平台上“鬼怪乱舞”,而社会现实中,资本财团的利益触角无孔不入,腐蚀了不少地方党委和政府,制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不和谐,与民争利越演越烈,普通平民在对资本财团的惊惧和对党和政府受腐蚀的不信任中,越来越加强对个人私利的守备心,整个国家有离心离德趋势。

所以,习主席的舆论和网信工作讲话,以及“七一”讲话,体现出清醒而有计划的整治思路,意义极其重大。

舆论工作讲话,突出“党媒要姓党”这是抓好当前尚能算党和政府还有主动权的媒介,是第一步,稳住老阵地。

网信工作讲话,告诫领导干部要触网识舆这是让更多领导干部理解为什么网舆不能轻视,为什么要认真倾听和依法整治两手抓,是第二步,冲入新战场(此后,国信办很快就出台了相关法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询关注)。

“七一”讲话,提出“不改初心”舆情都是社会矛盾的反映,矛盾的根源在党和政府自己受到了资本财团腐蚀,重新回到人民身边、站在人民利益立场才能彻底逆转形势,是第三步,破局后决胜。

显然,习主席的“三步走”逐步实施,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有政治企图的资本财团的神经,他们作出了反应:赵薇事件很可能就是一个亮牌,一方面显示自己的实力,另一方面试探网民和受腐蚀官员、特别是舆论宣传战线官员的站队方向。

接下来的较量,注定是生死搏杀,必将更表面喧嚣无聊实则更暗流涌动。

道歉己不重要,该深究谁在删帖

这几天赵氏启用“歹独”拍摄电影《没有别的爱》一事在持续发酵,承受不了压力的赵氏公关团队先后让姓戴的和那个日本人出来道歉。有声情并茂的视频,有快要抹眼泪的文字。其实到了今天这个地步,道不道歉已没多大的意义。民众认不认可这个道歉己不重要了。事件弄这么大,持续的时间这么长,连官媒人民网,环球日报,思想火炬,@共青团中央、@紫光阁、@国防报、《求事》旗下的微博《旌旗》都接连发声,已很清楚地表明事件本身的性质绝不是用人失察那么简单了。赵氏本人及她的公关团队一直在所用演员身上做文章,一直在事件的本身上打转,玩悲情牌、忏悔牌,存在故意转移视线和矛盾焦点之嫌。民众和官媒现在关心的不是用人失察和事后避重就轻的解释及所谓的道歉,他们关注的是谁在疯狂地删贴,四大门户网站集体沉默并删贴、封号的原因。谁有这么大的势力和操控力,居然连官媒@共青团中央的微博都敢删。这个才是赵氏需要站出来说清楚的,至于那些声明和道歉不弄也罢。

一,事件的由来和发酵

事情的起因是是赵微启用台独分子戴立忍拍摄电影《没有别的爱》,并且其中还涉及另一个反华的日本人-水希原子。其实,在这部片子刚拍摄的时候已有多人提醒过赵氏有关姓戴的台独的身份以及日本人反华的背景,然而作为团队运作的操控人,不但无视网民的善意提醒,执意启用“歹独”,事后面对网民的批评更是没有半点反省,斥责网民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她的演职人员,并让“歹独”及影视公司各发一份声明自证清白,影视公司还不忘了在末尾加上几句法律追究的恐吓语。面对广大网友的质疑,赵薇团队非但没有道歉和做出合理解释,反倒认为戴立忍“台独”之说为“不实传闻”,声称“将诉诸法律,维权到底”。此言一出,形同火上浇油,令网友们愤怒不已。他们不但挖出种种证据力证戴立忍“台独”身份,更是把水希原子的反华言行及赵氏的“军旗装”事一并抖了出来,有图有真像。事件发酵至此,越氏不再回应,而是动用了另一种手段-掩民之口。

二,真正可怕的地方是这资本操控媒体

赵氏面对网友有图有真相发掘起底,面对汹涌而来的民意,就一个动作删。大家想想:几大门户网站面对此次事件不但集体失声,还疯狂删除用户关于赵氏事件的所有帖子及评论、留言,封禁大量帐号却保护赵氏帐号并一度禁止留言、评论。

你想想,7亿网民每天产生的帖子、留言、评论如果以小时来计算,每小时就要产生几百亿条留言、评论,一天下来就是几千亿条留言、评论。而几大门户网站能做到统一口径,统一行动这需要多大的操控力!要知道这些大的门户网站可是在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人投资运营的。对一个只拥有几十亿的资产的小小影视运营商赵氏如此关爱有加,如此呵护倍至,那只有一种结果:中国的各大门户网站被某个人,确切地说是被某种势力操控了。而各位网站的负责人明知赵氏启用“歹独”和反华分子拍电影已不是简单的娱乐影视事件,已是立场问题,居然无视事件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可见媒体网站已发展到多么危险的地步。事件的发酵不但没让赵氏及公关团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联袂各大网站采取疯狂的终结行为。甚至连共青团中央的帖子也连删两次,事后被逼谎称是内容有敏感字,自动被屏闭了。这也太能骗“鬼”了,笔者也是老网民了,所谓的敏感字屏闭历来是发文章前的检测或发后很短时间内的人工动作,哪有发半天又说敏感字自动屏敝这种说法。其实它这样的圆谎跟赵氏的声明和微博留言同出一辙,即睁眼说瞎话。区区几百或几千人来戏弄和挑战几亿人的智商和分辨力。要笑爱国民众,胆子确实够大的。底气何来?触碰爱国政治红线的勇气真是让惊恐。这些私有化的媒体网络为何敢掩民之口?为何敢无视官媒?为何敢触碰政治红线?单单国内资本及操控势力绝无可能,它也不敢。很显然这些媒体网络已被境外资本渗透并有可能控制了。这就危险了。这还只是由一部电影,一个台独分子引起的狗血剧,这要真到了在利比亚、敘利亚、乌克兰国家搞颜色革命的程度时,该有多大的破坏力呢?连官媒,共青团中央的微博都敢删!还有什么事不敢做呢?当家的一直强调,作为媒体网络要本着爱国的立场,发民声,解民疑。更是劝各级政府官员多上网,多了解民众的心声。而我们的各大门户网站却干得是掩民之口的勾当,怎么让官员上网了解民声?近几年社会热点不断,一些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妄图借助媒体网络造谣生事,攻击党、政府;妄图颠覆我们的国家,妄图在中国搞颜色革命。请问媒体网络的负责人和管理者,你们准备充当反华势力的代言人、打手和踹门者的角色吗?

政治玩艺人是堕落,艺人玩政治是危险。

网络应用 《2017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企创网:1997年,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牵头与组织有关互联网单位共同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调查,自1997年至今CNNIC已成功发布39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本次是第40次报告。

2017 年上半年,我国个人互联网应用保持快速发展,各类应用用户规模均呈上升趋势,其中网上外卖和互联网理财是增长最快的两个应用,半年增长率分别为 41.6% 和27.5%,网络购物仍保持较快增长,半年增长率为 10.2%;手机应用方面,手机外卖、手机在线教育课程用户规模增长最为明显,半年增长率分别为 41.4% 和 22.4%。基础应用用户规模趋于稳定,提供精准优质内容服务为重点方向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作为基础的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在 2017 年上半年趋于稳定。即时通信市场差异化进一步凸显,领先企业着力流量入口潜力挖掘、内容服务连接能力和商业模式成熟度培养三方面;搜索引擎应用继续保持移动化趋势,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效果尚未对用户体验带来明显提升,市场成长面临较大压力;网络新闻应用呈现出资讯聚合平台化、跨界竞争激烈化和技术核心化三方面趋势;社交应用内外发力,内部聚焦优质内容生产,外部积极与多产业拼接融合。

商务交易类应用保持高速增长,带动国民消费升级

2017 年上半年,商务交易类应用持续高速增长,网络购物、网上外卖和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规模分别增长 10.2%、41.6% 和 11.5%。网络购物市场消费升级特征进一步显现,用户偏好逐步向品质、智能、新品类消费转移,线上线下融合向数据、技术、场景等领域深入扩展,各平台积累的庞大用户数据资源进一步得到重视;外卖行业发展进一步成熟,平台深耕现有业务与横向拓展,但食品和送餐交通安全仍是发展挑战;国民消费升级带动旅行预订需求增长,“提直降代”力度加大,平台在机票业务方面沦为流量入口,酒店预订方面不断对外拓展国际酒店业务,提升盈利能力。

互联网理财市场趋向规范化,线下支付拓展仍是热点

2017 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领域线上线下正在整合各自在流量、技术和金融产品服务的优势,步入从对抗竞争走向合作共赢的发展阶段,网贷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下降,行业朝向规范化发展;线下支付领域依旧是市场热点,网民在超市、便利店等线下实体店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结算的习惯进一步加深,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我国网络支付企业纷纷拓展市场潜力巨大的海外市场。

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稳步增长,行业不断向正规化发展

2017 年上半年,网络娱乐类应用进一步向移动端转移,手机网络音乐、视频、游戏、文学用户规模增长率均在 4% 以上,其中手机网络游戏增长率达到 9.6%。网络游戏行业营收规模显著增长,游戏与 IP 其他环节产业的联动日益加深;逐步推进的生态化和崭露头角的国际化是网络文学行业 2017 年上半年的两大主要发展特征,版权收入有望成为行业营收增长的核心;网络视频行业,各大视频网站均布局包括文学、漫画、影视、游戏及其衍生产品的泛娱乐内容新生态,生态化平台的整体协同能力正在逐步凸显;以秀场直播和游戏直播为核心的网络直播业务保持了蓬勃发展趋势,运营正规化和内容精品化是当前发展的主要方向。

在线教育、网约车服务规模保持增长,共享单车丰富出行方式

截至 2017 年 6 月,公共服务类各细分领域应用用户规模均有所增长,在线教育、网约出租车、网约专车或快车和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分别达到 1.44 亿、2.78 亿、2.17 亿和 1.06亿。在线教育市场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驱动在线教育产业升级;网约车市场经历资本驱动的急速扩张阶段,回归以全局为重的规范化发展道路;共享单车丰富市民出行方式,技术与资本推动行业蓬勃发展。

一、基础应用类应用发展

1.1 即时通信

截至 2017 年 6 月,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 6.92 亿,较 2016 年底增长 2535 万,占 网民总体的 92.1%。其中手机即时通信用户 6.68 亿,较 2016 年底增长 2981 万,占手机 网民的 92.3%。

即时通信市场两极化差异进一步凸显:针对垂直场景或小众用户需求的即时通信产品 仍将连接用户作为主要功能,以扩大用户规模、提升服务水平作为主要目标;而以微信和 QQ 为代表的第一梯队即时通信品牌则致力于构建用户、内容和服务三者间的连接,进而 推动即时通信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核心流量入口。

总体而言,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即时通信应用在 2017 年上半年的变化特点主要集中 于流量入口地位、内容与服务连接能力和商业模式成熟度三个方面:

首先,即时通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流量核心入口的地位已经确立。数据显示,即时通信 的用户渗透率不仅超过九成,明显领先其他手机应用。此外,通过对过去半年新上网的用户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即时通信在新网民各类应用中的渗透率排名第一,达到 80.8%,高 于排名第二的搜索引擎 16.9 个百分点。新网民对即时通信的接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互联 网应用,因此预期未来即时通信的核心流量入口地位将更加巩固。

其次,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产品着力提升其连接服务与内容的能力。在连接服务 方面,微信小程序于 2017 年 1 月正式上线,初步构建起将自身海量流量分发向各类其他 互联网服务的新型生态。在连接内容方面,微信于 5 月上线“搜一搜”和“看一看”功能, 利用即时通信平台上的社交关系链为用户推送优质内容。

最后,即时通信产品商业模式成熟度不断提升,企业营收显著增长。通过为各类增值 业务输送流量,即时通信产品摆脱了依靠自身业务难以变现的问题,形成了蓬勃发展的产 业生态。2017 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腾讯以即时通信业务为核心的相关业务板块营收同比 增幅均在 40% 以上;得益于直播业务的不断成熟,陌陌在今年第一季度的营收同比增幅 达到 421%。

1.2 搜索引擎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 6.09 亿,使用率为 81.1%,用户规模较 2016 年底增加 707 万,增长率为 1.2%;手机搜索用户数达 5.93 亿,使用率为 81.9%, 用户规模较 2016 年底增加 1760 万,增长率为 3.1%。

2017 年上半年,搜索引擎应用继续保持移动化趋势。用户方面,手机端用户增长幅 度远超整体应用的涨幅。企业方面,移动搜索对整体流量的贡献率持续提高,移动营收成 为行业收入增长支柱:百度财报数据显示,2017 年第一季度移动营收在总营收中占比达 70%,高于去年同期的 60%;同期搜狗财报显示,移动端搜索流量同比增长 50% 以上, 移动搜索收入对整体搜索收入的贡献提升到 72%。

人工智能成为推动搜索引擎算法持续改进的核心技术,但用户体验的提升效果尚难以 量化。在移动智能硬件入口端,语音、图像搜索请求量与日剧增,正在赶超文字键入搜索; 在模糊搜索与个性化推荐方面,融合人工智能的匹配算法使搜索引擎能够理解内容,针对 模糊需求提供搜索结果,并可围绕用户属性、习惯和兴趣标签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主动推荐, 例如通过算法推荐的信息流模式,正在替代用户的一部分主动搜索行为。但基于人工智能 技术带来的算法改进,仍需数据和时间的积累,在产品层面的用户体验提升尚未出现突破 性的进展,一搜即达、知识图谱等更加精准和全面的搜索服务还未进入用户视野。

搜索引擎行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广告营收同比增速和净利润均出现下降,创新商 业模式成为行业重要关切。搜索引擎行业外部竞争压力较大,垂直应用如网购、旅游、新闻、 社交领域的搜索快速发展,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进程相对落后;行业内部 面临新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微信搜索的加入将对现有格局产生影响;用户搜索流量增长乏 力,来自 PC 端的搜索需求已接近饱和,而移动端的搜索需求则分流明显;增强现实技术 正在逐步获得实践应用、在线流媒体服务兴盛、原生广告与内容营销需求日益旺盛,广告 主可选择的广告形式更加丰富、议价能力提高,搜索关键字广告的优势减弱。

1.3 网络新闻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 6.25 亿,半年增长率为 1.7%,网民使 用比例为 83.1%。其中,手机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到 5.96 亿,占手机网民的 82.4%,半 年增长率为 4.4%。

网络新闻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最早的互联网应用之一,作为信息获取的基础应用,网络 新闻服务形式已经从早期的以采编分发为主的自主传播模式转化到以用户资讯需求为主的 资讯平台供给模式。目前,新闻资讯领域主要体现出三个特点:

首先,资讯聚合平台化趋势促进分工进一步明确。资讯聚合平台较以往以自主采集分 发为主的新闻运营模式在内容形式和规模有极大提升,而在这种趋势下,网络新闻的提供 者和分发平台的分工也进一步清晰。内容制作方已经从以往以专业媒体为主转换到专业机 构与自媒体并存,而作为内容聚合的平台方主要以技术为核心进行产品运营、资讯分发、 用户维系等工作。

其次,整体资讯内容过剩,跨界竞争日趋激烈。平台化的资讯传播模式促使大量内容 提供者涌入,形成专业媒体、自媒体同台竞争的格局。这种情况一方面拓展了信息类型, 从以往文字、图片扩展至视频、直播;另一方面服务模式也与视频、微博、直播等应用存 在交集。在这种形势下,资讯聚合平台不仅与专业新闻网站形成竞争态势,同时也与其他 应用形成潜在竞争关系。

最后,技术成为新闻资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内容及用户的增多也对资讯平台提供的 内容质量及传递的精准性造成挑战。这种情况促使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发展成为资讯 服务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大数据、神经网络、自然语言理解、自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 术的应用将促使资讯聚合平台在资讯推荐、营销推广乃至更深入的内容制作、互动沟通等 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

1.4 社交应用

截至 2017 年 6 月,使用率排名前三的社交应用均属于综合类社交应用。微信朋友圈、 QQ 空间作为即时通信工具所衍生出来的社交服务,用户使用率分别为 84.3% 和 65.8%; 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得益于名人明星、网红及媒体内容生态的建立与不断强化,以及在短 视频和移动直播上的深入布局,用户使用率持续回升,达 38.7%,较 2016 年 12 月上升 1.6 个百分点。垂直类社交应用中,豆瓣作为兴趣社交应用的代表,用户使用率为 8.6%。

2017 年上半年,各类社交平台内部聚焦优质内容生产,外部积极与多产业拼接融合。

从行业内部来看,内容成为各社交平台体现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平台成为连接优质 内容生产方和用户的窗口,内容生产方从专业媒体、公关机构、大 V 向网络红人、粉丝及 普通用户延伸。内容品质的不断提升,提高了用户付费意愿,推进平台进一步完善优质内 容付费服务模式。同时,社交平台进一步推进用户分级,为不同用户提供不同服务,提高 优质内容推送的精准度,提升用户的会员付费意愿。

从行业外部来看,社交平台的移动性使行业不断与其他领域拼接融合,从网红、直播、 社群等紧密相关的细分领域,到广告、游戏、电商、金融、O2O 等,在相关产业链寻求更 大发展及变现机会。广告仍是社交平台商业化的主要模式,2017 年上半年,微信朋友圈、 微博等综合社交平台基于用户属性与兴趣,利用图片、文字、视频等展现方式,开展精准 广告推广。

二、商务交易类应用发展

2.1 网络购物

截 至 2017 年 6 月, 我 国 网 络 购 物 用 户 规 模 达 到 5.14 亿, 相 较 2016 年 底 增 长 10.2%,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 4.80 亿,半年增长率为 9.0%,使用比例由 63.4% 增至 66.4%。

网络购物市场消费升级特征进一步显现。一是品质消费,网民愿意为更高品质的商品 支付更多溢价,如乐于购买有机生鲜、全球优质商品等;二是智能消费,智能冰箱、体感 单车等商品网络消费规模相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三是新商品消费,扫地机器人、洗碗机、 等新商品消费增长迅猛。除国民人均收入提升、年轻群体成为网络消费主力等因素外,电 商企业渠道下沉和海外扩张带动了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使农村网购消费潜力 和网民对全球优质商品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进一步推动了消费升级。

线上线下融合向数据、技术、场景等领域深入扩展。2017 年上半年,电商企业加快 与实体零售企业投资合作,探索在数据、供应链、支付、物流、门店、场景、产品等全方 位实现整合互通和优势互补。同时,以便利店为代表的线下零售业态成为市场布局热点, 多家便利店企业获得巨额融资。伴随融合不断深入,线上线下边界模糊化、零售业态碎片化、 消费场景智能化的全新商业形态正在形成。

数据资源竞争白热化,数据安全与数据开放共享成为企业和政府面临的发展挑战。菜 鸟物流与顺丰物流数据接口之争、线上平台与线下企业开展投资合作等市场行为无不反映 出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商业竞争中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制高点。而企业如何获取数 据以及界限,如何构建开放、公平、安全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已成为政府和企业共同面对 的问题。

2.2 网上外卖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 2.95 亿,较 2016 年底增加 8678 万, 增长率达到 41.6%。其中,我国手机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 2.74 亿,增长率为 41.4%, 使用比例达到 37.9%,提升 10 个百分点。

在行业发展进一步成熟,盈利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外卖平台深耕现有业务与横向拓展 成为必然选择。外卖业务上,各平台仍在投入巨额补贴以提高市场渗透率,同时继续推进 精细化运营以提升用户体验,如为用户提供食品安全理赔保险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升 级物流调度引擎等。业务拓展上,外卖互联网企业加快向综合生活服务平台过渡的步伐, 开始利用外卖物流系统提供更多品类、场景的配送服务,如日用百货、鲜花蛋糕以及送药、 跑腿代办等生活服务。

食品安全和送餐交通安全仍是外卖行业面临的两大发展问题。食品安全方面,2017 年上半年多家平台因存在无证店铺、商铺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受到食药监局通报,部分问题 商铺被下线。送餐安全方面,由于外卖平台主要采用众包模式运营,配送体系缺乏统一规 范和管理,配送员超速行驶、驶入机动车道、闯红灯等情况时有发生。外卖平台在超出自 身运营维护能力的情况下大肆扩张、过分强调业绩指标是导致外卖行业食品和交通安全问 题出现的重要因素。

2.3 旅行预定

截至 2017 年 6 月,在网上预订过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规模达 到 3.34 亿,较 2016 年底增长 3441 万人,增长率为 11.5%。在网上预订火车票、机票、 酒店和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分别占比 37.6%,19.1%,20.5% 和 9.3%。其中,手机预订 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 2.99 亿,较 2016 年底增长 3717 万人, 增长率为 14.2%。我国网民使用手机在线旅行预订的比例由 37.7% 提升至 41.3%。其中, 手机预订酒店的使用率提升幅度最大。

国民消费升级激发更多潜在需求,旅行预订企业竞逐市场拓展盈利空间。

在线机票领域,“提直降代”力度加大,OTA 平台机票业务成为流量入口。继国内 航空公司着手落实国资委“直销业务提升至 50%”任务后,OTA 平台机票业务收益渐渐 趋向于“零佣金”,盈利空间被不断挤压。与航空公司相比,OTA 平台能够一站式提供更 多的航空公司和航班选择以及接送机、酒店等搭配服务,其机票代理仍为彼此不可或缺的 战略业务,更多的承担着流量入口职责。

酒店预订领域,对外拓展国际酒店业务,对内向二三线城市渗透,提升盈利能力。中 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和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OTA 平台或投资并购 海外旅游公司或与海外酒店直连合作,加速布局全球酒店业务。与此同时,国内旅游自由 行模式兴起,小长假周边旅游发展迅速,二三线城市酒店预订需求攀升,OTA 平台从盈利 性最高的区域拓展,下沉渠道、服务,深挖二三线城市酒店预订市场潜力。

旅游度假产品预订领域,OTA 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定制游成平台布局重点。随着在线 流量红利消失,线上获取客户成本变高,而二三线城市居民门店消费习惯仍在,OTA 平台 频繁并购线下旅行社进行实体店布局,拓展新的客源空间。此外,消费升级背景下,定制 游需求大幅增加,其国内市场处于培育阶段并分化成双重格局。一方面,创业型企业面临 资源整合和流量获取压力转向企业客户求生存;另一方面,大型 OTA 平台开发新旅游度 假产品,在定制游市场中展开竞争。同时,小型旅游电商借助社交平台挖掘用户消费潜力, 以巴士游切入目的地最后一公里市场。

三、网络金融类应用发展

3.1 互联网理财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 1.26 亿,较 2016 年底 增加用户 2724 万人,网民使用率从 13.5% 升至 16.8%。

与零售业态相似,互联网理财领域线上线下正在经历流量、技术和金融产品服务整合, 步入从对抗竞争走向合作共赢的发展阶段。2017 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在渠道和技术领 域融合态势初步显现,理财平台开始引入基金公司、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开放货币基金 代销渠道和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市场的新变化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理财行业发展:渠道融 合来看,拥有流量的互联网平台开放入口丰富了线上理财产品,用户购买传统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更便捷;技术融合来看,平台数据、技术开放将提升金融机构产品、服务与用户需 求之间的匹配效率,加速理财产品和模式创新,满足用户多样性的理财需求。

网贷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下降,行业朝向规范化发展。2017 年上半年,受流动性收 紧影响,互联网货币基金、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有较大幅度增长,收益率普遍达 到 4% 以上。与之相反,P2P 网贷理财产品收益率则呈现持续下降趋势,这种变化一方面源于网贷平台运营和获客成本增加,更重要的是源于行业监管政策的日趋严格和规范。在 2016 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部分平台根据监 管细则在 2017 年上半年完成整改,部分高收益、高风险的劣质网贷平台则退出市场,使 行业收益率回归到更合理的水平。6 月,整治工作宣布延期一年,网贷理财行业在 2017 年转型探索后将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3.2 网上支付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 5.11 亿,较 2016 年 12 月,网 上支付用户增加 3654 万人,半年增长率为 7.7%,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 64.9% 提升至 68.0%。其中,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 5.02 亿,半年增长率为 7.0%, 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 67.5% 提升至 69.4%。

线下支付领域依旧是市场热点,网民在超市、便利店等线下实体店使用手机网上支付 结算的习惯进一步加深。本次调查数据显示,网民中在线下购物时使用过手机网上支付结 算的比例达到 61.6%。在线下消费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的用户中,有 35.1% 用户表示日常 线下消费更多使用手机网上支付,有 31.8% 用户表示更多使用现金、银行卡支付,其中一 线城市线下消费更多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 40.9%。

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我国网络支付企业纷纷拓展海外市场。一方面,我国支付企 业采取与当地商户合作的方式,深挖海外旅游支付场景,以满足国内出境游网民境外支付 需求为带动,逐步向当地消费者渗透。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注资、开展战略合作等方式 更为快速地抢占海外市场,加速我国支付企业的全球化布局。我国网络支付应用正在快速 向全球不同区域的网民触达,海外市场的拓展也将为我国支付企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广阔的 空间和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

四、网络娱乐类应用发展

4.1 网络游戏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 4.22 亿,较去年底增长 460 万,占整 体网民的 56.1%。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 3.85 亿,较去年底增长 3380 万,占手机网民 的 53.3%。

2017 年上半年国内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稳定,营收规模显著增长,游戏与 IP 产业链上 其他环节的联动日益加深。从游戏本身的发展来看,竞技与社交仍是促使重度游戏保持极 高营收能力的核心元素,而随着游戏用户群体的不断垂直细分,作为小众市场的单机游戏 有望成为新的行业增长点。

从行业发展上看,营收增长与产业联动加深是 2017 年上半年网络游戏行业两大发展 特点。在行业营收上,以手机游戏作为核心动力的网络游戏市场营收依旧保持高速增长。 财报数据显示,腾讯和网易作为国内最大的两家游戏公司,其 2017 年第一季度的游戏业 务营收同比增长分别达到 34% 和 78.5%。在产业联动上,网络游戏厂商与文学、影视企业的合作日益紧密,从上游 IP 生产到下游 IP 变现的产业链更加稳固。阿里游戏、万达院线、 蓝港互动等游戏厂商陆续在 2017 年上半年公布了 IP 改编游戏计划,并联合优酷、爱奇艺 等视频网站进行影视作品协同营销。

从游戏类型上看,竞技属性仍是目前拉动网络游戏营收显著增长的核心要素,而以线 上作为主要分发渠道的 PC 单机游戏市场潜力初步显现。竞技游戏在今年上半年的 PC 和 手机端均延续了强大营收能力,以此为基础衍生出的赛事活动等周边产业生态呈现繁荣景 象,推动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等电商企业先后“跨行”进入这一领域。此外,虽然 PC 端单机游戏已经沦为游戏行业的垂直小众市场,但国内用户付费能力的提升和版权环境的 改善使得其逐渐展现出较强发展潜力。有数据显示,2017 年第一季度海外单机游戏发行 平台 steam 在中国拥有超过 1500 万用户,环比增长率达到 57%,广阔的市场空间吸引以 腾讯为代表的国内游戏厂商开始进入该领域进行布局。

4.2 网络文学

截至 2017 年 6 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 3.53 亿,较去年底增加 1936 万,占网民 总体的 46.9%,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 3.27 亿,较去年底增加 2291 万,占手机网 民的 45.1%。

逐步推进的生态化和崭露头角的国际化是网络文学行业 2017 年上半年的两大主要发 展特征。随着行业寡头化的加剧,资金与版权资源充沛的大型网络文化娱乐集团不断推进 以网络文学 IP 为核心的生态化建设,与此同时,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开始在海外受到青睐, 网络文学作品出海将成为行业下一步发展重点。

在生态化建设方面,以网络文学 IP 为核心的生产和改编被作为行业发展的核心工作 得到持续推进,版权收入有望成为行业营收增长的核心。数据显示,2016 年网络文学行 业版权收入的占比同比增长近一倍,预示了未来网络文学版权收入在行业营收中将逐渐占 据更加重要的地位。为此,阿里文学与优酷、阿里影业合作,阅文集团与万达影业、腾讯 游戏合作,分别设立专项基金鼓励网络文学作者生产优质内容,并提供集团其他业务资源 为网络文学 IP 变现铺平道路。

在国际化发展方面,海外读者对于中文网络文学的兴趣不断提升,使得网络文学企业 将拓展海外业务列为发展新方向。海外读者对于国产网络文学兴趣强烈的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国产网络文学为海外读者提供了低成本了解中国的渠道,使得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中 国文化输出的方式之一;其二,国产网络文学行业在国内经过长期、激烈的竞争,已经拥 有相当高的产业成熟度,作品数量和质量均相比从前明显提高。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海 外中文小说翻译网站蓬勃发展,阅文集团旗下起点国际也在今年 5 月宣布正式上线,成为 其海外布局的开端。

4.3 网络视频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 5.65 亿,较 2016 年底增加 2026 万人, 增长率为 3.7%;网络视频用户使用率为 75.2%,较 2016 年底提升 0.7 个百分点。其中, 手机视频用户规模为 5.25 亿,与 2016 年底相比增长 2536 万人,增长率为 5.1%;手机网 络视频使用率为 72.6%,相比 2016 年底增长 0.7 个百分点。

2017 年上半年,网络视频行业继续在竞争中发展,各大视频网站都在努力布局包括 文学、漫画、影视、游戏及其衍生产品的泛娱乐内容新生态,生态化平台的整体协同能力 正在逐步凸显。

政策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视频行业内容监管审查,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 展。继 2016 年对直播节目、新闻信息服务、网生内容进行监管后,2017 年 6 月,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强调网络 视听节目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和尺度。政策管控有利于行业整体内容质量提升,对 各播出平台的内容布局产生较大影响。

视频内容方面,版权内容趋于稳定,自制内容迅速发展,短视频内容重获关注。2017 年,各大视频网站依旧花重金购买版权剧、版权综艺节目以保证流量,同时也加大对自制剧、 自制综艺节目的投入,大阵容、大资本、大制作正在成为网络剧、网络综艺节目发展的新 常态。大型视频平台内部的影视企业也加速进行上游布局,实现对影视 IP 的全产业链开发, 为视频网站提供内容动力。此外,各大视频网站在今年都将短视频列为自身娱乐生态模式 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视频内容的长尾效应。

商业模式方面,视频广告形式不断突破,用户付费、衍生产品迅速发展,视频网站盈 利模式多元化。近年来,网络视频内容营销潜力不断爆发,除剧内植入广告外,剧外原创 贴、创可贴、移花接木等创意式植入渠道备受广告主好评。同时,视频用户付费习惯逐渐 养成,用户付费市场急速增长,依托于影视剧 IP 的其他收入模式,如游戏、衍生周边等 业务收入规模也得到增长,促进行业盈利良性循环。此外,视频网站的直播频道 / 直播产品、 短视频的繁荣,都会带动增值服务模式发展。

4.4 网络音乐

截至 2017 年 6 月,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 5.24 亿,较去年底增加 2101 万,占网民 总体的 69.8%。其中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 4.89 亿,较去年底增加 2138 万,占手机 网民的 67.6%。

整合集团资源与完善版权布局是 2017 年上半年国内网络音乐市场的主要发展方向:

对于内部资源的持续整合仍是目前各大网络音乐集团的首要工作。经历连续并购之后, 国内网络音乐市场寡头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腾讯、阿里等音乐集团通过并购获得了大量 品牌和产品资源,如何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在各产品间形成差异化是这些音乐集团 面临的重要难题。2017 年上半年,QQ、酷我、酷狗三家品牌音乐正式合并为腾讯音乐娱 乐集团;阿里音乐收购线下演唱会票务平台大麦网试图打造“线上音乐 + 线下演唱会票务” 的 O2O 模式;网易云音乐则宣布拆分为独立公司,并完成了 A 轮融资。

在整合资源的同时,网络音乐厂商的版权布局也在持续推进。随着国内网络音乐版权 环境的不断完善,盗版侵权现象在过去两年中受到严厉打击,行业不法侵权行为明显减少, 版权资源对网络音乐厂商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在这一大背景下,差异化的版权资源逐渐成 为各大网络音乐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吸引各网络音乐厂商投资音乐版权市场。2017 年上 半年,小米和腾讯先后与包括华纳、环球、索尼在内的三大国际唱片公司达成版权合作, 网易云音乐在最近一轮融资中也表示新引进的资金将投入到版权体系的建设中。

4.5 网络直播

从网络直播 的内容类别来看,游戏直播和真人秀直播用户使用率明显增长。截至 2017 年 6 月,网络直播用户共 3.43 亿,占网民总体的 45.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 达到 1.80 亿,较去年底增加 3386 万,占网民总体的 23.9%;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达到 1.73 亿,较去年底增加 2851 万,占网民总体的 23.1%。

以秀场直播和游戏直播为核心的网络直播业务保持了蓬勃发展趋势,多家大型直播平 台在 2017 年上半年完成高额融资。从行业发展来看,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正规化和内容 精品化是其目前发展的两大主要方向。

游戏和真人秀直播的运营正规化进程在上半年得到有力推进。自去年底《互联网直播 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以来,针对网络直播平台低俗内容的治理行动在今年上半年陆续展开。 1 月,文化部召开网络表演企业通气会,要求各直播平台对违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清, 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打击“三俗”等违规内容。4 月,北京市网信 办等相关部门约谈今日头条、火山直播、花椒直播,依法查处上述网站涉嫌违规提供涉黄 内容,责令限期整改。经过多番治理,低俗网络直播内容已经基本绝迹,清朗的网络直播 空间逐渐形成。

直播平台将优势资源集中于 PGC 内容(专业生产内容)生产,使得网络直播内容的 精品化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 2016 年有所不同的是,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 展过程中专业化程度逐渐提高,直播平台对于 PGC 内容创作的资源倾斜力度加大,使得 非专业的 UGC 内容(用户生产内容)很难再与之抗衡。节目特色、媒体资源与运营能力 将成为未来网络主播的三大核心竞争优势。腾讯旗下 NOW 直播和 YY 旗下虎牙直播均在 上半年推出激励原创内容生产者的生态扶持计划,设立专项基金并投入媒体资源对主播的 内容创作、曝光、运营等各环节进行支持。

五、公共服务类应用发展

5.1 在线教育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 1.44 亿,较 2016 年底增加 662 万人, 半年增长率为 4.8%;在线教育用户使用率为 19.2%,较 2016 年底增加 0.4 个百分点。其中, 手机在线教育用户规模为 1.20 亿,与 2016 年底相比增长 2192 万人,增长率为 22.4%; 手机在线教育用户使用率为 16.6%,相比 2016 年底增长 2.5 个百分点。

少儿英语在线教育市场迅速发展。2016 年以来,以 VIPKID、哒哒英语、51Talk 青 少英语等为代表的线上品牌英语培训机构迅速占领市场,新东方、学而思等传统线下机构 也都纷纷布局,在线少儿英语培训市场呈激烈竞争态势。其中,一二线城市因为经济水平 较高、父母教育观念较先进、互联网科技较发达等原因成为在线少儿英语教育的主导消费 区域,未来三四线城市发展空间较大。

人工智能技术驱动在线教育产业升级。2017 年人工智能教育产品陆续问世,从沪江 网的“Uni 智能学习系统”到学霸君的“高考机器人”,再到英语流利说的“AI 英语老师”, 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进入和影响在线教育。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落地场景主要 包括语言类口语考试和智能阅卷、自适应学习、虚拟学习助手和专家系统,基本覆盖“教、学、 考、评、管”全产业链条。部分在线教育平台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服务效果,采用 技术引流与直播课程形式相结合吸引用户付费,另一部分技术导向型企业则利用技术输出 的形式与体制内学校合作,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口语测评、智能评卷等场景,商业前景向好。

5.2 网约车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网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到 2.78 亿,较 2016 年底增加 5329 万, 增长率为 23.7%。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规模达到 2.17 亿,增长率为 29.4%,用户使用比 例由 23.0% 提升至 28.9%。

网约车市场经历资本驱动的急速扩张阶段,回归以全局为重的规范化发展道路。

网约车新政给市场退烧,行业发展方向已定,各地实施细则兼顾城市发展调整准入门 槛。2016 年 11 月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立足城市生态化发 展全局,适度调控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化解了网约车急速发展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促进 行业进一步规范、协调、有序发展。随后,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等 42 个城市根据自身发展,出台了政策宽松不一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其中,一线城市本地 户籍、本地牌照的要求,有助于“城市病”的防控治理;中小城市不对户籍做限制,并且 放宽对车辆本身的性能要求,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就业的多元化。

网约车企业应对监管政策,分道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网约车新政实施半年以来,企业积极探索,拓展盈利方式。首汽集团从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积极向网约车运营服务转型、 扩张,同时搭建开放加盟平台。神州优车围绕汽车服务,构建租车、专车、汽车金融、汽 车电商四大运营体系支撑未来发展。滴滴调整平台价格策略,部署多元化业务格局,拓展 拼车、租车服务,以及海外市场营运业务。不仅如此,面对网约车的激烈竞争,传统巡游 出租车网络化转型升级已是大势所趋,滴滴以互联网软件服务平台身份介入,在以网络技 术驱动效能提升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5.3 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服务自 2016 年下半年起在资本的大力推动下实现了快速发展,小型共享单 车创业公司不断涌现,行业头部品牌则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完成多轮融资。截至 2017 年 6 月,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已达 1.06 亿,占网民总体的 14.1%,其业务覆盖范围已经由一二 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渗透,融资能力较强的共享单车品牌则开始涉足海外市场。

共享单车的蓬勃发展得益于三点主要因素:其一,移动上网设备的普及和移动网络环 境改善为共享单车业务大范围铺开奠定了基础;其二,一二线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虽然发展 日趋完善,但仍不能覆盖到用户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其三,国内良好的融资环境成为 共享单车业务快速发展的催化剂,推动共享单车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大范围铺开。对于 交通压力较大的一线城市而言,“公共交通 + 共享单车”的出行方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简单、 经济、高效的解决方案,是互联网服务在线下惠及民生的具体表现。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 共享单车带来的市政管理、押金监督和服务运营等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重视。

市场洗牌重组和引入技术创新将成为共享单车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市场方面, 共享单车行业的洗牌重组态势已经初步形成。共享单车创业公司虽然大量出现,但小型创 业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均相对较差,很难与具备先发优势的领先企业竞争,行业寡 头化趋势在所难免。技术方面,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行业差异化竞争的核心。共享单车带 来的市政管理、押金监管问题不容忽视,将物联网、卫星定位、互联网信用等新技术与共 享单车进行融合创新将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媒体革命

里约奥运会开幕,希腊除了流传下来奥运会这一体育盛事。希腊人菲迪皮茨为了传捷报而有的马拉松一跑,如今也成了普及全球一项体育活动。看着奥运直播,回想两千多年前的马拉松之跑,或许就能让我们更加理解如今的信息时代。

人类进入社交媒体的信息时代,信息战场遍及生活每一个角落,IS恐怖组织成立“生活媒体中心”在推特等社交媒体中大量发布宣传资料,招兵、募捐,展示“战果”以及发表各种的“外交”声明。

正是在这个信息时代,我们经常接到的各种投资骚扰电话、中奖诈骗短息,这与我们的个人信息遭窃密不可分。因此在信息时代里,信息犹如农业时代的田地,工业时代的机器一般重要。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为社会结构的中心。

网络新媒体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在今天,互联网时代的信息革命中,对于媒体可以说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因为信息的传播离不开中间媒介,媒体在传播之中的巨大作用自然有目共睹的。以两百年的中国近代史为例,“邸报”曾经是大清帝国公务员系统的内部媒体,发达的驿站系统曾让康熙皇帝引以为傲。20世纪60年代,每一个村头电线杆上“大喇叭”,则是中国工业化初期的媒体标志。中国的媒体也是从驿站快马→电报报纸→广播电话→电视手机,再到新世纪的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媒体,相对于报纸、杂志、电视等工业时代的媒体,被称为新媒体。而新媒体的出现正是传媒领域信息化的表现,也是媒体进入信息时代的产物。

互联网革命中的媒体生态:人人都是菲迪皮茨

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互联网上的每一个人,都在实际上成为信息的生产者。这就使得媒体生态不再是一方发出,多方接收的集中结构,而成为了多方发出,多方接收的分散结构。在古代,为了捷报能够快速传回,菲迪皮茨信使有了马拉松之跑,如今我们通过网络却可以随时随地将“生活中的信息”到处转发,可谓“人人都是菲迪皮茨”。第一阶段就是各大门户网站的崛起,相对于“不差钱”的传统媒体,新浪、搜狐、网易等互联网服务商,出于生存和盈利的需要,必须竭力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创造信息需求点。而在用户还不能创造内容的早期互联网时代,这些门户网站就成为互联网信息生产的先行者。第二阶段就是论坛、博客为代表在Web2.0的兴起,用户进入各大门户网站中,生产内容成为信息的提供者,也就是今天UGC(用户贡献内容)的出现。第三阶段,就是以微博、推特等社交平台与优酷、土豆等视频分享网站的火热,特别是互联网向移动端的延伸,更是让移动社交与视频直播成为新起之秀,让用户能够更方便地生产和传播内容。

网红:你是菲迪皮茨,还得是Papi酱

技术的革新带来媒体生态改变的可能性,然而真正引起传媒领域出现革命的实质,正是在于“信息内容”的生产链发生了革命。在工业时代,通过新闻检查、出版审核等组织化力量的技术性约束,能够对“信息生产过程”进行实际控制。在高度政治化社会表现为政治力量对舆论的引导和约束,在消费化社会则是资本与社团力量对媒体的控制。

因为在工业时代,拥有采编权记者本身是组织化力量的一员,自然受到其背后组织化力量的约束。然而新媒体革命的影响,让社会成员在互联网世界中进行了一次再组织,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内容生产者获得了相当的自主性。例如今年最热的网红“Papi酱”,就是以搞笑视频爱好者的身份,在众多视频上传者中脱颖而出。

既然每个人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的技术加持,都可以获得内容生产的机会,那么游戏又回到同一水平线上。在网络媒体领域中,仍然是优质内容才能在海量信息中被发现,而获得众人的认可。这样出身于中戏,对于表演艺术和网络文化非常熟悉Papi酱才能获得众多的点击,赢得粉丝的欢心。

结语:媒体融合才是互联网时代的制胜之道

信息技术的革命导致了内容生产链的重新组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内容生产逻辑的改变。媒体工作的基本原理仍然存在,只有满足受众需求的内容才能得到欢迎。所以网络新媒体在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中,会争夺优质内容资源。传统媒体进入网络环境中,也意味着需要对新技术所创造的媒体生态有足够地了解。“既能上天,又接地气”才能在信息时代的媒体生态中获得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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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新规 违反将处罚万元以上罚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

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

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迈上新台阶。

答记者问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2

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3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4

《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5

《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6

《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7

《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8

《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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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动车风口来袭 今后还将面临哪些困境

从小牛崛起,互联网品牌甚嚣尘上到现在的偃旗息鼓,他们到底经历了什么?

上至《新闻联播》,下至土老板,互联网磨刀霍霍宣称要打倒一切旧思维,可他们的超级红利却在迅速消退,这又源于何处?

互联网大牛刘强东宣称下一个创业的风口是在传统行业而非互联网,他的理由到底在哪里?

我们可能看到了互联网正在改变所有,但也别忘了他也正越做越重。

或许,只目前来看,这个新的工具,点石成金的咒语,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行业。

起码在电动车领域,近年的市场证明——线上市场的唱衰不无道理

1.售后难以为继

这几乎是所有互联网品牌的通病。

由于本身其线上销售的局限性,建立完善的售后系统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更难上加难。

大多选择以授权模式建立维修网点,但这种并非厂家直属的模式导致的服务更是参差不齐

尤其是电动车这样的大宗商品,售后体验感差导致的结果就是带给消费者最糟糕的购物体验。

2.消费人群局限

互联网电动车品牌大多以众筹的形式与消费者进行对接。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更强的媒体和社交属性,可盈利的范围和空间更大。

坏处同样明显,目标用户更窄,局限于城市白领阶层

而在草根行业的电动车中,只这一点便限制他的发展——即便被广泛赞誉的小牛一年销量也才5万多台,这样的成绩在行业内比比皆是。

3.更大的决策风险

互联网品牌似乎都有一个共性——叫好不叫座。

远超一般品牌的网络传播声量下,是销量的岌岌可危,问题出在哪里?

在不了解真实产品信息下,消费者购买这些互联网品牌,需要面临更大的决策风险

目前的消费现实是,我们会更倾向于选择头部知名品牌。

而要解决这种消费偏好,便需要从产品本身着手,以实际体验来打消消费者的决策疑虑。

但偏偏,缺乏体验感同样是互联网产品的缺陷之一。

4.产品单一

和传统电动车企业的高频次新车型推出相比,互联网品牌的“墨迹”就更为显眼。

在消费者购车意向更为多样化的当下,产品单一的互联网品牌注定只能网罗更为单一的客户群体

这样的做法固然能有效的培养自己的忠实粉丝,但也限制了未来往更广阔市场拓展的可能性。

这和摩企在转型电动车产业中的表现何为相似。

我们看到互联网企业的入局虽然没有为整个电动车行业带来真正的革命。

但无可否认的是,他们用自己一些有趣的思路给这个行业重新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

在竞争愈加激烈的当下,他们前路究竟在哪里?

市场,或许会最终做下决定。

美格国际公关荣获2018 互联网+公关传播业TOP55

日前,《互联网周刊》公布“2018互联网+公关传播业TOP100”奖项榜单,美格国际公关连续三次蝉联“互联网+公关传播业TOP100”,位列第55位,成为互联网时代最具品牌传播力的公关公司之一。

该榜单是中国公关公司权威排名之一,排名除依据公关公司的资源、创意、执行力等指标外,还依据互联网传播的特性,分别考量公关公司的网络社会影响力、自身互联网建设水平及行业地位等指标。

回顾2018年,在全新的传播环境下,美格国际公关积极拥抱变化,不断探索和变革,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特点,为客户量身定制最具差异化和竞争力的整合营销传播解决方案,以特有的专业服务体系,为众多知名客户所信赖。2019年,美格国际公关也将继续保持创新势头,不断追求内容与渠道的突破,帮助客户品牌价值获得持续增长,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美格国际致力于成为一家在社交互联网时代下,为企业提供专业立体化“营销+”的市场营销平台。业务覆盖公关整合营销解决方案、电商整合营销解决方案、新媒体技术及运营解决方案三大板块。自创建以来,一直在IT科技、快消、金融、地产、健康、汽车等领域为众多领导和创新品牌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高一飞: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内容摘要: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司法系统防止媒体影响的难度越来越大、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使自律性降低且查处困难、对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陪审员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进行了修正: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传统的司法自我约束规则仍然应当坚持、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限制信息释放、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的误导、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媒体与司法,缄口令,信息控制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曾经指出:“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1])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网络时代,存在着媒体与司法的传统规则,有些仍然在发生作用,有些已然失效,需要及时制定新的规则来规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将对域外主要国家对待“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立场进行梳理,分析当下互联网时代司法与媒体关系规则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中国在互联网时代对待司法与媒体关系规则的应有立场,为最终构建处理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提供可行方案。

一、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模式

关于世界各国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模式,学界有不同的概括:

意大利巴里大学教授吉奥尔吉奥·靳斯特(Giorgio Resta)将世界各国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划分为三种模式:美国的保护言论自由模式、英国的保护司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保护个人模式。([2])他认为,英美法传统更多地关注的是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而低估了媒体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生活偏见性的报道可能产生的影响。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较少考虑审判的公正性,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隐私的保护,将个人隐私视为最高人性尊严的特殊宪法原则,以及对媒体是否干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制。

他认为,以上三种模式中,言论自由都有可能要受到各种限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规则制定出针对媒体报道的事前限制措施和事后惩罚性制裁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价值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一方面,诸如针对诉讼参加人员的禁止令、整顿命令以及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的作用会越来越有价值。另一方面,变更审判地点之类的平衡性措施在实践中却很少再用到,([3])其价值正不断消减。

台湾学者陈新民则不同,他从各国限制媒体报道的措施入手,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概括为四种模式:台湾的“不得评论”制度、德国的“不提供信息”制度、英国的防止舆论裁判之方式([4])和美国的诉讼发表规则模式。([5])

一是台湾的“不得评论”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不得评论”事项的明确主要体现在《出版法》第3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三项内容媒体和相关人员不得评论或登载,即:①正在侦查或审判中的诉讼案件,不能评论。②对于承办案件之司法人员及该案件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能评论。③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不能登载。但现在看来,这样的条款,实施起来必然非常困难,因为这显然有悖于言论自由,也不符合台湾民众自由评论案件的现状,只是一个提倡性条款。

二是德国的“不提供信息”制度。在经过纳粹政权限制新闻自由,并将新闻媒体作为国家愚民、战争宣传的工具之后,1949年公布的德国基本法特别重视新闻自由,禁止实行新闻审查制度,认为新闻自由不仅仅只是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事件加以“报道的自由”,也是“评论的自由”。如此一来,德国防止媒体审判的目的只能依赖国家执法司法机关“不提供信息”而达到。

三是英国的司法规制方式。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司法缄口令进行事先的报道限制、违反报道限制的可追究其藐视法庭的罪责、作为审判程序违法而构成当然的上诉理由等三大类。

四是美国的诉讼发表规则模式。与前述几个国家不同的是,美国通过程序更新或者后延、限制诉讼参与人如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言论达到防止媒体审判的目的。为了避免直接攻击媒体这个能够形成公共舆论的“怪兽”,在法庭内担任“攻、防”的双方——检察官及律师,有时却成为了舆论裁判的“帮凶”。因为这两方已经通过自己的履职行为了解到案情,他们的言论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如此一来,就形成了美国对律师及检察官的缄口令制度(gag order),也称为“诉讼发表规则”(Trail Publicity Rule),同时附带有禁止评论规则(no comment rules)。([6])这些规则都通过法院的判例给以了确认。([7])这样做,可以避免再陷入是否侵犯广大媒体新闻自由的讨论之中,而仅限制人数极少的检察官和律师的言论,将“侵害”降到最低。

上述陈新民教授所概括模式的特点是,把各国各地区防止媒体对司法不良影响的主要或者根本措施作为模式的名称,确实能够反应一个国家媒体与司法关系处理规则的突出特点,但不够全面,容易忽略一个国家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其他重要规则。所以,笔者曾经把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各国规则概括为三种模式:英国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美国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放任模式。([8])但是,原来的这一分类方法忽略了大陆法系国家实际上采取了对案件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的特点,所以,本文中笔者借鉴陈新民教授“不提供信息”制度的提法,将这一模式概括为“信息控制模式”。具体的模式种类有:

(一)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英国一向以其司法独立、司法制度的优越而自豪。因此对于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的。([9])

对司法报道的限制除了包括根本就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案件以外,法院还可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10])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1981年《藐视法庭法》上,该法第4节第2款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的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

但“缄口令”也不是可以任意发布的,法院对报道的限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此类推迟必须以法院令的形式作出,仅靠司法请求是不够的;([11])(2)损害的风险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其他迫近的或未决的诉讼程序;([12])(3)法院令着眼于推迟针对整个诉讼程序或其一部分所作的报道。这并非无限期地推迟。相关延迟期间必须是法院认为为了避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而必需的;(4)相关法院令的颁布必须是必要的。

(二)司法自我约束模式

“司法自我约束模式”是美国现在采用的模式。在美国,法官有相当大的权力,法官向媒体发布缄口令是普通法上早已有之的做法,([13])且在1966年谢泼德案(Sheppard v. Maxwell, 1966)([14])中被强化。此案中,最高法院指责地方法院在审判时存在“新闻媒体导致公众存有偏见的报道方式”,痛心之余将该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

埃斯蒂斯案([15])和谢泼德案([16])都是以媒体报道影响公正审判并发回重审而且成功导致无罪判决的著名案件。([17])如在上述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Sheppard v. Maxwell, 1966)案([18])判决中,克拉克法官列出了法院为了确保公正应该考虑的九种方法([19]):1、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2、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3、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4、诉讼延期。5、分别审理(在被告人为多数的审判中)。6、陪审团选任。通过回避程序免除那部分人中由于审前宣传而真正产生了偏见的所有人。7、警告或隔离陪审员。8、免除陪审员资格。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美国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保存了从1967到1975年之间发布的保护性命令的记录。这个组织证明法院在174起案件中颁布过这种命令,其中包括63项禁止法庭参加者(证人、陪审员、律师和检察官)发表声明,61项对新闻媒体、公众封闭法庭程序或记录的命令,以及50项直接对媒体进行事前限制的命令。([20])

但是,之后最高法院对法院向媒体发布“缄口令”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内布拉斯州新闻协会案”([21]),在判决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向媒体发布缄口令的传统做法。([22])有论者甚至认为,缄口令“在1976年遭到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为理由而废弃”。([23])在这样一种没有事前限制媒体对司法报道和评论的情况下,美国转而通过法院自我约束和完备的程序规则来防止媒体影响司法。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明文禁止法院发布对媒体的任何禁止命令,但是“最高法院一贯认为对言论的事先禁止应该首先被推定为是违反宪法而无效的。只有当司法机构能够证明所涉及的言论对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性,或者具有严重而迫切的威胁”时,事先禁止才是合乎宪法的。因此,“事先禁止必须被控制在狭小的范围内,而且如果存在其他对第一修正案的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法的话,也不能进行事先禁止。”([24])

(三)信息控制模式

大陆法国家没有司法对媒体进行事先限制的传统,其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是“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一般来说,这些国家都是成文法国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是由精英化的团体组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舆论对他们的影响远远低于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这些国家对待新闻媒体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态度。

在德国,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比较重视新闻自由,其第5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都有以文字、图片以及书画等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享有不受限制的获得资讯的权利。”([25])德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的内容,也没有对媒体的司法报道作特别的限制。德国虽然不发布禁令限制媒体的报道,但在提供媒体信息时对法院本身进行了限制。如德国巴登邦的《巴登邦新闻法》第4条就规定:“当资讯的提供会造成使现行未定的程序加快、困难、迟误或危害时,或抵触保密规定,侵犯重大公益或值得保护的私人利益时,或已达到过分的程度时,相关人员可以拒绝提供。”

在法国,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第434条虽规定有藐视法罪,但藐视行为是为了维持法庭秩序,针对的对象是诉讼参与人,并不针对媒体报道。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对司法信息进行控制,制定了一些审前保密规则,但是实践与理论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由于大部分审前保密规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很难得到有效实施。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并不是直接约束记者的。德国刑法典第353条d款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媒体,但只是防止将官方全部或部分文件一字不漏地刊登出来,而并不禁止受官方文件的启发而撰写的文章的发表。在许多情况下,非法发布的信息主要是由检察机构和警察提供的。因而,执法过程中官方并没有强烈的动机来实际起诉这些违反审前保密规则的行为。而且,那些允许记者可以对其信息来源不加披露的规定又为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增加了困难。([26])

另一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审前保密的政策支持正在失去社会的认可,已经变得不再适合时宜。这一模式基本的假设是:尽管主要的审判过程应当完全向公众开放,但是证据的搜集和公诉的准备等预备阶段应当保密。然而,较之主审阶段,审前阶段充满了神秘和悬念,具有高度的新闻和娱乐价值,因而人们对审前预备阶段的公开更加感兴趣。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由媒体主导的社会环境中,要想对审前预备阶段完全保密,进行封闭的信息控制,实属空想。一些学者呼吁提供更多审前预备阶段的信息的变革正在展开,([27])一些国家也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立法改革。如法国,2000年6月15日的“2000-516”号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内容,新的规定一改往日审前保密原则的严厉性,规定:“判决前的保密是为了维护审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检察官可以根据法庭的要求、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想法公布相关信息。”对司法信息的控制进行了适度放开。

由于资料的限制,笔者只能简介各个国家不同的经验,但是,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欧盟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建议书》中“有关媒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信息规定”([28])。该建议书规定了信息的平等获得原则,强调非歧视原则和备受关注的案件中普通信息条款的重要性。原则4规定,“如果有记者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合法地从司法或者警察机构那里获得相关信息,那么这些机构就应当毫无歧视地让所有作出或者已经作出同样请求的记者获得相关信息”。关于那些备受关注的案件,“司法或警察机构应当将其必要的行为告知媒体,只要这样做无损于调查部门和警察机构的相关保密要求或是推延或阻碍程序结果的产生”。总之,建议这些信息条款中规定的合法的信息披露应当由“经授权的官员或其他机构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29])这份建议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它的价值确是不容置疑的,其提出了对信息控制的限制问题。

第一个重要的限制是不利妨害无罪推定。建议书中的原则2规定,“有关正在进行中刑事诉讼程序的观点和信息只有在不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才得公布或者传播”。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违反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司法机构,将导致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30])而且,原则10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到陪审团或是非法律专业的法官时,司法和警察机构不得公开提供那些存在严重有害于审判公正性风险的信息”。这与斯特拉斯堡判例法也是一致的。([31])

第二个重要的限制在于保护审判参加者的个人隐私。要特别注意避免披露证人的身份,“除非征得证人的事先同意,或者证人的身份是一个公共问题,又或是证人证言已经公开”。([32])

不容忽视的是,信息控制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其可能会使公民司法知情权受到不适当的限制。自1945年知情权的概念被提出后,知情权开始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受到关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1946年,联合国通过第59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为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这承认了属于信息自由范畴的知情权为基本人权。([33])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又将“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其后的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9条同样宣称“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显然,公约中提到的“寻求、接受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知情权。

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文件对公民知情权的规定和倡导,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发展,“最大限度公开”、“及时公开”等原则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传统的司法信息控制的做法显然已不和时宜。如,根据德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个人肖像权的特别保护规定,不管是重大犯罪还是轻微犯罪,都不得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34])但斯特拉斯堡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言论表达自由不相符。([35])因此,立法对司法信息的限制应当慎重,同时对于没有限制的司法信息应当适用公开推定规则,即没有立法上的不公开依据的,应当推定为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的新特征

互联网时代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一点在几年前就已经引起了学界的讨论。2007年9月,美国杜克大学召开了一场题为“公共舆论下的法院——媒体报道下案件审理的实践与伦理”的会议。([36])在为期两天的会议过程中,这些来自跨学科领域的与会者们——新闻记者、律师、法官和学者齐聚一堂,对一个案件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后所可能经常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和宪法冲突的、道德的、实践的问题进行了一番审视。与会者被分成八个专家组,其中七个专家组扮演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特定的角色,而剩下的那个专家组则进行比较法分析。([37])杜克大学的著名杂志《法律与当代问题》2008年秋季号的《媒体审判的实践与伦理》专辑(The Practice and Ethics of Trying Cases in the Media,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Autumn 2008, Volume 71, Number 4.)收录了这次会议的11篇文章,在世界媒体与司法研究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在前述会议上,学者们注意到了新兴媒体出现后非传统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差别,以及新兴媒体的出现给审判带来的新问题。

(一)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

库克(Cook)曾对传统媒体的特征作此定义:“这些新闻媒体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技术手段,但在其内部结构中截止期限以及观众(听众、读者)的组织方式是类似的,此外它们对信息来源的处理方式,它们报道的形式和内容也非常类似。”([38])在这些媒体渠道的内部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相似点表现在记者和编辑的关系上。因为记者将他们搜寻到的故事交给那些原本就对最终形成的报道有固定期待的编辑进行处理,所以他们写出的故事就会趋于类似。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对庭审程序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记者们喜欢搜寻在纠纷中有明确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那些故事。([39])这尤其会对法庭听证的报道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了解案件而言,程序本身才是重要的。记者和编辑们依赖于他们的同行和同事——也就是媒体组织——来帮助他们判断什么样的新闻是有价值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出现,呈现出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新特点。K·C·约翰逊教授根据库克的分析制作了一个传统媒体与非传统媒体特点的对比表:

K·C·约翰逊教授认为:在传统媒体报道向网络报道发展的早期,二者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既存的媒体渠道“重新利用”了那些出现在新闻报纸或广播中的内容,以相当固定的方式重复了同样的故事。尤其是博客等日益与网络相连的新媒体渠道,有许多非传统媒体的特点。然而,这种区分是不固定的:传统媒体虽然持续将博客的特点整合到自己网站,许多博客仍然日渐变得为大家所接受。但是,从总体上讲,网络报道等新兴媒体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有别于传统媒体的,因为它仍然缺乏库克所描述的那种组织结构。([40])

博客等互联网新兴媒体的出现,给司法系统带来了积极和消极意义上的两方面影响。有的学者首先看到了新媒体的积极意义,认为至少在一些案件中,非传统媒体已经非常明显地实现了媒体在法律程序报道中的预期目标,增加了公众对这些法律程序的认知。非传统媒体的大量涌现有可能使公众对信息可靠性产生怀疑,但是它可以起到教育公民的积极作用,甚至可能让他们成为确保司法公正的积极参与者。([41])

有的学者则看到了相反的一面。他们认为:1954的谢泼德案件中,不管是在熨烫衣物、做饭、缝补还是在吃东西,母亲总是在听着收音机。她跟沃帕科内塔市内俄亥俄州西部小镇里的许多人一样,都会因为听到案件调查有了新的惊人进展而吃惊得一动不动。不可否认的是,科技正在影响法院和媒体的现状。科技产生影响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杜克大学曲棍球队员涉嫌强奸一案中,这个星期对于妇女而言,美国变成了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全国的许多报纸和电视台都在其头版、网站和电视荧幕上曝光了原告的长相和姓名,([42])不利于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另外,“市民记者”或博客的出现也会给法院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主流记者往往会受公认的道德准则的指导。然而,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效地禁止政府对记者的任何许可(即新闻记者资格不需要政府的许可)行为,因此,遵守这些道德准则必须绝对是出于自愿。简言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因为违反道德规范而产生的唯一惩罚就是市场的惩罚。主流媒体不会曝光强奸受害者姓名的部分原因往往是出于道德。([43])如今,科技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系统也无法将对其影响越来越大的媒体拒之门外,([44])最终导致新媒体时代下,司法系统越来越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

无论新兴媒体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如何,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媒体对司法系统的影响程度正在日益加深。在过去,我们往往认为电视媒体是影响力强大的媒体。法庭电视台(Court TV)是美国的特产,也是法庭报道领域的里程碑。Court TV以及它对辛普森(O.J. Simpson)案件刑事审判的4小时滚动播出的报道,人们对高关注率案件的疯狂关注,再结合广告在媒体报道背后的驱动利益,导致媒体越来越出格,最后异化为一种对法庭的不尊重。

之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媒体对法庭的影响远远超过电视。博客和推特(Twitter)把案件的最新进展以肥皂剧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每分钟更新,好让那些有大把时间的读者不错过任何一个环节。针对Enron丑闻一案,当地媒体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透明化报道,公开了审判中的所有动议、大陪审团起诉书、律师辩护意见书、法庭令,但还是敌不过博客每日更新吸引读者的眼球。([45])读者给记者发来了如雪片般的电子邮件,询问一些细枝末节的信息,有的是想了解法律问题,但是大部分是想要了解一些更“软”的消息,比如说陪审员的反应或者证人的反应。在Enron丑闻案中,法官决定不公开审前会议,因为,根据该案律师的说法,法官很担心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大部分是网上的报道。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肯·贺依特(Ken Hoyt)说,审前会议的不公开是必要的,因为这确保了一个公正的审判。([46])

反观中国的情况,博客和微信等这些新兴互联网媒体的出现使案件情况的传播速度更快,司法系统同时也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影响。几位经常在网上发表案件信息的著名律师同时也是微博大V,如周泽律师的粉丝达到39万,陈有西律师的粉丝达到51万,兼职律师徐昕的粉丝达到3161万,前律师李庄的粉丝达到209万,而以案件报道为主题的微博“大案”,粉丝达到17万。你没有看错,著名学者、兼职律师徐昕的粉丝达3千多万,超过了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份报纸的发行量。一个案件,在不传播谣言、触犯刑律的前提下,律师们可以进行影响力巨大的媒体宣传,其影响力之广,是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徐昕先生一条题为“死磕聂树斌案”的微博,发表于2013年2月22日,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被转发60万次,评论5万条。([47])笔者在此无意对以上博主和微博的内容进行评价,只是为了让大家看到,现在一个微博大V的读者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时代的一家全国性报纸。

截至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6.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即时通信网民5.08亿,比2013年增长7683万,年增长率达17.8%。全国前三大互联网应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和网络新闻,用户规模分别达到5.88亿、5.22亿和5.19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4.33亿,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49亿,微信公众账号数超过800万,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近5亿。公众通过新闻传播媒介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讨论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48])

同时,在我国,由于互联网的积极作用,也使得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念斌无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其中网民的作用最不可忽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曾撰文讲述自己写出5篇内参推动此案进展的前因后果;此案引起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的关注并对此进行报道,从而使此案迅速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呼格案与赵志红案仍在原地踏步,因仅有赵志红口供没有物证。有观点认为“不能认定赵志红是‘4·09’案件的真凶,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的错判问题”。([49])真正能够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的是网络发达以后,特别是微博、微信用户出现后,网民的围观使长期以来消极对抗、拖延的司法机关最终重审此案并最终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个结果的出现,尽管受到了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大环境的影响,但网民的监督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如果以上的正当监督变成了网上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有害言论,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也会是惊人的。

(二)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

当今世界,传统媒体和受众正在发生变化,从事此类信息工作的专业人员把目前的趋势称为“自媒体”(或称“自主媒体”、“自我媒体”、We Media)的兴起。“自媒体”是位于弗吉尼亚雷斯顿(Reston)的美国新闻学会(American Press Institute)下属的媒体中心于2002年创造的用语,指的是人们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从无数来源摄取信息,从而得以参与制作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新闻和信息。这一新兴的新闻制作和传播程序使互联网上的社会群体能够制作、分析新闻和信息,并向不受地理限制、通过现代科技连接在一起的公众进行传播。([50])信息技术的创新将人类推入一个民主媒体的时代,几乎人人可以随时获得新闻和信息,同时又成为新闻创作者和撰稿人,此种现象导致新闻以非传统的方式传播,甚至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尽管新闻参与者缺乏技能或新闻培训,但是互联网本身发挥了编辑的作用,且这种具有编辑功能的判断往往是在事后而不是在事前,通常也并不被当作重要的环节。在这一信息生态系统中,公民们不断地相互通报、传播、纠正新闻。一条报道不再因截稿期限或发稿期限而被限定,而是成为一个有机体,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多种媒体形式不断变化。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尽管国际公约强调言论自由不应当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但是在公民社会,简单的人际传播与现代复杂的大众传播在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存在不同的属性。

“以博客传播为例,以个人为主体,以相对清晰的身份定义面向他人、依托独立的个人主页空间展开交往互动并借助链接和引用通告(Trackback)等技术特质建立文本关联和社区人际关系,或自主采集新闻、自拍DV等可以成为‘草根记者’,或记录心情、叙写游记等实现某一圈内交流,或转帖、被转帖等实现群体互动。这种传播方式同时具备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的性质,通过参与公共信息的生产和流通过程,重构媒介空间的信息格局和消解权威机构的信息控制势力。而传统的“他媒体”(官媒体)或为政府代言,有义务接受审查。([51])这其中,媒体编辑充当着“把关人”的角色。

在如今自媒体不断涌现的时代,媒体编辑的这种“把关人”的作用正在不断减小。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微博用户多为“三低人群”,微信辟谣难度大,政务新媒体存在大量“僵尸账号”。从年龄来看,微博用户主体中的青少年占比接近八成。其中,20~29岁微博用户最多,为8869.7万人,占微博用户比例达到28.92%,10~39岁青少年亦远远超过其他年龄段用户,是微博的主体和活跃用户,总计占比高达78.69%。从学历来看,高中及以下学历微博用户占七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微博用户活跃度增长,整体呈现低学历特征。其中,初中用户为8137.1万人,占比26.53%;高中/中专/技校用户为9698.5万人,占比31.62%;小学及以下用户为4112.9万人,占比13.4%,即高中及以下学历用户占比达到71.55%。从收入来看,微博用户平均收入水平依然较低。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微博用户约占9.93%,5000元以下的则占到90.07%。其中无收入群体最多,达到8898.7万人。([52])通过上述微博用户人群的分析可知,“三低人员”占很大比例,他们对社会主流价值认可度低、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非理性的激情言论较多

第二,自媒体传播网络信息的审查方式多为事后审查,查处不良信息不及时,加之信息量很大,给信息把关带来一定难度。网络媒体编辑和管理人员的把关主要是两个方法,一是通过执法政策进行关键词过滤的事前把关,二是不良信息发出以后的事后审查与删帖。媒体编辑或者管理人员虽然可以通过删帖对微博、微信的有害信息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发布的主体众多、内容数量庞大,要对内容进行一一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有害信息必然形成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网络信息良过大,网络语言表达方式特殊,如可以用替代性的简写或者字母表达特定意思,这种方式的把关作用大大降低了。

(三)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加大了媒体查处难度

我国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第6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的含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53])2013年3月28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提到的“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中的“(十三)”要求“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微博上,一些网民觉得这是限制网络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网络自由已被滥用。([54])这其实是对网络实名制的误解。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让网络用户登记者不需要任何身份信息、让网络管理者无法查找;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并不限制用户采用网名、笔名出现于网络。使用假名与网络实名制并不矛盾,假名意味着这是一个稳定的网络身份,它可以累积信誉,也仍然要对其煽动性的言论或错误的报道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不同的IP地址的话,它还会有可识别的身份,进而可能成为网络名人、网络大V。

博客和其他人之所以采用假名,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人们在有关政治的博客上用假名写博客或者发表评论以保护他们的生活或是他们的雇主。有学者认为是否允许匿名的理由与记者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类似,他引用了Stewart大法官在Branzburg诉Hayes一案中为记者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提出抗辩所引用的理由([55]):一名官员可能会害怕他的上司;一名官僚机构的成员,他的同事;一个持不同政见者蔑视多数人意见。这些人手中都可能掌握可供曝光的信息,但是他们可能都愿意只是私下谈谈——或者是出于过度的谨慎或者是出于担心报复或因为非正统言论而受谴责。([56])因此,在网络上大量存在使用网名、昵称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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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使用网络假名意味着稳定的网络身份,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追责,但对假名的过度容忍确实会存在某些风险,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尽管多数规模较大的网络媒体都有内部的言论审查,攻击性的言论会被删除,如果必要的话该网站还会将发表此评论的人屏蔽,但是用假名发帖的人还是可能会使用一些暴力性或充满憎恨的言语。尽管博客通常都会知道以假名发表评论的人的真实身份,但还是会有一些以假名发表评论的人可能因为无法追查这些人的真实身份而得不到恰当的审查。([57])

以上用网名发表言论的人,可以用表面上中立的普通人的身份实现本人或者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试图去揭开真实身份的话,又有可能威胁到争议之外的公民受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且可能会抑制公众进行评论。这是一个利弊共生的问题,世界各国虽然采用删帖和过滤的方法,对违法犯罪也可以查证真实身份,但基于言论自由的考虑,一般没有授权网站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直接揭发发帖人的真实身份。这给网络言论的治理、涉事媒体的查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对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以英国为例,由于来自欧洲人权法院的压力,英国法院不得不开始逐渐平衡公正审判与言论自由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作为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的成员之一,英国在欧洲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欧洲法院的任务就是保护《欧洲人权与基本权利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ECHR)(下称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第6条规定的接受公正审判权以及第10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但该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明显受到限制的;要负责任地行使该项权利,并且有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民主社会中合理存在的各种程序、条件、处罚的限制”。([58])

虽然在英国,言论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民事领域的言论自由所覆盖的范围仍然很大,地位依然不减。这是言论自由标准提升的其中一个表现。在一场著名的围绕萨立多胺(thalidomide)的民事诉讼中,英国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被欧洲法院判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萨立多胺是一种曾经用于孕妇镇静的药物,在该诉讼中,此药品被诉称会导致新生儿的畸形。([59])英国政府在这场诉讼中禁止公布有关该诉讼的一篇文章。然而,英国政府为自己辩称,其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规则在言论自由和审判公正之间找到了一个正确的平衡点。不过欧洲人权法院却认为英国政府提起的藐视法庭的诉讼(United Kingdom v. Sunday Times)([60])是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的,因为本案中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明显超过了其可能给萨立多胺这场诉讼带来的偏见性影响。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虽然言论自由要受很多限制,这些限制都必须做“限缩解释”,以求给予言论自由尽可能广的范围。欧洲法院在太阳报(Sunday Times)一案中的分歧其实是挺大的,最后只是以11对9的微弱多数认定英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6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同时Distiller公司,即萨立多胺的营销商还将面临刑事惩罚,那么本案中天平也许就会向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倾斜,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对言论自由作更多的限制。

在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平衡中,言论自由地位正在提高的另一个表现是,从言论自由中派生出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或者“互联网自由”这一新型的人权。

2007年2月15-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电子媒体与新闻自由国际研讨会,将有助于在全球进一步促进新闻自由。教科文组织言明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促进新闻自由是该组织的使命之一。”在这次会议上,各国代表对互联网、行动电话、卫星电视等电子媒体的出现与促进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看法。([62])2010年,“互联网自由”的概念开始出现在美国政府的电子期刊上,“各国不仅对互联网自由的含义存在分歧,也对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自由持不同看法。实现互联网自由的困难之一是,支持互联网自由的人们使用同一词语表述多种含义。可以把自由视为很强的个人主义属性,只要用户不直接损害他人,他们就可以随意自由行事。自由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国家、公司和彼此的干涉。它可以决定我们有上网的权利或是有上网的机会。因此,互联网自由是一个从属词:它在不同场景中有不同含义。”([63])互联网带来了言论自由的更大空间:“随着能够使用网络技术的人数激增,互联网为丰富公众论坛、揭露权力滥用、推动公民行动带来了更多机会。它在民主国家和在传统广播和印刷媒体受限制的国家都扩大了自由表达的空间。”

在这方面中国并没有落后于美国,在2010年6月8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4])提出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的概念,可以简称为“互联网自由”。针对有些国家的指责,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中国的互联网自由、开放、有序。中国有近7亿网民,也有像百度、腾讯、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蓬勃动力。同时,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对互联网依法进行管理完全是正当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公平合法权益,确保互联网既属于每个人,也属于所有人。([65])互联网自由的兴起也意味着对言论自由的要求正在日益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标准。

(五)陪审员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是很多人每天都倚仗的信息来源。在今天的社会,强大的网络工具可以使人们轻而易举地获取信息,满足猎奇心理。在国外,Googel、Facebook、Twitter这些名字都是耳熟能详的。在中国,微博、微信的出现也使信息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正是它的方便快捷给如今的司法界带了新难题,这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司法界所不曾想到的。

现代陪审制度禁止陪审员从外界了解案情,妨害了陪审公正性的实现。而早期的陪审制度不是像我们如今这样保守,事实上中世纪的陪审员就经常是凭借他们对当事人或者对案件事实情况的了解而入选成为陪审员的,这就是所谓的“知情陪审团”。但是,今天陪审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当今主要的陪审制度演变过程中,信息不是像今天的互联网一样能及时方便地取得,要想让陪审员与信息隔离是很容易办到的。只需要告知陪审员不同涉案人员接触,不从报纸上了解案情即可。但是,今天了解案情的方式不仅仅是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便捷快速以及丰富的信息,避免陪审员阅读报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在陪审团领域,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

美国陪审制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陪审团的商议过程是不对外公开的。此举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排除外界干扰。如果外界知道陪审员每天都在商议些什么,那么陪审员忠实于自己判断的几率就会减小。比如,陪审员也许不会坚持自己的某种立场,也许会随主流意见赞成损害赔偿。因此,不公开陪审团商议过程是保护裁断具有权威性的必要手段。但是,互联网领域出现的陪审员不端行为正在亵渎这种权威性。

首先,新兴的社交网站给陪审员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互联网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比如像Facebook、Twitter这样的社交网站都会给陪审制带来麻烦。陪审员用Facebook同案件当事人成为好友,用Google地图“亲临”犯罪现场,用Twittter泄露商议过程信息或者对案件进行不当评论。([66])Fackbook对于陪审制的威胁就在于,陪审员会利用它来寻找案件当事人,或者搜寻那些没有出现在案件资料中但出于某种考虑故意没有让陪审员知道的信息。当然,陪审员还可以用Fackbook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总之,在Facebook上,任何陪审员不端行为都有可能发生。

其次,陪审员的不端行为还有可能致使证据规则的目的落空,污染了陪审员做出裁断的基础信息。与网络有关的陪审员不端行为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经常是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另外,陪审员还会碰上过期的、已经被纠正的网络信息。最可怕的是,那些任意妄为的陪审员会利用互联网寻找法官刻意不透露给陪审员的信息。比如,当事人的“前科”,法庭一般都是会向陪审员隔离此类信息的。不过,此类信息在各州的在线罪犯检索系统都是能查到的,只需用Google检索则可以轻松找到这些会对陪审员造成偏见的信息。

另外,陪审员还会利用网络泄露陪审员商议案件的过程,不当地泄露一些个人情感或者对案件进行评论。除了以上这些,还有其他因素导致了陪审员在网络时代的不端行为。比如,审判的时间正在变得越来越长,再比如陪审员隔离措施也越来越不常用。如果我们还是不提出任何应对之策,这些都为陪审员犯错误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西方学者将陪审团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不端行为概括为五类:利用社交网络同当事人一方进行不当接触;泄露陪审团商议过程;自处搜索案件相关信息;在自媒体等网络上发表意见;在互联网上匿名指控和评论案件。与互联网有关的陪审员不端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也在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互联网在家庭的普及以及在移动设备上的出现,类似的问题会出现得越来越多,也会越来越严峻。([67])

三、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修正

新媒体时代,虽然像英国这样的国家并没有直接废除缄口令制度,但是在其他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具体内容上正在悄然发生变化。([68])

(一)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

英美国家允许微博庭审直播的基本法理并非来自于允许录音录像,而是来自于英美法传统上允许旁听人员用纸和笔记录——在英国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都允许旁听人员进行法庭速写与素描,这是允许在法庭带纸笔记录的一种形式。参与法庭的权利包括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这不仅适用于公众亦适用于记者,虽然法官有时也试图阻止人们在公开的法庭上做笔记。([69])而电脑记录,仅仅是现代技术条件下,用纸笔记录的替代性方法。允许在记录的当时发表在网站,就变成了微博直播。英国称其为“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强调其并非录音录像报道,也说明了这种文字报道与传统文字报道的不同:一是使用了社交媒体,二是实时发表。

法庭上电子设备的使用,美国总是走在前面。美国最早在法庭使用微博是2007年,堪萨斯州的报纸记者在州法庭上使用推特(Twitter)报道一起银行家谋杀案的审判,(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法官的准许。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许一名塞达拉皮兹宪报的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班尼特法官说,司法部门的透明度是欠缺的,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部分地完善这一不足。2009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Federico Moreno),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这样做。2009年5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Thomas Marten)给记者西尔维斯特(Sylvester)发出了在审理过程中直接发布推特实时更新的许可令,标志着记者在法庭上使用微博正式获得了美国地方法院法官的认可。现在,在个别全国性著名的案件中,由于政治人物和名人涉案会引发推特热潮,联邦法官对此似乎也是持开放和许可的态度。因此,现在在美国,无论是州法院系统还是禁止庭审直播的联邦法院系统,都可以经过法官的许可或者默许而让记者使用微博进行庭审直播。([70])

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但这一情况在最近两年发生了变化。2010年12月20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Lord Judge)签发了《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临时性指导意见》,2011年2月3日,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此后,2011年5月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相对于“临时性指导意见”)。法院认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71])

在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其规定与英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是,步子比英国要小一些,因为在英国,记者不需要批准也可以微博转播庭审情况,而且其他旁听公民经过允许也可以微博转播庭审情况。

(二)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

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法官拒绝。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之后要求通过在法庭外向全球控制站录播庭审情况的媒介获取信息,亦遭到拒绝。([72])事实上,真正的庭审直播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了与各州完全相反的做法,联邦法庭对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的态度。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明确禁止刑事诉讼中进行电子媒体报道。在1954年谢泼德杀妻(Dr. Sam Sheppard)一案中(他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电影《亡命之徒》,”The Fugitive”),由于担心媒体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电视录播,而仅仅将作为档案和史料用的资料在案件裁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予以公布。([73])1965年,最高法院在埃斯特(Estes)诉德克萨斯州案中,认为电视播报使该案充斥着滑稽气氛,判决原审判无效,因为被告的正当法律程序被剥夺。

以上的传统做法长期受到质疑,于是改革实验应运而生。

在英国,1992年8月5日制定了苏格兰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Televising the courts)。([74])该基本指导规则为苏格兰庭审录音录像构建了基本的规则体系。首先,庭审录音录像仅适用于上诉法院中。其次,庭审录音录像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在庭审录音录像不会对司法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时方可被采用。第三,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录音录像。最后,庭审可以以电视(包括纪录片)的形式进行报道。根据这一规则,2000年洛克比空难爆炸案在英国法院租用的荷兰一个小岛依据苏格兰的法律进行审判(为了防止媒体和民众的干扰),在该案一审程序中,英国广播公司申请拍摄庭审过程的申请被拒绝。

2004年11月15日,关于是否应当允许电视摄像机进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问题,英国皇室法院颁布了《有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试验草案》([75]),英国宪法事务部开始向公众广泛地征询意见。2005年6月,宪法事务部公布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关于庭审录音录像咨询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多数人反对庭审录音录像,从而导致该计划被暂时搁浅。([76])

但2011年9月,英国司法大臣肯·克拉克(Ken Clarke)宣布摄像机将被允许进入上诉法院,尽管只能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

2012年4月,在苏格兰爱丁堡高等法院审理的大卫·戈洛伊(David Gilroy)案件中,法官允许对案件的宣判过程进行摄像,并允许在电视节目中播出。然而,拍摄的阶段仅限于宣判过程,拍摄的镜头也仅限于法官、书记员和法庭司务。该段摄像在播出之前还经过了法院的严格审查。这表明在苏格兰,庭审录音录像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庭审录音录像的呼声很高,许多法官,律师,媒体,学者都积极呼吁进一步开放法庭。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认可了上述改革。([77])2012年5月10日,英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该建议指出英国计划改变现行立法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现状,将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庭审录音录像。([78])

在美国,1988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专门委员会。1990年9月12日,这也是已有45个州允许摄影机进入所属法庭的时候,司法会议许可在联邦法院实施一项限制宽松、为期3年的实验计划。1991年7月1日,这项为期三年的试验项目,在8个法院实施。该试验计划只适用于民事程序。在实验进行的前两年,法庭摄影机出现在147件案子中,多数是民权案件与个人侵权案件。实验的结论是:“由我们各项访调所得出关于此摄录的结果显示,电子媒体工作人员一般来说会遵守计划的规则,而且他们的在场并不会干扰法院程序,影响程序相关人,或者损及司法运作。”([79])这句话已变成许多支持法庭摄录人士的论理依据。从2011年7月18日,十四个法院又参与了持续三年的新一轮实验,2014年三年期满后将评估庭审直播的效果,现在,这一评估正在进行。

(三)司法对媒体的缄口令成了“无用的原则”

在英国,尽管1981年《藐视法庭法》规定了法院对媒体事先限制的“司法缄口令”条款,大大限制了有关司法诉讼的言论,但这一规则既不能在司法诉讼开始前([80])或在上诉程序启动前([81])阻止具有潜在煽动性的材料的曝光,也不能阻止在英国可读到的外国报纸散布这些受限的信息。藐视法庭既无法在诉讼开始之前也无法在诉讼开始之后阻止媒体进行可能会有的煽动性报道,更无法先发制人地禁止登载有敏感信息的国外杂志在英国销售。此后,“司法缄口令”条款便逐渐丧失了其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1997年12月,英国发生的一场闹剧似的事件恰好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内阁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年满17岁的儿子威廉(William)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捕提起指控,英国检察总长(attorney general)申请了禁止令,禁止媒体公布他以及他儿子的姓名。其实在英国,他们的名字和身份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以及在英国销售的外国报纸都对这个事件做了报道,但是英国媒体却都被禁止报道该消息。斯特劳(Straw)一案也清楚地说明了“电子通讯正在架空藐视法庭法”,法律没有能跟上电脑和卫星通讯进步的脚步。就像在对杀人魔罗斯玛丽·韦斯特(Rosemary West)的审判中,法庭禁止媒体报道韦斯特羁押审(决定是否羁押的程序性审判)的禁止令轻而易举地被互联网上的报道架空了。([82])

由于英国缺乏像美国一样的筛选程序,筛选出可能被媒体偏见信息污染的陪审员,仅仅靠藐视法庭法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当然,美国虽然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却没能有效地利用这样的程序。

架空媒体报道禁止令的不仅仅是网络,境外出版物也会架空该禁止令。比如,英国政府禁止出版英国特工处(军情5处,British Secret Service, MI5.)前特工写的一本解密录《间谍捕手》(spy catcher)。([83])随后,这一行为被欧洲法院认定为违反了欧洲公约第10条,法院认为虽然最初英国政府的禁止行为的合理性在于维护国家安全,但是一旦此书在美国出版,全世界都知道了这本书的内容,英国政府就再也没有理由禁止此书的发行。([84])有位美国学者在一篇关于美国第一修正案的文章中以《间谍捕手》为例,提出了“无实效”原则,即政府禁止言论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有实际效果的。([85])按照这种分析思路,英国藐视法庭法就变得越来越让人质疑了,因为国际出版和网络传媒完全可以忽视藐视法庭法这样一部法律的存在,另外,像在南特案(Knights case)中的情形一样,藐视法庭法的限制范围还没有宽泛到可以限制所有导致偏见产生的信息传播。([86])

类似的担忧也促使加拿大法院开始放弃对出版禁令的依赖。1993,安大略法院对一起轰动一时的谋杀案发布了禁止令。但是,由于美国记者采访了审判,加拿大人通过使用电子媒体轻而易举地绕过了禁令:“加拿禁止通过通过纸媒报道案件,但霍莫尔卡(Homolka)案件的实践表明,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信息,警察尝试关闭电子媒体报道的努力是徒劳的,要禁止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讨论,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加拿大出版禁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很多加拿大人可以进入美国媒体”。因此,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开始限制出版禁止令的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指出:“在这个全球电子化的年代,通过出版禁令防止陪审员偏见的实质作用在减弱。”([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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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电子化的年代下,除非让所有人禁声——而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在经验上也没有这样的立法先例,否则,单独对媒体的发表和评论行为进行事先限制是不必要的,也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司法对媒体通过“缄口令”进行事先限制,是一条“无用的原则”。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征也促使英国这样在媒体与司法关系上持保守立场的国家开始反思和改革原有的规则。

(四)英国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

英国一向以其司法独立为自豪,司法对媒体可以发布缄口令是其独特的制度,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的。([88])对司法报道的限制当然包括根本就不公开审理某些案件,除此以外,法院还可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推迟到审判中或者审判结束以后才允许报道。([89])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即“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第11节还规定,法院在进行诉讼期间,还可以“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

另外,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44节第2款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只要所定义的犯罪所涉及到的任何人未满18周岁,如果相关公开行为可能导致公众认为其涉嫌相关犯罪,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事项就都不应被包括在任何公开出版物中。”([90])可见,在审判阶段,不论是在青少年法庭还是在普通法院,都禁止报道青少年的姓名。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传统上,英国法院可以在诉讼期间(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发布推迟报道的命令,不允许媒体公开某些案件的全部情况或部分情况(当然包括涉罪人员姓名);即使在允许报道的情况下,也会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

但是,我们注意到,英国上述的传统做法在2010年前后也受到了挑战,开始出现松动的迹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业自律协会提出了新的规则。2009年,由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英国报业协会、英国编辑协会、泰晤士报业集团共同发布的行业自律协定《刑事法庭报道限制》中用几个条文简要地进行了总结([91]):“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藏信息”(第0.2.2条);“不得对案件的有关合理报道发布永久或临时限制令,亦不得禁止媒体公开有关姓名、地址或其他可能与诉讼有关的信息。”(第0.2.3条)该条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信息是案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允许公开报道。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正式判例给出了新的做法。通过2010年1月27日《卫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诉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贾巴尔(Guardian News and Media Ltd. v. Mohammed Jabar Ahmed)([92])一案的判决,英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涉及该案恐怖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保密令”的要求,该名单中涉及许多伊斯兰教信徒。大法官罗杰(Rodge)负责撰写此次判决,阐述各参审法官的一致意见,认为:匿名将会违背新闻规律而威胁新闻媒体的生存;没有真实姓名的审判报道将是不知所云的“不知来源的审判”;简单的隐藏嫌疑人的身份,将使案件神秘化而给犯罪的社区留下阴影;嫌疑人自己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可以公开自己的姓名,但为了逃避公众的监督却要求隐匿其姓名、“掩藏在匿名的保护之下”,这种不对等的做法也是不公平的。

可见,英国历史上曾经要求媒体对涉罪人员进行匿名报道的做法正在被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所抛弃,对青少年以外的人的匿名报道,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93])

四、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构建

1985年,世界法学家协会以解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目的,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它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这样定位的: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这两段话显示,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不受任何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理由是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权利的前提。司法独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论自由的权利,当二者不能兼顾时,言论自由优先。如前所述,司法限制媒体已经成了无用的原则。所以,司法限制媒体,既不正当、也不可行。

从世界各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没有必要颁布法律以约束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在言论自由环境并不理想的中国,通过禁止或者限制媒体报道来防止司法不公,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是弊大于利的。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没有进行陪审团审判,专业的法官可以冷静地防止媒体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在没有陪审团的国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在不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权利的前提下,防止媒体对司法的不良影响还有很多很多事情可以做。

(一)传统的司法自我约束规则应当继续坚持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并非采用“司法限制媒体”来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不良影响,而是采用“司法避免媒体的影响”来防止媒体对司法的不良影响的,并不是通过牺牲一种利益来保护另一种利益。但是,在我国,不存在美国式的陪审团,而上文所述美国的九种措施绝大部分是针对陪审团审判的情况的。另外,我国也不存在“事实审一次性”的问题,对于因受到媒体影响而出现错误裁判的情况,可以在法院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纠正。所以,在不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情况下,我国诉讼中应当通过程序的自我完善、对法庭参加人员的约束来达到“司法避免媒体影响”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审判公开与媒体接近司法的权利规则。从国际规则来看,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等情况下可以不公开审判,但是这种限制应当降到最低的程度。所有公民、记者旁听的权利是平等的,除了可以安排利害关系人和记者优先旁听以外,其他人应当通过抽签排序方式获取旁听资格。同时,法官要对“媒体审判”、被告人和被害人利益、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等各方面进行平衡,以最终决定是否可以允许媒体对庭审进行直播或者转播。

二是确立法官职业与言论自由的限制。国际规则和各国法官职业规则都认为:法官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方式,要能够维护司法尊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性。之所以要限制法官的言论自由,是因为所有公务员言论都有所限制,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受到比普通公务员更多的限制。“为了能够令人满意地履行司法职务,法官就必须接受对其公民权利的限制。没有人是被迫成为法官的,但是,如果一个人决定接受司法任命并愿意长期做法官,他就必须接受对其公民权利的某些限制。([94])法官言论的限制范围包括:法官不应当评论案件;法官与媒体要保持距离,具体来说,法官不必要向媒体解释自己的看法、法官个人不应当回应媒体的批评、法官应谨慎参加广播和电视节目、法官不应当兼任记者或者通讯员;法官应当保守司法秘密;法官社会活动中的言论应当维护法官公正的形象。在我国,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六个条款([95])对法官的言论自由限制进行了规定,分别要求法官不得评论和影响同行办案、自觉避免媒体影响、不得发表有损司法权威和严肃性的评论、不得泄露秘密、不得在媒体发表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的文章与言论。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文后面引用该规则的条款时都是指2010年修改后的条款)对前述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特点是更加概括和抽象,但包含了前述6个条款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有三条: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上述三个条款,分别规定了法官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个内容,确立了法官言论的边界,这一边界与美国对法官言论的限制基本一致。

三是确立检察机关与媒体关系的规则。检察机关与媒体关系的本质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接近执法机关这一知情权的关系。我国正在进行的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重要创举,但是将来确立检察机关信息公开制度时应当考虑:检务公开的范围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这一特殊执法主体,其公开的范围应当考虑到知情权与保护隐私等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审判公正四种利益的平衡。中国检务公开改革的方向是,将检务公开纳入将来制定的《信息公开法》的范围,立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公开其信息的同时,应当允许公民申请公开,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四是确立律师与媒体关系的规则。我国关于律师言论自由的立法并不完善,可以通过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伦理规则等形式对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进行规范,可以从职业规范角度规制律师庭外的不当言论;同时,建立辩护律师庭上言论豁免及其限制规则,使得律师的庭上的言论既能充分的为当事人服务,又能保持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最后,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改变审判地点和推迟审判的时间防止媒体的影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异地审判已经在我国诉讼法中有规定,但是由于网络时代媒体的发达,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了。但是,推迟审判的做法应当受到重视,在美国,如果问题由于一些在开始审判前夕发生的事件或泄露的消息所引起的话,当可以期待这种敌对情绪会在合理期限内逐渐减弱时,诉讼延期却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在(Sheppard v. Maxwell, 1966)案([96])中最高法院认为,“一定的诉讼延期会减弱陪审员挑选所引起的问题”。由于倾向性宣传报道而允许诉讼延期并不会是经常性的,通常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会发生。因为即使被告自愿放弃其迅速审判的权利,迅速审判的社会利益依然存在。([97])也即社会有要求正义不迟到的权利。对此,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在媒体影响极大的特别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力自行决定、被告人也有权利申请对于可能形成舆论审判的案件推迟审判。法律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推迟审判的权利。

以上的传统做法是综合的,很多是已经有法律规定的——如法官的言论规则,对于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考虑通过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规定。

(二)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限制信息释放

在刑事诉讼中,法国通过司法机关自身信息公开的限制达到防止媒体对司法影响的目的,但这并不是针对媒体的禁止。禁止公开的内容本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不应当公开的“审判秘密”,与英国和美国法律中针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是不同的,也就说,法律限制的是国家机关而非新闻媒体。

如前所述,“拒绝给予资讯”存在一个悖论,即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司法信息公开、审判公开,这是人民知情权和公正审判的要求,但是另外一方面,又要适当限制司法信息的释放,防止媒体审判。所以,对于“审判秘密”如何界定、哪些信息可以拒绝给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问题。关于审判秘密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法院就重大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大、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规定》进一步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审判工作秘密保护,不准擅自公开和扩散”。关于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中确定的保密要求,应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涉密证据材料,涉密案件的承办和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执行死刑情况和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以及诉讼档案中涉及的有关资料等等。

我国《法官法》第7条第6项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在合理界定审判秘密的前提下,每一位法官都必须自觉遵守保密义务,严守审判秘密,慎言慎行,防止泄露审判秘密,避免媒体审判,保障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有类似规定,内容全面规范,在此我们仅举两例:2008年4月10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案公开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但是,公安部对于是否可以公开证据和证人情况并没有作出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下有重大更高利益需要考虑,否则不能公开证人和证据,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14年10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一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这一内容:“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另外,公安、检察机关都还有其他办案秘密,都可以不向媒体公开。

(三)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的误导

在20世纪末,司法公开工作已经逐渐开始,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迎来了新的时期。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次将司法公开写入党的重要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在于全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司法机制。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四大公开”,将“四大公开”全部纳入到阳光司法机制的范围。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全力推进执法司法公开,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使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取得新的进展。在检务公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四大平台: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在警务公开方面,2013年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其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狱务公开方面,2015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创新狱务公开方式、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当前,“四大公开”都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并且配套制度建设也逐布完善,顶层设计和各地实践的结合,使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进入正轨,不过司法公开还会面临很多问题,存在很多挑战。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民意的影响客观存在,与其被动地承受民意施加的压力,不如主动地引导民意。司法机关应该相信,民意是可以引导的,也应该积极引导,关键在于要采用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其趋于理性。让公众接受裁判的基本前提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司法机关应该与公众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通过信息交换以及不同观点的碰撞,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为这种引导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司法行为直接引导民意,如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尽可能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谣言便会不攻自破,群众也不再“不明真相”;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规范媒体的报道,发挥媒体的桥梁作用,通过它间接引导民意。司法机关要主动引导民意,“作为引导者不能居高临下,更不能观望和等待,而应该积极参与舆论互动,依赖于所表达的意见本身的说服力,以及说服的技巧,公开回应舆论疑问。”可以说,对民意的回应事实上也在将民意引向理性。([98])

(四)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

《马德里准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还指出:“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指的是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所以对于与此相关的个人或者群体,必然采用下列的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加以应对:立法解决、媒体协商、媒体联合会、还可以由媒体行业内部制定媒体职业道德准则。”除了前述立法规定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对媒体的具体约束以外,媒体内部的制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新闻记者的职业守则,最初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开始系统编纂。各国的新闻职业守则在形式和范围上大不相同。回顾历史,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当融洽。媒体对司法表现出了尊重和理解,也起到了“看门狗”的作用。在很多国家已经成立了媒体委员会,借以对媒体形成必要的自律。各国的新闻从业人员都有自律的信条,如美国。不管国情如何,这类约束信条,都有最起码的一条:要作信实的报导。新闻人员应有新闻自由,但绝无错导误报的自由。在媒体职业道德的制约方面,《马德里准则》没有关于媒体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但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官员认为,各国的媒体内部职业道德准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平地进行批评性报道;有责任纠正错误;不能发布误导性图片。2、对批评性的报道和评论提供回答的机会。3、对事实进行现场而真实的报道。4、尊重隐私。5、应当区分事实与评论。6、不能因种族、国籍、宗教、性别而产生歧视和挑起仇恨。7、不能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信息。8、不能对人造成危险。9、应当具有通常的庄重姿态和鉴赏标准。10、不能泄露密秘的消息来源。11、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有罪预断,对于已经解除起诉或者被判无罪的人不能发表其以前的控告与有罪判决的资料。([99])

鼓励媒体自律的其他方式还包括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签订“特别公约”。如我国台湾地区,自1997年白晓燕案后,经由台湾新闻记者协会、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公民参与媒体改造联盟、民间司改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讨论,于2005年底完成了《绑架新闻报道及采访公约》,并推动各大媒体共同签署遵行。

在我国,中国记协在1991年1月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在1997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9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外,199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和中宣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这是适用主体最广的全国性新闻自律规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条要求“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有人指出,该准则存在三个缺陷:内容简单,表述含混,操作性差;([100])并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媒体和记者在报道司法审判活动时的十条自律规则。([101])

虽然我们不主张通过司法向媒体发布禁令的方式来限制报道,但禁令的内容作为媒体自身的自律性条款却是十分必要的。自律规则中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有罪预断,对于已经解除起诉或者被判无罪的人不能发表其以前的控告与有罪判决的资料;第二,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严重失实或恶意倾向的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第三,不能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第四,不能有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五,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签订“特别公约”的方式来确定自律条款。

另外,通过新媒体的自我管理及时删除不当信息,是新媒体时代网络编辑事后审查的重要机制。据BBC报道,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技术评论》杂志刊登一份研究报告,揭露新浪微博的“删帖”内幕。该报告说,30%的删帖在微博发出后5至30分钟内完成,删帖几乎是“实时”进行。([102])

自2015年1月“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截至6月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关闭84家涉及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网站,并将其列入工信部备案“黑名单”系统,禁止境内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企业在执法机构的要求和领导下也参加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新浪微博调动多个部门协同作战,投入50名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专人专班负责监看、清理工作。2015年1月到6月底,站方清理了涉及专项工作新闻报道的负面评论170条,清理借助微博平台企图实施敲诈犯罪的违规内容3162条,关闭发布违法内容的帐号103个。在百度搜索上,清理屏蔽关键词共376个;清理有害联想词、相关搜索共753个;清理有害url5572个;清理有害站点382个。在百度贴吧,共清理有偿删帖信息10万(其中图片7万,文字3万)。([103])

这种做法尽管非议很多,但是确实是不得已的做法,因为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对网络言论的内容不做任何控制——特别是事后控制,企业自己的管理行为,也体现了自身遵守法律、维护企业利益的要求,因为违法行为不仅将导致自身经济利益、企业信誉受损,甚至于会受到民事追究、行政处罚和行事处罚。

(五)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成立了网络警察以便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2003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下令组建了国家网络安全处,下设三个部门,分别担负三项职责:一是识别风险和减少政府以及私营网络的安全漏洞;二是管理一个网络安全跟踪、分析和反应中心,以便探测对互联网的攻击并向公众发出警报;三是开发有关安全措施的教育计划。这一机构既行使一般网络警察的职权,又在级别上高于一般的网络警察,从而在组织形式上达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在英国,伦敦警察局犯罪部主要负责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同时为社会大众解决计算机病毒等问题。在法国,巴黎警察分局成立了信息技术犯罪缉查处,这些网络警察负责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和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德国也成立了网络警察,这些网络警察坐在电脑屏幕前就可以追查网络上的各种犯罪行为,很好地打击了网络犯罪行为。([104])

有害信息治理技术的核心是有害信息的发现技术。发现技术包括主动发现和被动防御两种方式,主动发现的方式主要指基于搜索引擎的有害信息主动监测,被动防

中央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光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李政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公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论坛社区服务作为在我国兴起较早的传统互联网应用,从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长期高度关注部分论坛社区平台存在淫秽色情、虚假广告、血腥暴力、侮辱诽谤、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信息问题,呼吁尽快出台论坛社区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二是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三是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版块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同时做好用户身份信息保护。四是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六是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不得发布、传播哪些违法信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例如,《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问:《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答:网民反映,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通过有偿删帖、发帖、推送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市场秩序,为此,《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规定》为什么强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

答:2016年初,“百度疾病类吧被卖”事件引起了很多网民关注。网民反映,互联网论坛社区的一些违规商业化运营、虚假广告等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范相关经营活动,保护网民合法权益,《规定》首次明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李政葳

互联网推广的实用方法

现在的的方法有很多种,无论哪种方法,主要是要适合自己的推广的方法,才会达到适合自己的目的,下面就简单介绍几种常用的网络推广的方法,希望能给一些需要的人带来一定的帮助。

其一、搜索引擎推广法。搜索引擎是我们最常用的,推广最好方法,就是网页代码规范、访问速度快、内容独特少重复,对网民有用,而且具有唯一性。

其二、软文网站推广法:在网络上写文章,或者引用好文章,里面巧妙地加入自己的网址,从而形成关注,达到推广效果

其三、媒体网站推广法:让传统的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等报道,在具有广泛性的门户网站上,对其效果大大增加。

其四、社交网络推广法:最常用的莫过于秋秋群,不过大部分人都不怎么喜欢这样的方式,这个对推广者有一定的耐力考验。

其五、论坛推广:一线的论坛中,或者地区性的论坛等等,发表热门内容,自己顶自己帖子。

其六、手机网站推广:现在手机越来越便捷,什么功能都有,利用手机的便利性,传播信息也非常快。

其七、邮件推广方法:定时给客户发送邮件,现在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宣传效用。

关于这几种网络推广的方法,都是最常见的方法,不过,要想让自己的网站长期的排名效果好的话,还是要长期进行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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